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招聘网最新招聘: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0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2:11:09
第六章第五节出口公司对信用证的审查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后,
为了顺利完成出口和收汇工作,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并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
面认真的审查,看来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是否能做到。如果有问
题或有风险,必须联系开证人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或澄清,问题严重的还
可拒绝接受。总之,要把问题解决在出运和制单之前。
出口公司对信用证的审查应主要侧重于与贸易条款有关的问题。
一、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审查受益人名称和地址,首先确定是否为本公司信用证。这项内容应与
合同卖方相符,一字不能错漏。如个别字母出现笔误,严格来讲应联系开证
人修改。否则,只能将错就错,制单时后面加括号更正。
二、信用证的类型
来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名称前应注有“Irrevocable”,或
未注“Reocable”。在名称前注有“Revocable”属可撤销信用证,我们不能
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三、信用证金额
金额应与单价和货量相称,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有的金额可能已扣除拥
金或折扣。如买卖双方各为合资企业股东,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可能仅是
买方投资的那一部分资金。如果货量有溢短装,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幅度。
有的金额内可能还包括应由买方承担的额外费用等。货币应与合同一样,不
一致者可以拒绝接受,或在证内规定合理的折算时间,从而确定合理的折算
率。
四、启运港和目的港
1.启运港和目的港应符合合同规定,母劭诳赡芑嵋鹪朔押捅O辗?BR>的变化,如增加我方支出,不能接受,除非开证人同意支付更改后的费用。
2.如来证增加额外条件,例如在指定的码头卸货,这种限制性条款使承
运人失去选择的余地。再如集装箱运输,应考虑港口的装卸能力,不能一概
接受。必要时应向港务当局或海运公司进行了解,他们认为无法执行的条款
应及时修改。
3.如出口公司事前无法确定装船口岸,最好通知进口商开证时启运港栏
内同时指定几个港口,供受益人选择,或仅打“中国口岸”(Chineseport)。
4.如来证规定目的港与我无往来关系,不能接受,应洽客户修改。
5.装货港应比较接近货源地,以便于运输和节省费用,如果来证装货港
离货源地太远,如河北的货物来证装货港为深圳,如遇这种情况应予以修改,
除非开证申请人同意支付内陆运输费。
五、装运期和有效期
1.信用证应有装运期和有效期,没有装运期的以有效期为装运期,即装
效同期。无有效期的信用证被视为无效,应联系开证人请开证行加以证实。
2.审查装运期应主要考虑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是否可以生产或组织
足够的货物,或者是否可以安排合适的运载船只,如果做不到,就应洽开证
人延展装效期。
3.修改中只展装期未展效期,可理解为装效期同展。只展效期未展装期,
不能认为装效同展。如需展装期还须联系开证人修改。
4·在信用证或修改内只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注有下列单词的均包括
所述日期,如:on (在),to(至), till 或untill(直到), by
(截止), from(自⋯⋯开始), on or before(在某日或某日之前),
onor after(在某日或某日之后),on or about(在某日或某日之前或之
后五天之内)等,而到期日在下列单词之后均不包括所述日期,如:before
(在某日之前),after(在某日之后)等。
5.beginning 指月初(1 日至3 日),end 月末(28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early 上旬(从1 日到10 日),middle 中旬(从11 日到20 日),late 下
旬(从21 日到月底),firsthalf 上半月(从1 日到15 日),secondhalf
下半月(从16 日到月底)等。
6.凡使用“as soon as possible”或“ASAp”(尽快),“immediate-ly”
(立即,马上),“prompt”(迅速)等词应洽开证申请人改成具体日期。
7.信用证规定装效期为“one month”(一个月),“three months”
(三个月),“a half year”(半年或六个月),“a quarter”(一季
度或三个月),“4 weeks”(四周)等均从开证日起算。
8.有的信用证规定有交单议付期限,如“Documents must bepresented
for Degotiat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单日后15 天内交单议付)。此
期限一般为15 天,也有的时间较短,10 天、7 天、5 天,甚至装效同期。受
益人应考虑在此期限内是否能交单议付,如做不到,应洽客户修改。
9.如无上述交单期限,又未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则受益人的交单不应超
过装运后21 天。超过后提单将成为陈旧提单,银行不予接受。

10.如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
日,但装运期则无此规定。
11.如在信用证效期之后注有中国以外的什么地方,这表示信用证在国外
到期。这种条款原则上不能接受。因为我们的单据寄出后,无法保证在到期
日当天或之前收单银行一定能收到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如确属业务需要,
开证人又坚持不改,可适当放宽。但受益人必须在预计收单银行收到单据一
个邮程之前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
六、分批装运
1.通常在成交货量较大的情况下信用证应允许分批装运。如来证规定不
允许分批,受益人应考虑在装期之前能否备足全部货物。如不能,则应将信
用证修改成允许分批,或压缩货量,或推迟装期等。
2.如来证规定允许分批,但对每批货物的货量、品种、规格、装运时间
及运输工具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考虑实际可能,例如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配齐货物或租到合适的船只等,如做不到则应联系开证人作适当修改。
3.如来证未规定可否分批,如信用证按“500”条款开立,则被认为允许
分批。
4.如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在原证货物尚未出运的情况下又收到增额修
改,则增额部分应与原证货物一并出运。如原证货物出运后才收到增额修改,
其增额部分可另行出运。如货已装船,但单据尚未议付,则应退回修改或洽
客户将信用证修改成允许分批装运。
5. 来证规定分期分批装运,如其中一期未按时装运,则此期和以后各期
均告失效。如想再装,必须另做展期修改。
6.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但如货去不同的目的港,应联系开证人改为允
许分批。因为即使货物同船同航次出运,目的港不同也不能视为同一批。
7.来证规定“several shipments”,应理解为三次或三次以上。如规
定“one or several shipments”应按允许分批掌握。
8.如来证规定允许分批,又规定分若干次装运,则每次还可再分批。但
如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only in twolots”或
“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 within two lots”则每次(或每
批)装运不能再分批。
9.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同时规定“Threesets
of documents are req uired and one set for 10M/T,one set for15
M/Tand one set for l2 M/T”按此规定,须一次装出,分制三套单据,
分别为10 吨、15 吨和12 吨。如来证规定不许分批,但同时规定“20 M/T to
Tokyo and 30 M/T to Kobe”,则须一次装出,分制两套单据,一套表
明货去东京,一套表明货去神户。
七、转船条款
1.凡信用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者,被视为允许转船。如货物需中途转船,
不必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
2.来证规定“via ××port”系指经过某港的航行路线或转口路线.如
来证同时规定允许转船,则可在此港转船。例如来证规定“via Hongkong”,
则提单可注“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但 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
船,则via Hongkong 只是航行路线途径香港,不能转船。如仍须转船,应
联系开证人修改。
3.有的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而且如果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
通常情况下船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二程船名,应联系开证人取消此条款或改
为转船后将另行通知二程船名。
4.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但如果启运港或目的港泊位较少,条件较差,
无直达船或固定船期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将信用证改成允许转船,即通
过在中途转船的办法才能尽快将货物从启运港运至目的港。
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对转船口岸及转运船只等加以种种限制,受益
人应及时与港口当局或海运公司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则应对信用
证条款作相应修改。
八、汇票条款
1.汇票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不一致者应联系开证人更正。如假远期
信用证,承兑费和贴现息应由开证人负担,并且受益人应即期得到货款,无
此规定,应洽开证人修改。
2.汇票金额通常为全部发票金额,不一致者应审查是否已扣除佣金或有
其它规定。
3.根据“500”规定汇票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其指定行,以开证申请人
为付款人者应修改。
九、单据条款
1.发票:有的信用证规定发票由第三者签证。由贸促会签证者可以接受;
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者通常无法接受。因为一般受益人所在地无领事
馆,但如当地或较近地区有领事馆则可接受;由国外第三者签证者不能接受。
但如合资企业外商在国内有派驻人员者则可接受。
有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发票内加注一些证明词句等内容,
通常只要能做到是可以接受的。
2.保险单据
(1)保险单证通常以受益人为抬头人即被保险人,如来证规定受益人代
替开证人(onbehalfof)或直接以开证人为抬头人可以接受。这种情况往往
是FOB 或C&F 条件下受益人代替开证人办理保险。但信用证同时应规定保险
费可凭保险费收据(PremiumRe-ceipt)在证下或超证支取。或者,买卖双方
商妥在证外私下结算亦可。
(2)保险险别应明确,如来证不明确,例如只规定“OceanMarin Cargo
Risk”(海运货物险),受益人可接受,可按合同投保,但银行对漏保不负
责任。有的来证险别与合同不符,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或增加了新的险别,
受益人不能接受,除非信用证同时规定超额保险费在证下或超证支取。伦敦
协会条款可接受。
(3)保险金额加成率应符合合同规定,超过合同规定严格来讲不能接
受,但如考虑双方业务关系,在保费损失不大的情况下亦可通融接受,或商
妥损失费用如何处理。
(4)索赔地点通常为目的港,但在目的港以外的地方亦可接受。赔付的
货币应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或规定的其它货币。
(5)在买方投保的情况下,一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将装船情况通知信用
证指定的国外某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保险公司收到后签发回执
(Acknowledgement)作为议付单据之一。这种规定不能接受,因为受益人无
法控制其后果,会直接影响按时交单索汇。
3.运输单据
(1)信用证规定提单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或发货人做中性
(Neutral as Shipper)均可接受。
(2)如来证指定承运人,受益人应了解是否能安排,如不能安排则应修
改信用证条款。
(3)如使用租船运输,信用证内应规定接受租船提单条款,如无此规定,
应予修改。
(4)如货装舱面,信用证应有允许装舱面条款,否则,银行不接受。
(5)在FOB 条件下,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
除非信用证同时规定运费可在证下或超证收取,否则不予按受。其它价格条
件也应与运费支付条款相适应。
(6)有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要直接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收货人,这种规
定使银行无法控制货权,给收汇造成一定风险,受益人应慎重处理,但如开
证人资信可*,在业务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亦可通融接受。
(7)在外贸铁路运输业务中,对港澳地区的出口应由外运公司出具“承
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对参加《国际货协》的一些国家出口应
由铁路部门出具“铁路运单”(Railway Bill);对欧洲各地的资本主义国
家出口应由外运公司出具“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凡来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均应作相应修改,否则不予接
受。
(8)在“以出顶进”业务中,收货人在国内提货,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
证规定凭收货人出具提货收据付款,同时规定提货收据上的收货人签字要符
合开证行保存的签字样本,对于收货人签字我方不好掌握,我方无法掌握主
动权,收汇有一定风险,受益人必须谨慎从事,如不是业务特别需要,就应
予取消或修改。
4.信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应掌握下列原则:
(1)来证要求受益人出具的有关单证或单证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出单人
等,如根据有关规定或客观情况,受益人不能做到的,均应作相应修改或删
除。
(2)开证人要求的某些条款或单证如不符合合同规定,受益人可拒绝接
受,如果接受,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由开证人负担,并且应争取随货款一并
在证下支取。
(3)不应接受受益人无法控制的单证,例如由国外提供的单证,除非受
益人对收汇有绝对把握。
(4)货权转移应以付款为基础,在客户资信不佳或不明的情况下应尽量
避免货权转移与付款相分离。
十、货物条款
1.货物描述:货物名称应与合同完全相符,个别拼写错误,应修改,或
制单时做技术性处理。如合同货名过多过细,信用证可打总称。货物品种,
规格、尺码、花色等应与合同一致。但根据“500”条款规定,银行应劝阻过
于详细的描述,货物描述可在合同基础上加以精简。有的来证只规定货名、
货量、甚至有的只写如×××号合同(As per Contract No×××),这
些规定都可以接受。
2.货量:货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与合同一致。考虑实际装运可能出现
的情况,应有溢短装条款或伸缩幅度。
3.单价、价格条件和总值:单价的价值与计价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不
一致不能接受。
信用证内应有价格条件,如没有价格条件,应洽国外证实。或者按合同
规定掌握。如信用证内的价格条件与合同不符,不能接受,除非信用证内同
时规定额外费用在证下支取。
货物总值通常等于或低于信用证金额,但不能低过5%。有时合资企业
买方只承担货物价款的一定比例,则货款可能比来证金额高,但汇票金额不
能超过来证金额。

十一、特殊条款
由于每个国家和客户的情况不同,信用证内的特殊条款也各不一样,受
益人应审查是否能做到,如做不到或有问题,应洽开证人修改或取消。例如:
1.来证通常有银行费用由谁负担的间题,一般情况下,银行费用应由开
证人负担,因为无论是开证行开证,还是通知行通知或议付,可以说都是按
开证人在开证申请书内的意图办理的,开证人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
用。在信用证没有规定费用由谁负担或明确规定由开证人负担的情况下,议
付行都向开证人收取,一般开证人都能照付。但有时信用证明确规定费用由
受益人负担,受益人应向开证人交涉,力争取消此条款。为了避免外汇损失,
应在合同中明确订明费用由开证人负担,或者在货价上做适当调整。
2.一些银行来证有抵制以色列条款,要求受益人或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
列声明。内容主要包括出口货物不含以色列原材料,不装以色列船只,不停
*以色列口岸等。这种条款可以接受,无论是受益人或是船公司均可出具。
3.一些信用证对承运人加以限制,规定必须使用某船公司的船只。对于
这种条款,受益人一般不易做到。所以,必须首先向运输部门了解情况,如
不能做到,应联系开证人取消或修改。此外,信用证还有可能规定不准装某
船公司的船只,这种条款一般较易做到,租船订舱时,只要不是该船公司的
船只即可租订,不必修改。
4.有的来证要求出具船龄证明,限制船龄不得超过15 年,25 年等。这
一条款要视情况而订。如果在装运期内能租到船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船只可
不必修改,否则应取消此条款。这种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易做到,特别是对于
船龄较短的船只。
5.根据“500”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款而未列明相应的单据,银
行将不予理会。所以,如果信用证包含这种条款,受益人应酌情与开证申请
人联系,要求订明应该提供的单据或在某些单据内加注必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