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寨书记信箱: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0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8:57:51
第九章提 单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定义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示货物
已经收到并确认承担运输责任的凭证。货物装上船以后由大副签署收货单(俗
称“下货纸”),托运人凭此即可换取正式提单。提单代表货权,是最重要
的结算单证之一。
二、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货物收据。表示提单签发人已经收到了提单所列货物。
2.提单是货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提取或支配货物。在国际市
场上,提单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转让,或是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
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由于提单内列明了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是处理这类问题的主要依据。
三、提单的内容
1.提单正面内容
提单正面主要包括提单名称、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船名和国籍、启
运港、目的港、唛头、货名、件数、重量、体积、运费、提单份数、载货船
公司名称,签发日期,地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装船批注及一些其它特
殊批注等。
提单正面还包括先事印妥的契约条文,内容大致是:
(1)装船(或收贷)条款:表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上船或已经
收妥待运。
(2)内容不知悉条款:表明承运人对提单所列重量、数量、品质、内容、
价值等不知悉,表示承运人对此不尽核对之责。
(3)承认接受条款;表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接受本提单和背
面所记载的一切规定的免责条款。
(4)签署条款:为了证明以上各项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特签发本提
单正本一式几份,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余各份均告失效。
2.提单背面内容:提单背面主要是发行提单的船公司根据《海牙规则》
(The Hague Rules)与《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制订的承运人与
货主之间权利义务的各项条款,是解决船、货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这些条
款可以归纳为下列内容:
(1)定义(Definition):对货方(Merchant)作解释,托运人(Shipper),
受货人(Receive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及货物
所有人(Owner of goods)等均属货方。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即如果发生纠纷,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承
运人从收受货物到交货的全部过程对货物负责。如是已装船提单,则是从货
物上船到货物下船的整个过程对货物负责。
(4)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承运人对由于战争、罢工、政
府机关的行为和命令、货方行为或疏忽、货物本身的特性或缺陷、包装不良、
疾病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和灭失不负责任。
(5)包装与唛头(Packing and mark):货物应有合适的包装,外表
要有唛头,并且要用不小于5 厘米长的字体注明目的港。否则,货物由此而
造成的损坏和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预付运费应在启运港连同其它费
用一并支付,到付运费应在目的港连同其它费用一并支付,无论预付运费和
到付运费,即使货物遭受损坏和灭失,也必须向承运人付清而且不得退回或
扣减。
承运人有权查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如发现实际情况与
提单所列情况不符,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按少付运费的
两倍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7)留置权(Lien clause):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
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它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
货物以低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8)损失赔偿条款(Claim clause) :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损
坏或灭失,应提出书面通知。如提货时不能发现,则应在提货后三日内提出
书面通知。索赔应在交货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承运人将解除一切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按实际净价加运费,保险费计算。同时规定每件或每一计
费单位的最高限额。
(9)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如果需要,承运人有
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它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而引起的费
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
所完成的运输。
(10)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船
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卸在其
它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 11) 动植物及舱面货条款( 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clause):对于动植物,舱面货在收受、保管、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
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货方承担。
(12)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危险品的装运必须
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或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
消灭而不予赔偿。
( 13 ) 共同海损和碰撞条款( General average and
collisionclause):货主应分担由船舶碰撞或共同海损的损失。
(14)战争、罢工、冰冻、检疫、港口拥挤条款(War,Strick,Ice,
Quarantine,Corgestion Clause):如遇战争、罢工、冰冻、检疫及港口
拥挤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不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有权
在合适的地方卸货,并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承运责任,由此而引起的费用
由货方负担。
(15)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为了施救或其它合理目的
而改变航线不能认为违反运输合约,承运人对由此造成的货损不负任。四、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1)已装船提单(OnBoardB/L 或shippedB/L):是指货物已经装上指
定船只的提单,在提单内注有“shippedonboard⋯⋯”。这种提单应有船名
和装船日期。装船日期即签单日期或装船批注日期。除集装箱运输或联合运
输所使用的运输单据以外,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才能凭以结汇和
提货。
(2)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这是表明货物已收妥但尚
未装船的提单,在提单内注有“Receivedforshipment”;这种提单只有签单
日期没有装运日期,一般不能结汇和提货。待货物装上船以后,提单应加装
船批注,这就构成了已装船提单。
2.按收货人的抬头方式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B/L):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提
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
货,不能转让。这种提单较少使用;通常在运输贵重物品,展品等货物时才
使用
(2)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
定”(To order)或“凭××人指定”(TO Order of ×××)的提单。
这种提单可以凭背书转让他人。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 或Open B/L 或Bearer B/L):是指在
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或只填“来人”(Bearer)。这
种提单不需背书即可转让。这种提单一旦遗失或被盗,货物就容易被提走,
而且极易引起纠纷,所以,这种提单也较少使用。
3.按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交运时表面状况良好,提单上
未加任何货损或包装不良一类的批注。结汇时如无特殊规定必须提供这种提
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I B/L)
是指提单上加注了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批语,这说明货物的数量,品质
将得不到保障,如无特殊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这种单据。装货的时候,如果
发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大副首先要在收货单上批注,发货人为了拿到清洁
提单,可出具保函,保证在提货人提出异议或索赔时发货人承担一切责任,
这样就可以换取清洁提单交银行结汇。
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
(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直接将货物从启运
港运至目的港中间不转船的提单,或称直运提单。
如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船,必须提供这种提单,银行才能给予结汇。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货物自启运港装船后必须在中
途港口改换另一条船才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
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只有在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这种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须经两种或两种以
上运输方式(例如海陆:海空、海海等)才能从启运港运至目的地,托运人
只需在启运港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得到一份包括全程的提单,这种提单叫联运
提单。这种提单的货物承运人只负责本段运输,并负责将货物移交给下段运
输的承运人。如果是海海联运提单则与转船提单相同。
(4)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又称集装箱提单,
是(集装箱)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全程运输
可以是一种运输方式,也可以包括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提单与联运提单
的区别在于联合运输提单是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他对全程运输负责。但他
本人并不一定承担运输,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
人,他只对本段运输负责;联合运输提单第一程不一定是海运,所以不一定
要注船名和装船日,而联运提单第一程必须是海运,必须注船名和装船日。第二节 提单的缮制与审核

一、提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1.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即发货人(Consignor),一般有下列几
种情况:
(1)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注明受益人名称和地
址,有的只打受益人名称。
(2)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无其它规定,提单可以第三方作为
发货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是中间商,而第三方才是实际卖方。
(3)如信用证要求提单发货人做中性托运人(Neutral as shipper
) , 可以外运公司( China NationaI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Corporation)作为发货人。
(4)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代替某公司,包括某外国公司,例如“China
Garment Co Tianjin on behalf of Rosemac Co.Ltd,
Hongkong”,提单发货人栏应照加。
2.收货人(Consigrlee):收货人即提单抬头人,按信用证规定或根据
业务需要,有下列几种打法:
(1)记名抬头:如来证提单条款内规定“Consignedto×××”、“IssuedTo
×××”“Addressto×××”或“1ssuedinnameof×××”等,这意味着提
单收货人栏内应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按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有可能是开证
申请人,开证行或信用证规定的其他人。如托收项下,收货人栏可以填写合
同的买方或代收行。这种提单,只能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提单做成这种
抬头,有时不用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即可提货,货
权不易控制,特别是以商人为抬头的,应尽量少用。
(2)不记名抬头:如来证提单条款内未注收货人,或注“Madeout to
bearer”或“1ssued to bearer”等,应按来证规定,收货人栏留空不填,
或填“to bearer”(来人)。
(3)指示抬头:
a.如来证提单条款内规定“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亦称
“空白抬头”。提单收货人栏应打“To order”,这种提单须由发货人背书
才能转让。
b.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或“Made out
toshipper’s order”(凭发货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应照打。这种提单
也须发货人背书转让。
c.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开证申请人)”(凭开证
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应照打,注意应打开证申请人实际名称,不能用
“applicant”代替。这种提单无须发货人背书转让,而须开证申请人收到提
单后自行背书转让。
d.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议付行)”(凭议付行
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应以议付行实际名称照打,这种提单须由议付行背书
转让。
e.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开T1 行)”或“Made outto
our order”(凭开证行指示),提单发货人栏内打“to order of (开
证行名称)”。这种提单须由开证行背书转让。提单做成这种抬头,开证行
可以控制货权。
背书的方式:
空白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
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受益人只须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即可,无须加注任何
文字说明。
记名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公司)”或“En-dorsed
in favour of××× (公司)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提单背书时,应加
“Deliver to×××(公司)”表示货交某公司。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 (公司)”,提单背书应加“Deliver toorder of××
×(公司)”,表示货交某公司指定人。有时,信用证要求背书给某某银行
(通常是开证行),提单背书时应照加。
如信用证对提单的抬头和背书无具体规定,或者是跟单托收,提单最好
打空白抬头(Toorder)或发货人抬头(Toorderofshipper)并由发货人空白
背书。
3.被通知方(Notify party):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
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被通知方的填制方法:
(1)如信用证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如信用证有
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等号码时,一定不能漏,否则,可能会给
货到后的通知造成麻烦。
(2)如信用证无规定,提单应留空不填,但填买方亦可。
(3)无论提单正本打不打被通知方,副本应注明买方,开证行或中间商
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等,以便货到时及时通知其办理提货手续。
(4)如来证规定“Notify⋯⋯on1y”,意指仅通知×××人,则“only”
不能漏掉。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是指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货港
装船前的运输。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
此栏可填“Wagon No×××”。此栏后面的“接货地点”, (place of
receipt)是指前段运输的接货地点,按上例情况,接货地点应打石家庄
(Shijiazhuang)。
5.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1, Voyage No.):应填承担海运责任
的船舶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没有航次的船舶可以不填航次。注意有时预
订船只,但到装船时可能发生变化,单据上应做相应更改。或者,装船时再
填写船名,避免船舶变更而单据上的船名未变,造成单据与实际不符。
如提单船名前有“Intended”(预期),则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船
名。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即启运港。
(1)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启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
“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如信用证只宠统规定启运港名称,如“CHINA PORT”,制单时应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 3 ) 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启运港( 地) , 如“ Xingang/Qinhuangdao/
Tangshan”,提单应只填一个,即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4)如在提单上注的是预期装货港,在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港。
7.卸货港(Port of Dlscharge):海运承运人中止承运责任的港口,
如是联合运输,后面还应有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如果是直达运
输,此栏可填目的港,但也有的此栏不填而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如果是转
船运输,此栏填目的港而在货名下面另加说明,如“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也有其它地方通常是的此栏填转船港,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
上述这些打法,国外一般均能接受。
关于转船运输,应注意下列问题:
(1)凡信用证允许转船而实际又须转船者,应按上述办法在提单内显
示,即在卸货港栏内注转船港口名称,或在货名下面加注转船说明。
(2)如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转船:按“500”条款规定应视为可以
转船。
(3)如信用证规定只准在某港转船或不准在某港转船,则提单要注明实
际转船港口,以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按“500”条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
全程运输,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货已装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的转船提单。
(5)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又规定途经(Via)某港口,则可在此港转
船,提单应照加。如来证规定不许转船,则“途经某港”仅指航线,提单也
应加注。
(6)一些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同时又规定须提供二程船的船名、船代
理,或对二程船的船公司、国籍、船舶种类及船龄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联
系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提供适当的证明。如已知二程船情况,则应按来证
要求提供证明。如不了解情况,可出具转船后将立即通知有关资料的承诺函。
一般银行都能通融接受。
(7)如信用证不允许转船,但实际必须转船,最好事先进行修改。如做
不到,有些公司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在提单内不加转船条款。据了解,一些
船公司即使中途转船往往也不在提单内显示。
8.交货地(Place of delviery):有的提单注“最终目的地”
(Finaldestination)。是联合运输终点站,如是港至港提单,有的此栏填
目的港,此栏应是本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
填写目的地或目的港应注意下列问题:
(1)除FOB 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打宠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来
证目的地(港)有行政区的,亦应注明。
(2)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 或C&F
价格条件下,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它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
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如信用证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具体的卸货码头,如“Butterworth
/Penang Georgetown /Penang”等, Butterworth 和George town 都是
槟城的不同的卸货码头,提单应照打。
(4)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处有“Free Port”(自由港),“FreeZone”
(自由区),提单应照加)例如“port Said Free ZOne”(赛得港自由
区)。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迂。
(5)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Kobe/Negoya/YQkohama”,此种表示为卖
方选港,提单只打一个即可。如来证规定“option Kobe/Negoya/Yokohama”,
此种表示为买方选港,提单应按次序全部照打。
(6)如美国来证有OCP 条款,即“Over1and Common Point”,表示
内陆转运点。例如“San Francisco OCP Chicago”(旧金山内陆转运芝
加哥),应照加。
(7)如原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某港口,例如Copenhagon,价格条件为
CFR Copenhagon,后来价格条件修改为CFR Antwerp 而目的港未提,则目
的港可视同作相应修改。
9.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gable at):如果是FOB 价格条件成交,
此栏应填目的港,如果是CFR 或CIF 价格条件成交,此栏应填启运港。或者
说,如果提单内注明“运费待付”(Freight col1ect),运费支付地应为
目的港,如果注明“运费已付或予付”(Freight paidor prepaid),运
费支付地应为启运港。但在实际业务中,此栏填不填亦可。
10.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I B/L):正本提单份数应按
信用证规定填写和出具。如信用证只规定全套(Full set)或(complete
set)等,未规定份数,可掌握两份或三份,即构成全套提单。提单份数通常
用大写英文数字注明,有的在大写字母之后用括号或用斜线“/”隔开注阿拉
伯数字,如两份,可注“TWO/2”等,有的提单无此栏目,而是在提单的印就
条文内包括正本提单份数的说明,如“三份正本提单⋯⋯”(Three Originals
of Bill of Lading⋯)。关于提单正本和副本的表示法:有的在提单上
印有“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1”“Third Origina1”表示
第一、二、三份正本;有的正本全部印有“Origi nal”;有的印有“Original”,
“Duplicate”,“ Triplicate”表示三份正本,但按“500”条款规定
“Duplicate”和“Triplicate”不应再使用;也有的在文字内说明此提单为
正本等等。副本通常加“Non—Negotiable Copy”
11.集装箱号和铅封号(Container No.&seaI No.):集装箱装运,
提单上应注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通常在集装箱号之后还加注海关查验后
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如是集装箱提单,应将这些内容填人专门设置的集
装箱号铅封号烂目。如是其它类型的提单,可随意填在提单空白处。如是拼
箱货,上述号码不注亦可。
出口货物由发货人在工厂或仓库装入集装箱,如是整箱装( Full
Container Load 即FCL),运到进口国后整箱交给收货人,在提单的集装箱
号与铅封号之后加注“(FCL/FCt)”。此外,整箱货装箱后应先拉人启运港
(地)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即CY),然后装船出运。货到目的
港、地)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堆场交给收货人。从承运入的责任期间来说,
整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CY/CY)”。如果是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即LCL),则应加(LCL/LCL)。根据不同
情况,亦可加注FCI/LCL 或LCL/FCL 等。此外,拼箱货应先运人集装箱货运
站(Container Frieght Station 即CFS),将不同客户的货物拼装在一个
集装箱内,到目的港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分交给不同的收货人,
所以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来说,拼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之后加
“(CFS/CFs)”,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CY/CFS,CFS/CY 等。
12.唛头及号码(Shipping Mark and No.):唛头是提单的一项重要
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
的唛头必须与其它单据和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提货和结算都会发生困
难。
缮制提单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
图形、排列位置等均应与规定完全一致,不得随意增减、错位等。缮制发票
唛头应掌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缮制提单唛头,此外还应掌握下列制作方法:
(1)如同一发票项下须分制几套提单,而且发票上显示的是综合性大唛
头,提单可分解为不同的小唛头,例如发票唛头为RO5EMAC
STYLENO.0208/0556/0517
C/NO.1—250
251—700
701—1000
提单可以分制三套,唛头分别做成:
1)ROSEMAC
SIYLENO.0208
C/NO.1—250
2)RO5EMAC
STYLENO.0556
C/NO.251—700
3)ROSEMAC
STYLENO.0517
C/NO.701—1000
如果同一提单项下分制几套发票,每套发票显示一个不同的唛头,提单
亦可将这些不同的唛头综合在一起。不过,提单与发票之间唛头的综合与分
解应在唛头结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结构完全不同的唛头无法做上
述改变。
(2)如装船时甩下一部分货物,唛头可加“EX(件数)”。例如甩下
100 箱,可加“EX100 CTNS”。
13.包装件数(No.and Kind of Package)
(1)对于包装货物,本栏应注包装数量和单位,例如“1000bales”,
“250 drums”等。提单下面大写栏内应加大写数量,大小写数量应一致。
(2)如是散装货,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栏应加“In bulk”,数量无
须加大写。
(3)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台机器或一辆汽车等,填“1unit”,
两架飞机应填“Two p1anes”, 100 头牛应填“100 heads”等。大写栏
内加大写数量。
(4)如是集装箱装运,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
“2containers”等。只要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
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
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5)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内应填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
件数,如“5 pal1ets (6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6)如果是两种或多种包装,如“5cartons”,“10 bales”,“12cases”
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
为“27 packages”,在大写栏内应加大写合计数量。
(7)如件数栏注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内又注有“shut out
2cartons”或“short Loaded (shipped) 2 ctns”等,表示少装2
箱,发票和其它单据应注“18 cartons”。
(8)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bag),
“旧箱”(old case)等。
1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dris)
(1)提单货名应按信用证或发票货名填写,但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
述,更不宜增加发票中没有的内容,如发票为casing,而提单没必要一定要
打salted casing,因为这样打缩小了发票货名反映的范围。特别是一些专
业技术性的用词,一般人不懂,开证行很可能以单据表面不符而拒付。
(2)如发票货名过多或过细,提单可打总称,但总称不能与发票货名相
矛盾,例如出口杯、壶、座碟、糖缸等,总称应为咖啡具而不是茶具。再者,
总称应全面概括货物种类,如出口青霉素、阿斯匹林、葡萄糖注射液及注射
器等,总称不能只写药品,应写药品和医疗器械。另外,货名不能用“等等”
(etc.)字样。
15.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提单应注明毛重和
尺码。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没有毛量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FOB 条件下提单可免填尺码。
托盘装运应分别注明货物装上托盘后的毛重和尺码与货物本身的毛重与
尺码。例如:
No.and kind of package G.W Measurement
5pa11et5 690kgs 8.5M3
(25ctn5) (500kg5) (6.75M3)
16.运费条款:运费支付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在提单内注明。如信用证未
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 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者,提单
应注“Freight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ld”(运费预付)。
但不应使用“Freight prepayable”(运费可预付)或“Freighto be
prepaid(运费应预付)之类的词句。
(2)FOB、FAS 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11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
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th payab1e at destination”(运费
目的港支付)。有时,虽然是FOB 价,但信用证规定提单注“运费预付”,
这说明运费是由卖方代买方支付,在买方同意运费在证外支付的情况下提单
应照打。
(3)如信用证规定“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Charter party
B/Lacceptable),提单内可注“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
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如果卖方不愿买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
下,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
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
“Freight payab1e as per arrangement”。
(5)如信用证无特殊要求,提单无须加注具体运费金额。但如信用证要
求注明运费或其它附加费,应在提单运费栏(Freightandcharge)内注明。
或由船公司另出运费清单注明亦可。
(6)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未明确禁止,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
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注有费用支付条
款的运输单据。
17.大写件数栏[Total package (in word)]:除煤炭、石油等散装
货以外,其它都应注明大写件数。大写件数应与小写件数完全相符。大写件
数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数字、单位和“only”(整)。例如,1568 箱可以
写成“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SIX-TY EIGHT CARTONS ONLY”。
18.签单地址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单地址通常
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但有时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装运货物在
新港(Xingang)而签单在天津。。也有的在不同的国家,例如装船在荷兰的
鹿特凡,而签单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单的日期,如是收妥待运提单,应
为收受货物的日期,装船日期应注在装船备忘录或装船批注内。
19.签字(Signature)
根据“500”条款规定,提单应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
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
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
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按照上述规定,提单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
同情况批注不同内容,例如:
(1)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
(签字)
As Carrier 或The Carrier
(2)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 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3)船长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签字)
As Master 或The Master
(4)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the master
×××of the Carrier COSCO 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 (或the master)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由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但下列情
况除外:
(a)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其签字或以其
它方式证实,
(b)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运输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
的身份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鉴别运输商出具的提单通常是有些提单内注有出单人为运输商,如
“Forwarding Agent”,另外,通常运输商名称内含有“for-warding”字
样。
20.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On Board Notation):备运提单只表明
货物已收妥,待货物装船后提单内还应做相应表示。表示的方式有下面两种:
(1)在提单空白处加“已装船”批注或加盖类似内容的图章。例如
“shipped on Board”,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装船日期并根据不
同情况加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简签。(2)通常备运提单在下端
印有专供填写装船条款的栏目,有人称之为“装船备忘录”。此栏目通常印
有“已装船”(Laden on beardthe Vessel),装船日(Date)和签字
(Signature)等栏目。装船后,加注必要内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简签。
所谓简签,是指签字人以最简单的签字形式通常只签本人姓名中的一个
单词或一个字母来代替正式签字。这是一种非正式或辅助性签字形式。“已
装船”批注的简签有的甚至不加机构名称,因为一切正式内容已在“提单签
发栏”签明。一些公司的做法更简便,装船后在提单上加盖“This is a
shipped on board B/LWhen Vali- dated”图章,然后在图章印迹边缘横
盖小签章,表示提单性质已从备运提单变为已装船提单。
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除加“已装船”字样,并加日期和签字以外,还
须根据需要,加注不同内容,例如(1)凡在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前注有
“Intended”(预期)字样或类似限制性措词者,装船后,应在装船批注内
加注实际装运的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2)提单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
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
等。
21.承运人名称:根据UCP“500”第23 条规定,港至港提单应“表面注
明承运人名称”,承运人通常是发行提单的船公司,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
应如实加注。有的无承运人名称,经常遭国外拒付。
22.提单编号及其它:提单应有自己的编号,同一航次的提单不能有相同
的编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副本,则提单编号、船名和装船日均不能
少。
23.不同国家对提单的特殊要求
(1)巴林:提单应注明货物的产地国、毛重和尺码。
(2)伊拉克:一般要求提供船龄证明。
(3)新加坡: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金额。
(4)塞浦路斯:提单不能以“Famagusta”,“Ryronia”和“Rar-avostassi”
三个港口为卸货港或转口港。
(5)美国: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OCP×××。
(6)墨西哥: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用西班牙文表示。
(7)厄瓜多尔:不接受空白抬头提单
(8)卢旺达:货物多从蒙巴萨港(Mombasa)转运至基加利,提单内应
加“In transit to Kigali 同时应注下列条款:
“ According to terms of C. & .F Mombasa , the ship ’ s
responsi-bility ceases when the cargo passes over theship’s rail
and sellersundertake no responsibility thereafter”(根据C&F
蒙巴萨条款,货物越过船舷时船方将解除责任,自此以后卖方也将不承担责
任)。
(9)凡经象牙海岸运至尼日尔(Niger),马里(Mali)和上沃尔特(Upper
Volta)的货物,提单上应注明“Transi En Cote D’ivire(经象牙海岸
转运)字样。
(10)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束埔寨等国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金额。
(1l)阿拉伯地区: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船代理的名称、地址、电话
等,另外,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证明和允许进入阿拉伯港口的证明。
(12)科威特: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证明和允许进入科威特港的
证明。科威特(Kuwait)之后不能加波斯湾(Persian Gulf).
(13)提单要求手签的大致有下列国家: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尼
伯尔、巴林、阿根廷、西班牙、墨西哥等。
二、银行对提单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通常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tee,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 B C Co.Marked ″Fre
Collct″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
″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modal transport docu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markrd″Freight
(一)按信用证提单条款的规定核对提单,审查是否单证相符1.审查提
单份数,查看是否全套,是否提供了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同时,查看各页内
容是否打印清楚,完整。
2.审查是否为清洁提单,注有不利于货物或包装的批注者,不能接受。
3.审查是否为已装船提单,如是备运提单,看是否有装船批注。如信用
证要求已装船提单而提单内无已装船说明或批注,则不能接受。
4.审查提单名称,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Ocean
(或Marine)B/L”,而实际提供的是港至港提单“Port to port B/L”
或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亦可。但如信用证要
求多式运输单据,而实际提供海运提单或港至港提单则不能接受。
5.审查提单抬头,提单抬头应符合信用证规定。有时信用证规定“To
order”而提单打成“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
可以接受。如信用证规定“To order of ABC Co.”,而提单直接打“ABC
Co.”不能接受。注意,如以议付行为抬头(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应由议付行对提单背书。
6.审查提单背书,如须背书,首先查看是否有背书,再审查背书人及背
书性质是否正确。背书应按信用证要求,结合提单抬头及发货人名称等项目
联系起来审查。如信用证规定无须背书而受益人多加背书,可以接受,或将
背书划掉。
7.审查运费支付条款,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使用的文字不得随意
改换。但如“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打成“Freightpaid”(运费
已付),或“Freight COllect”打成“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目的港支付)可通融接受。
8.审查提单通知方,通知方包括名称和地址,应完全与信用证相符,如
有电话,电传,传真等号码,不能漏掉,必须认真核对。如信用证未规定通
知方,受益人根据合同填写了具体内容,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9.根据信用证对装货港,收货地,接受监管地和卸货港,最终目的地的
规定核对提单是否一致。同时注意港口后面的附加内容,例如,自由区,转
内陆运输,OCP 等不能漏掉。如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口不同,注意
应有已装船批注并应述及实际装货港和船名。
10.根据信用证转运条款,审查提单是否转运。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运而
提单显示转运者,除多式运输单据或提单显示货已装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
者可以接受外,其它一律不能接受。如信用证未规定不准转运,则可以接受
注明转运的提单,但该提单须包括全程运输。另外注意,有的信用证限制转
运港口,查看提单是否相符,不符者不能接受。
11.根据信用证的装运期审查提单的装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如是已装船提单,以提单的签单日为装船时间。如是备运提单,以装船
批注日期为装船时间。装船时间,或发运,接受监管,装载时间晚于信用证
的装运期者,不能接受。
12.审查提单是否满足了信用证的其它要求或限制。例如要求提单加注的
各项内容,提供副本提单,对承运人,运输工具,航行路线等方面的限制等。
有的须由承运人出具证明。
(二)将提单与发票或其它单据核对,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核对提单发货人,通常提单发货人(托运人)应与发票出票人即信用
证受益人一致。如第三方为发货人亦可接受,但不予审核。
2.审查提单唛头,提单唛头按信用证或发票进行审核。必须完全一致。
注意如须合并或分解,必须符合规则。如根据装船情况在噎头内加注必要内
容,可以接受。例如退载100 箱可注“EX 100CTNS”。
3.核对包装件数或货量,包装件数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货量以重
量计数应与发票或重量单相符。如多份发票一份提单,或一份发票多份提单,
总数应相等。
4.核对货名,货名应与发票一致,但如打总称亦可接受,除货名以外,
如还有其它内容,亦应与发票逐项核对。
5.核对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包装单,尺码单相符,如无毛重,应核
对净重。如发票无尺码,又不要求出具包装单或尺码单,则可不核尺码。
(三)对提单自身的审查
1.审查提单内容是否齐全,如提单号,船名,签单地址,日期,有关签
章等。签章应包括签字人身份,委托人名称和身份等。2.如提单船名前或港
口前注有:“Intended”(预期)字样或限制性词语,应查是否有已装船批
注并是否注明实际装运船名和实际港口名称。无此批注或注明者不能接受。
3.审查包装件数大小写是否一致。
4.审查提单内是否注有“On Deck”,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不予
接受。
5.审查交单期限是否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是否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限,交单期限通常自装运日起算,超过期限者不能接受。如信用证无特殊规
定。交单期限自装船日起算超过21 天者不予接受。
6.审查提单是否有“运费及其它条件依照租船合约办理”
( Freight and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类似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批注。这种提单属于租船合约提
单,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则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