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时彩后三断组:农民社会地位是中国“三农”问题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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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6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农民的地位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内核,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及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给予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公正待遇和平等的社会地位,才能构建起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秩序。
关键词:“三农”问题  农民社会地位  和谐秩序
在“三农”问题中,农民、农业、农村的问题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但从技术角度 研究又是可以单独分开的。但归根到底,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即给予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公正待遇和平等的社会地位。“三农”问题若不首先解决好农民问题,不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农业问题、农村问题的解决也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一、对当前中国农民社会地位的评价
人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自由权及其他各种权利。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为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国家把农民定为农村户口,锁定在土地上无迁徙自由。而城市居民享受国家给予的国民待遇且有迁徙自由。同时,国家实 行粮食统购统销和粮油计划供应,农业户口只能自给自足,温饱无保障;而城市居民靠国家 计划吃商品粮,丰歉口粮均有保障。人为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民身份设置了许多 歧视性限制,使农民身份被定格在主流社会之外,社会地位处于社会底层,这种因制度安排形成的农民身份一直延续至今。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整个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一项课题研究,把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划分为十个社会阶层,农业劳动者被列为第九层。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民身份正受到歧视性限制,农民在应当享有的国民待遇方面正遭遇着不公正与不公平。
(一)农民政治地位不平等
按宪法规定,农民的政治地位与城市公民的政治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农民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却很低。中国十三亿人口中有农民8.6亿,占了三分之二,是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但在政治生活中,农民民主参议权却很少。我国选举法将全国人大代表的城乡选举比例定为农村每96万人中选1人,城市每26万人中选1人,也就是近3个农村居民的权力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力;又据有关资料统计,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只占0.7%。农民政治权力不平等,不能参与政府决策而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决策,其经济权益分配也必然地不公平。目前农村虽然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由农民选举产生,但代表政府权力的市、县、乡、镇政府官员是由政府指派的,而非农民选举,这样农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就不可能是充分的。
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强弱势差。目前政府权力有向农村膨胀的趋势,更因为社会对官员权力约束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致法制在农村被弱化,以权代法在农村随处可见,农民越来越受制于政府官员的权力: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欲,“逼”农致富的事时有发生;政府强令推行的项目因脱离农民的主客观条件,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人身伤害。当农民的社会地位被传统的观念视为低下时,农民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当“弱势”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又往往因农民与政府的对话渠道不畅通而求告无门。在目前传统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下,村民自治在维护农民权益上显得力不从心,至今也没有农民自己的维权组织(应当像城市中取得合法地位的工会和妇联一样的农民协会)来沟通农民和政府,为维护农民正当权益说话。现行的体制状况是经常自上而下的动员,而很少自下而上的沟通,农民为维权而向上申诉受到层层阻隔。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收入的高低成了其社会地位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从总 体上看,我国农民收入一直是很低的。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00元,城乡名义差距为3.24∶1,考虑到城镇居民享受到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实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5∶1至6∶1。1997年至2003年的7年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695.9元,不到城镇居民收入的1/5,年均增长速度不到城镇居民收入的一半。然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继续拉大,由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90年代中后期的2.5∶1,扩大到2003年的3.2∶1。国际上认为城乡差距在1.5∶1比较合理,我国现在的城乡差距在3∶1以上,可见中国农民低的经济地位。
(三)劳动就业机会不均等
《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适用本法”。把农民排除在外,这是传统的立法观念。长期以来,在农民进城就业问题上存在着歧视性政策,认为农民有种养的天然职业,不存在就业问题。政府还明文规定不准各单位私自从农村中招工。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进城务工有了松动,但仍然受到农村户口的身份限制。城市中许多工商单位招工都明确规定必须是本市户口,有的放宽一点,但也规定必须是城镇户口,至于其他非工商企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更必须是城市户口。在二元户籍管理 制度下,农民的农村户口限制了农民迁徙的自由,农民一出生就被限制在农村这块土地上, 没有迁徙的自由,农民社会地位受到以户籍身份制为依据的评价标准影响而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这样,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便很难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工即使在城市找到工作,但在待遇上也是非常不公平。比如农民进城务工需要办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办一个证,少则50-60元,多则100多元;进城务工农民,其身份仍然是农民,享受不到国家给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工资水平低下,且常年被拖欠。
(四)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农村的义务教育长期得不到很好解决,原因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错位。据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调查,现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 担9%,78%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这使得农村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承担转变成了 农民的沉重负担。乡镇财政因难以支撑而向农民开征“教育附加费”,加重了农民负担,加 大了农村基础教育成本。
国家对城市的义务教育投入明显高于农村。2000年全国教育经费为3849亿元,其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为919.9亿元,只占全部教育经费的23.9%。而同年农村义务教育生1.2亿人,约为全国义务教育生总数的63%。由于义务教育经费不足,农民家庭难以承受子 女入学的各种费用,导致农村许多学龄儿童辍学。由于受教育机会不均等,教育差距成了城 乡间的主要差距,农村中低学历人口比例远远高于城市,城市人口中高学历人口比例明显高 于农村。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中所占比例分别是51.5%和16.3%。在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55.5倍、281.55倍和323倍。我国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中的学龄儿童本应该可以享受当地的义务教育,但这些流动儿童平均要比城市当地学生多交856元,最多的一年要多交2700元。因农民工交不起高昂的借读费和学费,一些孩子只好辍学。至于大学教育,由于学费昂贵,许多考上大学的农家子弟因交不起学费而未能入校。
(五)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缺乏
生存权是公民个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是生存能得到保障的主要体现,是公民生存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却是二重天:城市市民不论是在岗还是下岗,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比较全面的医疗、住房、最低生活补助以及退休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缺乏,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由村民自筹资金建立有限的社会保障外,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可言。
城市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医院,市民不仅看病方便,而且享受医疗保险,工人有医保,干部有公费医疗;农村缺医少药,农民无钱看病,无处看病,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农村的老大 难问题。曾经一度兴起的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也渐渐解体消失。国家投资办的 大医院属于公共物品,所有公民都应有享用权。但由于农民没有医疗保险,不能平等地享用,许多重病、急病农民,因交不起昂贵的住院医疗费用而耽误治疗时机。农村医疗保险的缺失,从根本上说是源于政府对农村卫生经费投入太少。长期以来,国家医疗卫生的投入过分向城 市倾斜。据卫生部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1990—2000年在农村 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的比重由12.5%下降到6.6%;全国新增卫生经费中只有14%投 到农村;2002年各级财政用于乡镇卫生院的预算内经费不到60亿元,只占整个财政对卫生医疗事业支出的15%。
(六)土地非农,农民失地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物资基础,但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连土地也很难保护住。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外沿规模扩张,城市道路改造,商品房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开发热,农村土地被大量围占,出现新一轮“圈地运动”。由于土地制度的缺陷,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土地权非农所有,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物资保障。在“圈地运动”中,土地大量非农化增值的利益被当地政府拿走,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也得不到妥善的就业安置。据国土资源部主办的《中国土地》杂志2001年第9期刊登了刘田一的文章:“近20年内,国家向农民征用土地约1亿亩……国家利用垄断一级市场的制度和征地廉价剪刀差……总共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资产达2万亿元以上”。因“圈地运动”从农民手中拿走的2万亿资金,成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圈地”使4000万农民失地,使原本较富裕的城郊区农民失去了土地,有相当一部分人成为“耕种无地,劳动无业,社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农民愈来愈边缘化的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七)市场准入的失衡
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和农副产品的小块土地经营,无法与日益发达的市场对接,这就容易 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而要通过若干中间收购 批零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因此农副产品的产地价与农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之间存在较 大差价,加上原本存在的工农产品剪刀差,以及工业部门对农副产品深加工所增加的附加值,农民实际经营利益失去甚多。即便是农副产品产业化,由于农民在贸易谈判中的地位处于弱势,农民利益无形中受到损害,而社会却习惯地认可这种市场准入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农民所需的农机、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灌溉、电力等农业生产资料都是垄断性质的生产,因而在价格水平、质量保证、销售渠道等方面均缺乏市场性的调节,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垄断性价格,增加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
(八)人的发展机遇不均等
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难以平等地享受国民待遇,而且造成了人的发展机遇的不均等。发展权的不平等,遏制了农民的发展前途,埋没了许多潜在人才。城市中的教育设施和人才配置主要是由政府投资,而农村却主要是依靠自筹资金办教育,因而农村的教育条件明显比城市差,如师资匮乏、设施简陋、环境恶劣、经费困难等,加上城乡隔绝,信息闭塞,文化资源不能共享,缺乏城市化的熏陶,导致农村中的人难以获得发展机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在校大学生中,城镇居民子弟约占70%,农民子弟约占30%;而在全国总人口中,这一比例恰好相反,农民子弟占70%,城镇居民子女占30%。  二、“三农”问题的内核与构建和谐社会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这已经是许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但我们认为,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社会地位。核心之核心,称之谓“内核”,即“三农”问题的内核是提高农民社会地位。当然。这里所说的“提高农民社会地位”,并不是要把农民社会地位捧得很高,超过其他阶层的社会地位,而是要从制度上消除农民的歧视性身份,从观念上消除务农者为低贱职业者的偏见,从社会伦理上消除轻视农民的理念。只有让农民回到主流社会,和城市市民一样享有国家赋予的国民待遇和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种种对农民不公正待遇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社会地位,即使国家在财力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解决,用不了多久,又会以各种形式重现。比如,取消农业税后,原来并入农业税中的“费”又会从农业税中剥离出来;乡、镇、村的行政开支又要以各种费用向农民征收,费用名目就会多起来,原来农民负担又会恢复起来;政府给粮食收购价格补贴,由暗补到明补到直补,农民所得到的实惠又会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部分或全部失去。由此可见,由于农民身份歧视、城乡分割、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及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原因造成的农民社会地位低下,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力量扶持农民,是不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
提高农民社会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一个和谐社会应建立在公正、公平地享受公共利益基础之上,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 有选择职业、迁徙住地、私人财产处置的自由,因此和谐社会的特征是公平、公正和平等。由于制度的缺陷,和谐社会特征的应有之义缺失。我国农民人口有九亿之多,占总人口的70%,社会不能公正、公平地对待农民,构建和谐社会岂不成了句空话。可以说,没有九亿农 民融入和谐社会,就没有全国的和谐社会。
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分强调公平原则有悖于“效率优先”原则。就农民来说,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对农民身份的歧视而引发的对待农民的不公平恰恰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不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结果。新一轮“圈地运动”使4000万农民失去土地,若处理不好,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当前各地城镇扩张,大搞工业园区,强拆农民老屋,强迫农民迁移,但补偿却很低且不到位,加上乡镇村财政困窘,乱收屡禁不止,大大加重了农民负担,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事件发生。这些社会隐患不消除,就谈不上建设和谐社会。
三、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改革性思考
“三农”问题非常复杂,解决“三农”问题也很艰巨。现阶段政府要本着“多予少取”的民生精神,对户籍制度改革、城乡统筹、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村教育投入等大的层面进行 制度创新和政策扶持。
1、确立“多给少取”的观念
长期以来,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治理主要是出台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政策,其基本出发 点是为了向农村多索取粮食和工业原料,即所谓“民以食为天”,“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政府转变观念就是要以帮助农民提高社会地位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而不是以“粮食满仓,工业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点。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申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这是政府对“三农”问题从过去的“多取少予”转变为“多予少取”而迈出的重要一步。
2、改革二元户籍制度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迁移的自由,而且是导致农民社 会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 速,二元社会结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已日益凸显出来,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到了非改 不可的时候。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已经实行了44年,长时期的二元社会形成了思维定势和既定观念, 因此户籍改革必然要涉及到城乡、工农两大社会群体利益格局的调整。改革问题较多,难度 也大。所以,政府在少数发达地区(如深圳、广东、浙江省、成都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 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统一的实施办法,在城乡统筹的基础上,利益兼顾,合理安排,逐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而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制度性保证。
3、推进城乡一体化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发点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统筹了,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的种种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城乡统筹的中心点是:①改革现行 土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制度;②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在就业政策 上坚持农民工与城市工平等择业、同等待遇的原则;③统筹财政。财政体制实行城乡一体化,切实解决县乡财政过度紧缺的问题;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养老保险;⑤建立统一大市场。
4、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农村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是捉襟见肘,现在全国有50%的县和60%的乡镇中小学教员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由于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主要由乡镇负担,致使许多学龄儿童辍学流失。农村教育事关大局,事关国家长远目标。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过去几十年农业曾为工业化提供近万亿积累和无法计量的无偿劳力,现在工业应当反哺农业。
5、允准农民组织化
农民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是农民社会地位低下并遭受种种不公正待遇的重要原因。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当然更要有自己的 组织。农民有了自己的组织,才能有为维护群体利益的畅通渠道,才能有与政府、与社会对话和沟通的代理机制,才能增强农民群体进入大市场的交往谈判能力,才能发挥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制衡作用。因此,政府应允准农民组织化,支持农民组织化,赋予农民组织的合法地位和应有的权力。
6、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农业产业化
农民社会地位的提高还需着力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较快、较普遍地富起来。发展农业经济,根本出路在于实行农业产业化。要把农户组织起来,打破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格局,扩大规模经营;在生产方式上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农业科技普及与推广;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农业产业化,必然要求农业市场化,这就要求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按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并同时解决好农副产品与大市场的直接对接。农业产业化必然带来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增多,进而必然地要向非农产业转移,这在客观上要求加快城市化的进程。随着农业产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民逐渐变为产业工人并融入城市,农民与市民身份界限将逐渐消失,进而农民的社会地位将逐步提高。
四、结束语
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要以农民为本,对农民体现对“人”的关怀。我们要以提高农民社会地位为切入点,从体制上解决农民的身份歧视和社会地位过于低下的问题,还给农民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还给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提高农民社会地位,除了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外,大众传播媒体要担负起宣传新时代农民新形象的义务;共青团、文艺团体要继续扩大组织三下乡活动;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到农村兴办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劳动力转移的岗位培训;法律援助中心和慈善事业要由城市向农村延伸。此外,农民要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参与社会竞争,主动融入城市,适应城市生活方式,诚实守信,提高自身信誉度。只有政府与社会从观念、伦理、体制各个方面重视农民的社会地位问题,农民才会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农民社会地位才能得到提高,进而中国的“三农”问题的解决才能获得农民力量的支撑。
参考文献:
(1)牛若峰、李成贵、郑有贵:《中国的“三农”问题回顾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2)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3)陆学艺:《“三农”新论——当前中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4)杜润生:《为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短长信》,《读书》2004年7期。
(5)谢小荣:《公正公平地对待农民——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温州农村探讨》2005年1期。(6)许崇生:《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与中国“三农”的出路》,《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1期。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责任编辑:郭茜琪



原作者:章民生 章藜
来 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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