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片电视连续剧大全:工程项目部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3:20:21
 

  随着我国经济宏观调控的加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寻找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扩大内需拉动增长为目的的基础建设项目全面铺开,中央于今年初增发的四万亿元投资被各地“瓜分”,全国随处可见道路、桥梁、园区、房屋等建设项目的开展。如此多的项目建设离不开大量建筑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办公场所都固定在一个地方,不可能经常变动,随建设项目的不同迁移。因此它们往往在中标或者承接到工程以后,成立项目(经理)部来负责具体施工事务。项目部成立应履行什么手续,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关系任何处理,各地、各企业做法均不一致,且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供执行,由此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同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存在很大的风险。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就值得我们探讨了。
  一、项目部的性质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地位
  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第(5)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得财产外,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能够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无外乎三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前二类容易理解也便于把握,第三类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因此,项目部要具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必须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否则,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只能将其认定为法人设立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项目部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也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四、实务及对策
  诉讼实务中,大部分原告一般将施工企业及其成立的项目部均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或者企业法人对项目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项目部单独作为原告起诉的较少见。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部才能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就给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带来困惑和不便,而且各地各级法院做法亦不一致。几年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就受理了十几起项目部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案件,虽然最后基本上以调解或者撤诉的方式结案了,程序上没有后遗症,但有一起案件上下级法院争执就大了。原告送建筑材料到工地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之一收货并出具了欠条,后因货款未付原告遂起诉成立该项目部的法人和另一分包单位,没有将项目部列为当事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以应该通知项目部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根据审级的规定只能执行,但查明该项目部在其法人住所地及工程所在地均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更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重审判决仍然没有在实体上判决项目部承担责任,而是由其法人直接承担责任。对重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在项目部是否承担责任方面维持了一审的重审判决。然而随着项目部越来越多地牵涉到诉讼中,上述二审法院今年经过研讨出台了审判指导意见,项目部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作为下级法院理应遵照执行,但笔者还是保留意见,认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只有忠实执行法律的义务,而无创造法律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只要项目部目前的性质不改变、仍处于不登记状况,那么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以项目部名义起诉或者将项目部列为被告的,告知其只能以设立它的法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其坚持不改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动员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为从根本上解决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冲突,笔者认为最有效和根本的办法是将项目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范畴。施工企业中标承接工程项目后除自行直接施工外,如要成立项目部,则以行政法规强制手段规定,企业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配备一定的施工管理、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购买或者租用场所,然后凭成立的文件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使其成为企业合法的分支机构,否则不容许进行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如此一来,项目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了,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建立项目部的准入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成立项目部的监管,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大力保障农民工和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化解风险、减少纠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上述对策绝非凭空想象,有外地实际做法为证。笔者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挂职交流时,就审理过项目部作为被告的案件,但该项目部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因此该项目部作为当事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也证明深圳市早在五年前就注意到了项目部法律地位的纠葛,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纵观理论界,绝大部分亦与笔者的观念差不多,更加坚定了提出该探讨问题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