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题库: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3:18:16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发改委拟制的《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二○一○年八月)

  为促进我市省级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系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有关精神,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探索解决我市“三农”问题和城乡结构矛盾的途径,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供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带动,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成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

  二、发展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省里确定我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为省级试点小城镇,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基本形成。农村人口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并向相邻地带的农村延伸;各具特色的产业基础初步建立,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有利于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定位明确。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之间的关系,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发展商贸服务型、工业主导型等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经济强镇。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和就业、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协调发展,构建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体。 

  (三)保障一体,提升水平。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保障有效、到位,切实提升小城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试点镇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五)市、县(市)结合,以县(市)为主。成立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和检查落实工作。试点镇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四、政策措施

  (一)规划方面。

  1、明确规划工作职责。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编试点镇总体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后,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试点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试点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统筹考虑试点镇在县(市)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修编试点镇总体规划,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试点镇总体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效衔接。专项规划:加快开展试点镇专项规划编制,结合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详细规划:积极开展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二)财税方面。

  1、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进一步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赋予试点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试点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当地。

  2、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除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试点镇所在县(市)应研究出台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方面。

  1、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调剂。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收益的市、县(市)部分,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镇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试点镇周边的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类别的调查摸底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试点镇所在县(市)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向试点镇基础设施倾斜,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2、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列入试点镇规划的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公交场站、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向试点镇的资金应集中使用,重点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4、鼓励试点镇通过BOT、BT等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五)房地产方面。

  1、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对开发建设规模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

  2、试点镇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试点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应加快向试点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3、适当增加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应优先保证。试点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保障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4、鼓励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5、加快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6、鼓励试点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试点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统筹使用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

  (六)户籍和就业方面。

  1、放宽试点镇入户条件。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员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对购买试点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试点镇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制度,凡登记在册的试点镇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将试点镇纳入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4、实施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积极发动机关、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干部和职工结对帮扶、政府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帮助部分就业困难的试点镇失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确保试点镇失地农民共享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发展的成果。

  (七)金融方面。

  1、鼓励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鼓励试点镇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2、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和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3、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通过个人信用评估,为试点镇居民创业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八)管理服务方面。  

  1、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机制、投融资机制、服务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

  2、积极探索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赋予试点镇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试点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特事特办,为项目的生成、落地、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试点镇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确保试点镇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出成效。

  4、市直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试点镇项目招商推介工作,通过共同努力,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5、建立试点镇建设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试点镇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我市扶持试点镇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福州市示范性小城镇建设比照上述政策意见执行。

 

    附件: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试点镇综合改革试点政策调整和对接工作,研究制订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市建委:负责试点镇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指导试点镇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试点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研究,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人员有序流动。

  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对试点镇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试点镇的财政扶持力度,确保试点镇拥有充分的财政支配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试点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试点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检查,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推动试点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审查论证试点镇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试点镇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推进试点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试点镇的金融服务。

  福清市、闽侯县政府:负责试点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