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游戏机技巧: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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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NH006010600200712001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文号:国宗办函[2007]463号发文日期:2007-12-26
关于对大型露天佛像认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大型露天佛像认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大型露天佛像认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宗〔2007〕6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关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资格问题,《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199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也明确规定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他地区建造露天佛像。因此,六安市鑫阳陵园开发有限公司无权修建任何形式的露天佛教造像。
关于大型露天佛像界定标准问题,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十二项规定,大型露天佛像是指:如果是单体佛像,其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即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如果是群体佛像,其数量超过10尊,无论其单体高度如何,都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鑫阳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建造了126尊露天佛像,其数量超过了10尊,应属于大型露天佛教造像的范畴。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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