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规划分析图教程:关于夏俊峰案件的一些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4:33:26

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据张晶介绍,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张晶表示,“目前最后一关只剩最高院复核了,我们将继续向上申诉。”(5月10日新华网)

  关于夏俊峰案,民间有许多不同于法院的意见,这不只是人们出于对小商小贩等底层人群的同情,更有对法律公平性的质疑。夏俊峰是不是自卫杀人,这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缺乏目击证人,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确实如此,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没有旁证,那么我想问法院的是,故意杀人一说有没有铁证呢?在凶案现场,除了夏俊峰另外两人已死,是不是可以这么说:既无法证明夏俊峰是自卫杀人,也无法证明夏俊峰是故意杀人呢?

  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缺乏合理性。第一点质疑是,辩护律师范玉龙称,夏俊峰在闹市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执法局办公室里执法人员的地盘,夏俊峰敢无缘无故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吗?按常识推断,除非不得已,没有人敢在执法局率先动手。第二点质疑是,夏俊峰所用杀人工具是他摆摊时割香肠的刀具,而非刻意准备的杀人工具,他没有杀人的主观动机。关于夏俊峰杀人最合理的推断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并殴打夏俊峰,导致他情急时拿出了谋生的割肉刀自卫而误杀了人。

  我国法律中有“疑罪从无”的规定,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既是现代刑法中“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个有效方法。我以为,在夏俊峰案中,也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是杀人了,但在是故意杀人还是自卫杀人都缺乏证据时,应采用“有利被告”的认定,即自卫杀人。如今辽宁省高级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夏俊峰故意杀人时判处夏俊峰故意杀人罪,体现的是“疑罪从有”,有故意要判夏俊峰死刑的嫌疑。

  公众之所以为夏俊峰喊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沈阳市城管执法局没有执法资格。在我国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而该局执法人员不是公务员,有报道显示,沈阳市在2007年年初就把全市1600余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由原来的行政执法专项编裁撤成纯粹的事业编制,也就是说沈阳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他们的行为是非法执法,他们在执法局内“审讯”夏俊峰,是违法私设刑堂非法囚禁公民。换言之,夏俊峰违法违规摆摊,没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也无权过问,非法过问造成的后果,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也有责任,夏俊峰不负全部责任。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却没有考虑这一重要事实,把责任全推给夏俊峰,这是不公平的。

  按照规定,夏俊峰案还需要进行最后的死刑复核。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充分考虑上面提到和辩护律师提出的疑问合法而公平地量刑。夏俊峰是杀人了,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必须是他应得的处罚,不能因为他杀了所谓的执法人员就必须判死刑,真如此的话,那就是在戏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