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0日元:试论以人为本理念下监狱工作的价值体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3:29:21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把人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原、本体,把人的发展视为发展的本质、目的、动力和标志的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理念。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改造罪犯的职能。“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运用于监狱工作,就是要把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作为监狱工作发展的本质和动力。纵观我国监狱工作,从新中国建立至今,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始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内容。如何使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的精髓更好地与监狱工作契合,充分地发挥监狱工作职能,实现监狱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监狱工作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总结和回顾我国监狱工作,可以看到我国监狱工作科学运用“以人为本”理念的轨迹,其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的特色及价值。

一、“人”字为先,我国的监狱工作方针深刻蕴含着“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优越性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胡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中得到进一步深化,党中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监狱是“改造人”的场所,将“以人为本”理念与之契合,无疑可以更好促进监狱工作发展。建国近60年来,我国监狱工作方针历经了四次调整:一是新中国建狱之初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三个为了”方针(即 “为了改造他们(罪犯),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他们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组织劳动改造工作”),这是新中国最初的监狱工作方针;二是1954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提出的“两个结合”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实施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的方针;三是1964年8月11日党中央批转了《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报告》,提出“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的方针;四是1995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提出,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要求把犯了罪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强调了监狱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即“改造人”这一宗旨。监狱工作方针的调整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建狱之初到现在,都把“改造人”放在及其重要的位置,让我们看到了“以人为本”理念的科学实践轨迹,特别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监狱工作中的科学运用的重要表现,为我国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与西方国家不相信“人是可以改造的”,提出“监禁机构里的职责只是为了保护社会,而不是为了使罪犯改过自新”的论断相比,充分体现了我国行刑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合理性,是人类社会一种进步的监狱制度。

二、我国监狱把实现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监狱工作中科学运用的重要表现,是社会治安稳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监狱的安全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刑罚执行目的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罪犯的改造工作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监狱的安全,不仅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罪犯改造环境的优良。而监狱安全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监狱改造环境的制约程度。一方面,监狱要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罪犯监管戒护的科学有效。如“三分工作”(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实行及三者的有机结合,使改造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能;“三道防线”(人防、物防、技防)、“四个机制”(排查、防控、应急处置及领导责任机制)的确立,体现了监管罪犯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要求监狱对狱内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如打击牢头狱霸等,以确保其他罪犯权益的实现,同时,严格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防止警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监狱实现了安全稳定,就意味着被监管人员的权益的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证,也就证明被监管人员所处改造环境的安全性,体现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文明程度。今年年初“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使监所的安全稳定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让人们将视角更多地投向被监管人员的安全问题。对监所的管理工作来说,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同时也是动力,可以有效促进监所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监所安全。因此,监狱实现安全稳定,是对社会作出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三、我国对罪犯实行改造是监狱科学运用“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的核心内容

“改造人”是监狱工作的宗旨,监狱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将罪犯改造好。司法部提出监狱工作要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且坚持“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可见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国监狱强调对罪犯个体的管理和改造,要求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在动态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转化,并最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较完整地反映了有效作用于罪犯个体改造的客观规律,体现了人文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50多年的改造工作实践,促成监狱对罪犯改造手段的不断推陈出新,监管、教育和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的联合出击,使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改造“人”的方式与手段更臻完善,如监狱为提高罪犯对自身的心理调控能力,在狱内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为缓解其思乡念亲之情,开通亲情热线,实施亲情会见和亲情帮教;选择劳动改造的项目,皆从适应罪犯生理、心理及其改造的实际需要出发,不仅能让罪犯在习艺的过程中改正恶习,同时也能让其学有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成为守法公民,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而规定强制罪犯参加学习和劳动,也完全出于对罪犯改造的责任需要,是一种进步制度的体现。我国的改造工作历经50多年,已成为一系套统工程,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因此,可以判定,我国监狱给罪犯重新做人的机会,将其塑造为守法公民的理念,是西方国家不可比的,这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表现,。

四、“以人为本”理念的渗透促进了依法治监、文明执法,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

监狱是国际人权斗争聚焦的场所。监狱法治的健全是人权保障的基石,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共同成果。我国的监狱法治,要求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权与人道的精神和改造罪犯的思想。我国监狱工作以《宪法》为基准,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如《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条严格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刑,依法文明管理,充分尊重罪犯的人格,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等;重视和关心服刑人员的生活、学习、医疗、劳动环境和文化体育,为罪犯行使合法权益提供条件,这充分说明我国监狱把保障罪犯的人权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而监狱改造罪犯的具体工作中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了始终,如罪犯“吃”要实现“吃饱,吃熟,吃卫生”,“穿”要体现冬暖夏凉,“住”要设施齐全,保证安全;“学”有场所,学有所长;“病”有所医,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等。监狱为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各项有力措施,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狱法治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五、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监狱工作中运用的升华,是监狱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采取的有效手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2006年1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罗干同志曾指出:“现在提的宽严相济,宽是第一位的,这个宽是围绕和谐社会提出来的”。因此,宽严相济的时代意义在于“以宽济严”。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法和手段,有利于提高行刑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我国现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行刑理念的丰富和发展。而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也作了一些宽严结合的规定:如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兑现罪犯的奖惩;按照罪犯的改造情况为罪犯进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对于重病犯人,我国实行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并折算刑期的制度等。目前,社区矫正的推广和执行,成为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举措,其利用社会力量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社区服刑的罪犯进行监督改造,使刑罚执行更符合人权的需要,更有利于社会安定。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和惩罚最严重的犯罪,以争取最佳的行刑效益,还可以更有效改造罪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真正将提高行刑质量与实现预防减少犯罪有机统一了起来,为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综上所述,在“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指导下,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场所,在改造罪犯、降低犯罪率、与社会存在的犯罪诱因作斗争及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工作方面功不可没。但在运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把握“度”的问题:监狱是暴力机器,善待犯人要有限度,不能把对罪犯的人文关怀理解为对其权利无限制的赋予,不应将监狱变成社会弱势群体向往的地方;监狱的制约和限制功能不能废止,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为罪犯行使合法权益提供条件的同时,要强制他们接受法定惩罚的制裁和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发挥法律对罪犯不良行为需求的排斥功能,惩治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刑人员营造一个健康、良好、安全有序的改造环境。因此,“以人为本”理念的科学合理运用,必将使监狱工作实现更大效化益,必将为中国社会主义监狱事业谱写更辉煌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