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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对具有深圳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灵活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携带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1、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
2、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证》(需收回);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信息录入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通过“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jydj.sz12333.gov.cn/jydjWeb/login.jsp),将完备的就业登记资料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台帐。
(三)办理登记
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打印《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发放给灵活就业登记人员,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工作。
四、管理与服务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应当自实现灵活就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于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终止手续。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到原来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是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遗失后凭身份证及时到原办理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信息录入、更新以及证明资料的查验,并进行就业登记审核和备案,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台帐。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做到及时查验、录入和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2、灵活就业类型目录(试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doc
灵活就业类型目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