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到香港的火车:::县区、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审批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37:10
县区、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08年11月21日】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县区、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县区纪委领导职务

1、书记、副书记

换届时,由同级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并提出建议,分别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委组织部部长会议审议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县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在报市委备案的同时,抄送市纪委。

县区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个别调整的,由同级党委提出人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委组织部部长会议审议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2、常委

县区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批复有关县区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通知抄送市纪委。

二、市各部委办局、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领导职务

   1、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由市纪委提出人选,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征求驻在部门党组的意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分别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委组织部部长会议讨论提出任免建议,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由市纪委提出人选、征得驻在部门党组同意后,经市纪委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2、市各部委办局内设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相当县处级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分别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委组织部部长会议审议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由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人选报市纪委,经市纪委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批复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通知抄送市纪委。

三、市属二级局单位、相当副处级科研院所(校),以及市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纪委(纪检组)领导职务

   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任免,由市纪委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的任免,由市纪委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有主管部门的,由市纪委批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通知抄送市纪委;无主管部门的,由市纪委办理任免手续。

四、行政监察机构领导职务

   1、县区监察局正副局长的任免,由所在县区委提出人选,经市纪委、市监察局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后,批复所在县区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通知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2、市监察局派驻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监察室正副主任,由市监察局提出人选,征得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经市纪委、市监察局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3、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内设监察室主任,由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市纪委、市监察局考察,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批复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任免通知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监察室副主任的任免,在事先征得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后,由所在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任免通知在15日内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4、县区监察局正、副局长(除党外副局长)应分别由县区纪委副书记、常委担任;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内设(派驻)监察室主任应由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副组长(副书记)担任。

五、市级机关、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其他科级(含)以下干部

   1、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其他科级(含)以下干部,由党组(党委)直接任免。其中正副科级干部应于任免后15日内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2、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级机关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其他科级(含)以下干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各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任免,其中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任免通知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派驻机构负责人要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科级(含)以下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六、职责分工和材料报送

   1、上述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批任免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各项任免程序、手续原则上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办理。

   2、凡需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批或任免前需征得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呈报专题任免请示,党委(党组)研究此项任免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拟任免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

   3、市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及其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参与干部考察等方面的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此规定,结合实际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审批作出相应规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连纪发〔200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