吃梨喝开水会拉肚子吗:农信社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0:47:17
农信社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例分析 ——以四川省达州市为例 作者:邹 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39    更新时间:2010-8-26        银监会“贷款新规”的先后出台,强化了银行贷款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转变贷款管理模式,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四川达州银监分局以达州市农信社贷款管理现状为实例,深入分析了传统贷款管理方式与贷款新规的差距,并针对农信社目前贷款新规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传统贷款管理方式与贷款新规的差距

  全面对比银监会贷款新规的要求,农信社现行管理制度在贷款全流程多个环节上存在差距,亟待改进完善。

  (一)贷款受理与调查。尽管农信社对贷款调查有规定,但对调查质量没有明确、具体要求,基层农信社调查内容不统一、信息来源单一,方式不规范,造成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差、参考价值低,部分基层农信社甚至还曾存在顶冒名贷款的情况。对此,贷款新规进一步细化了贷款受理的条件,强调了借款人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对贷前尽职调查做了明确要求,在固化提升原有合理要求的同时,细化了新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贷款,强调了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调查;对流动资金贷款,强调了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的全面调查、对营运资金总需求的分析和融资需求的测算;对个贷调查,明确了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原则,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二)风险评价与审批。目前,农信社在贷前调查之后直接进入审批环节,决策人员对贷款风险的判断只能依靠调查报告,而农信社的调查报告仅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和借款用途进行描述,对风险的评价非常笼统粗略,缺乏系统的测算和可以量化的标准。贷款新规要求落实贷款风险评价部门和岗位,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申请的贷款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审批的依据。

  (三)合同约定与签订。新规实施前,农信社的合同未按贷款用途区分种类,而是按大小额、循环或者最高额授信等方式分类,虽然对各类基本要素和责任权利进行了约定,但合同格式、内容缺乏针对性;由于没有协议约束的概念,合同未要求借款人对相关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按照“实贷实存”的惯例,合同对贷款支付和管理缺乏约定,即使提出专款专用的要求,往往也未约定对专门账户开展管理的措施;此外,对借款人申贷材料失真、转移贷款用途及其他增加贷款风险的违约责任,未约定贷款人可具体采取的措施。上述这些方面,正是贷款新规对签订合同提出的新要求。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从监管部门的检查看,不少基层农信社的借款人存在信用缺陷,难以达到贷款条件,或者其贷款用途风险过大,无法在其他银行取得贷款。这些借款人往往通过粉饰申贷资料、虚拟借款用途向农信社申请贷款,其后贷款大多会被转移用途。究其根由,既有农信社“三查”不力、信息不对称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农信社缺乏控制贷款用途的手段。贷款新规首先明确了银行业机构开展贷款支付管理的责任,要求贷款支付应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和岗位;其次提倡了“支付管理”理念,创新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支付管理应提交和审核的资料、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五)贷后管理与控制。目前,农信社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贷后检查质量相对低下,不少贷后检查报告存在雷同的情况。对借款人经营风险认识不足,对贷款后出现的违约风险几乎无有效措施,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极少采取约定监管账户的方式,对借款人资金进出缺乏管控。贷款新规均要求加强贷后管理,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要求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对抵质押物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对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开展监控;项目融资贷款则要求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后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新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困难

  目前,达州市农信社正在努力实施贷款新规,组织开展了对外宣传、对内培训。新签订的贷款合同已按照新规要求的各项承诺内容采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方式,对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从2010年3月、4月新发放贷款的情况看,新发放贷款中有736户、17525万元已采取了受托支付的方式。但其总体实施工作进度仍然较慢,执行质量仍然不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一是受农信社管理体制限制,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在探索创新、执行贷款新规方面受到约束,如合同文本、管理制度、系统调整和流程改造都需要等待省级联社的统一安排制定。尽管部分联社探索与借款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新合同迟迟不能到位,造成借款人的协议承诺效力有限。二是由于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不够完善,各种资源配置偏向于业务发展和营销,内部监督不足,对带有行政色彩的贷款决策,其风险评价、评估缺乏独立的意见,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与贷款调查、审批人员存在重叠,无法保证在支付环节规避信贷风险。三是从激励机制来看,农信社对新增贷款有正向激励机制,且可以测算和兑现,而对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只能从风险管理角度提及,难以开展量化考核。对经营者来说,即使借款人可能转移用途,只要抵质押充足,按时付息、不形成不良贷款,农信社对贷后资金用途的监管普遍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自身建设存在的不足。一是人员素质与贷款新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农信社部分信贷从业人员对国家产业政策不清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和财务的可行性、环评标准等无从着手,对贷款风险评价多数限于抵质押评估和经验分析,此外对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项目管理缺乏经验。二是实施新规缺乏软件支持。基层农信社无力也无权改造信贷管理软件系统和财务系统,目前农信社所使用的SC6000系统还不具备对支付环节开展强制审核的控制功能,基层联社只能通过手工记录审核过程。由于结算渠道狭窄,支付工具缺乏,实施受托支付存在制约,受托支付应当采取借款人的转账支票还是承兑汇票、汇兑等方式,目前有待进一步探讨。三是人员紧缺,难以全面满足贷款新规的全流程管理。由于农信社贷款笔数多、金额小,贷款管理工作量大,难以实现对贷款调查、审批、支付和贷后管理环节的分离和对贷款相关账户的管理。

  (三)外部环境造成的梗阻。一是客户配合程度差。企业习惯了“实贷实存”的方式,对“实贷实付”缺乏认识。近来,央行重新采取了信贷规模控制的措施,企业担心授信后,由于银行规模调整,无法获得全部贷款,会对生产经营带来损失,所以对支付管理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二是低端客户可能采取逃避监管的措施。农信社的客户和潜在客户都相对低端,作为农信社重要利润来源的小企业,很多财务制度都不健全,相对贷款新规的要求,有可能通过粉饰财务经营情况来获取贷款。有的企业在准入条件和贷款用途上存在瑕疵,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虚拟交易逃避银行的贷款监督。如一些规模很小的房产开发项目,其实际的开发商是个人,他们挂靠在开发公司或建筑公司设立非法人的项目部,房产开发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取得贷款后,往往依据承包合同,将贷款资金支付至这些项目部,其后的资金用途,农信社就失去了监管权力,这对农信社开展贷款支付管理带来困难。三是地方党政特别是政府平台贷款为执行贷款新规带来较大阻力。如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以事业法人身份取得贷款,其贷款用途为征用土地的补偿及费用,而实际支付征用土地费用的是政府的征地中心,如果贷款从土地储备中心的账户划付至征地中心不仅违背向交易对手支付的原则,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政府财政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风险。

提升农信社贷款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法人治理,调整管理体制。一是继续深化农信社法人治理体制改革。各联社必须明确法人地位,主动承担实施新规的责任,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合同、流程和管理制度,增设岗位确保经营活动接收全流程的监督,确保独立开展风险评价、支付审核。二是明确合理地划定省市联社管理边界,增强其服务功能。省市联社不能单纯依照行政管理模式对基层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刀切”,应当集中力量探索贷款新规实施操作环节细节,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基层农信社按照银监部门的要求,实现执行贷款新规“正步走、齐步走”。三是调整绩效考核体系。新规积极引导银行业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各级农信社管理机构必须调整绩效考核体系,适度弱化贷款规模指标,增加对新规执行情况的量化考核,增强对风险管理的考核,引导基层农信社积极实施贷款新规。

  (二)坚守服务宗旨,优化贷款结构。一是务实细化涉农贷款准入。农信社应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县域,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产业结构的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方式逐步走向产业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逐步成为借款的主要对象,其经营活动规模有扩大的趋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过去按照农户贷款管理方式发放的这部分贷款必须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和统计。二是审慎把握行业贷款准入。贷款新规要求按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受理时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政策,并对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而不少中小企业可能由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无法取得贷款,已有的借款客户其贷款额度也应随着风险限额进行调整。三是严格把好低端客户准入关。贷款新规要求各银行业机构“正步走”,必然引导农信社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审核贷款条件。对粉饰财务状况的贷款客户,不应再获得农信社的贷款。过去掩盖高风险真实用途的贷款客户,在“实贷实付”的控制措施下,即使取得了授信,也应做到使其无法真正获得贷款。

  (三)把握新规实质,强化贷款管理。一是促进贷款调查的规范性。农信社在按贷款新规要求规范调查方式的同时,还应更加注重借款人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调查,全面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开展其融资需求的测算。二是实现风险评价与审批的独立性。应设立贷款风险评价部门和岗位,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申请的贷款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审批的依据。三是强化合同承诺的真实性。应当按照贷款种类及时修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就申贷资料真实性、贷款用途合规性和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约定,必要时应约定账户监管要求和违约处理措施。四是确保支付控制的有效性。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支付审核岗位,明确支付管理的责任,探索创新支付方式,确保实贷实付。五是督促贷后管理的持续性。农信社应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加强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的持续跟踪,实施贷款的动态风险监测。

  (四)培育信贷文化,引导诚信合作。一是树立“实贷实付”的信贷管理理念,明确农信社对贷款用途管理的责任,引导其在信贷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是正确认识贷款的风险,不能只看重抵质押品,只分析本息清收,而要以贷款用途和持续经营状况综合分析贷款风险。三是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引导信贷文化,农信社对贷款的绩效考核不能只考虑单笔贷款收益,不进行资本约束,不考虑农信社长远可持续发展。四是促进广大申贷的中小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诚信申贷;强化贷款协议承诺,确保企业守约用贷;通过贷后检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不隐瞒重大事项,以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性。

  (五)做实风险监管,促进科学发展。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通过督促新规的执行,针对贷款风险的监管范畴和手段进而变得更加丰富。一是应及时拓宽贷款风险监管内涵。通过细化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多项要求,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应把农信社贷款受理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到贷后管理全流程的各环节都纳入现场检查,检查意见对促进农信社加强内部管理的针对性也应进一步增强。二是应有力引导执行宏观政策。由于是否符合产业、土地、环保政策是贷款调查和风险评价的重要要求,结合“实贷实付”原则的强制执行,监管部门应从风险评价和贷款支付两个环节引导企业执行国家宏观政策,防止贷款投放至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也防止贷款被挪用至非实体、非涉农的经济领域,切实防止信贷资金助推金融和房地产泡沫。三是应切实加大违规贷款处罚力度。贷款新规的亮点之一就是“罚则约束”,通过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诠释了风险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对贷款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违反规定经营贷款业务的,将被视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银监法有关审慎性原则给予暂停准入、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等处罚,以及给予其他经济处罚。以此,真实督导农信社更加科学审慎地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促进农信社商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

  作者单位 四川达州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