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升: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1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0:42:31
第十三章产地证明书
第一节产地证明书的概念、作用和种类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Qrigin)是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件。主要作
用是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产地国,以便根据不同的国别政策征收不同的关
税,也是海关进行贸易统计和进口控制的主要依据。根据出证人和适用范围
的不同,产地证大致可分为下列不同的种类:
一、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
二、生产厂出具的产地证;
三、贸易促进会出具的产地证;
四、商品检验局出具的产地证;
五、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
六、对外经济贸易部出具的纺织品产地证。
上述前四种产地证为一般产地证,对任何国家都适用。其中,贸促会和
商检局的产地证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规则实施办法》的规定
出具,不仅证明货物原产地,而且证明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达到了享受优
惠关税待遇的标准。产地证应由谁出具,或者出具什么产地证,要按信用证
规定办理。有时,信用证要求提供有权机构(Competent authority)出具
的产地证,有权机构是指有公证资格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贸促会和商检局应
属这一类。如信用证未规定出证人,则由商检局、贸促会或出口商等出具均
可,但通常由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更具权威性。
普惠制产地证是指按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凡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
口,应提供普遍优惠制产地证的A 种格式(Form A),进口国家凭此向出口
国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这种特别格式的产地证,应照此
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应由商检局出具。
纺织品产地证是中国向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国家出口配额或非配额纺织品
时须提供的产地证明书。此种产地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签发。此外,还有对
美国、新西兰等国出口的纺织品产地怔,对欧共体出口的手工制纺织品产地
证等。

第二节各种产地证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一、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
出口商即指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这种产地证比较简单,
内容与缮制原则如下:
1.编号:产地证应有编号,为了与其它单据相联系,通常注发票号。
2.日期:应注明出证日期,通常为发票日期。
3.名称:要符合信用证规定,一般为“Certificate of Origin”,有
的为〃Origin Certificate〃等。
4.抬头: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规定注明。无规定者应注信用证开
证申请人,托收项下注合同的买方。或者,注“致有关方”(To whom it may
concern)。
5.唛头、贷名、货量:应与发票一致,如产地证引用发票号,这些内容
可免填。
6.证明词: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规定注明,如无规定可注“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7.出证人签字盖章。出证人即受益人或卖方。
二、生产厂产地证
生产厂即货物的制造厂或加工厂。
1.产地证名称:如出口商产地证。
2.编号:应为独立的编号。如生产厂与出口商为同一人,可注发票号。
3.出证地址:应为生产厂所在地。
4.出证日期:应为发票日期之前或同日。
5.抬头:如出口商产地证。
6.唛头:如生产厂与出口商为同一人应注唛头,唛头应与发票一致。否
则无唛头。
7.货名: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货名一致。
8.数量:通常注包装件数,无包装应注实际货量。此数量应与发票一致。
9.证明词:如信用证无具体规定,可注“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above mentioned goods were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in China”。
10.出证人签章:出证人应为生产厂。为了证明货物确系出证人生产,通
常在出证人签章之前加注“produced by”或“Manufactured by”等词。
三、贸促会或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
1.出口商(Exporter):注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商名称和详细地址。应
为信用证受益人或合同卖方。
2.收货人(Consignee):应填收货人名称、详址、国名等。收货人应为
最终收货人,根据情况可能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单通知方或信用证规定
的特定收货人。托收项下可能是合同的买方。如信用证无规定亦可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留空不填。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应填装货港、
到货港和运输方式。如须转口,亦应注明。
4.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填最终目地港。
5.签证机构使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出
证人在需要时填注。例如在原证遗失的情况下,可以声明原证作废而补发新
证。
6.唛头和包装编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与编
号应与发票或提单一致。无唛头或散装货,此栏应加“NO MARK”或“N/M”。
7.货名、包装件数、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number andkind of
packages):货名应与发票一致。包装件数应在小写数字之后用括号加注大
写英文数字。例如“50 桶肠衣”,应注“50 drums(FIFTY DRUMS ONLY)
of Casing”。散装货应在货名之后或下方注“IN BULK”(散装)。
8.H.S.税目号(H.S.Code):此栏应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英
文简称HS)规定的四位数字级税目号填写。
9.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数量应按商品的计量单位填
写,如“件”、“套”、“只”等。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应注毛重或净重。
例如,净重5000 公吨,应写“5000 METRIC TONS NET WEIGHT”。
10.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
应按申报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的编号填写。日期应按月、日、年顺序填写,月
份用英文缩写。例如1992 年8 月3 日,应写成AUG.3,1992。
11.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声明内容为“下
列签字人在此声明:上述货物的详细情况和声明是正确的,全部货物均为中
国产,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correct,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China and that they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此栏下面为声
明的地址、日期及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和盖章。地址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日
期应晚于或同于发票日。应加盖申报单位英汉对照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签
字与盖章不得重合。
12,签证机构证明(Centification):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出口商的声
明是正确的”(It is hereby certifled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exporter is correct)。此栏下面应注签证地址、日期、证明机构签
字和盖章。签证地址应为签证机构所在城市。日期应同于或晚于发票和出口
商声明日期。
银行对一般产地证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通常信用证对产地证的规定举例如下: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by×××××”
“Origin Certificate in two copies”
(一)按信用证核对产地证,审查是否单证一致
1.是否提供了要求的产地证。名称、出证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核对产地证份数并注意各页内容是否完整。
3.审查是否满足了信用证对产地证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将产地证与发票及其它单据核对,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出口商名称、地址是否与受益人一致,托收是否与合同的卖方一致。
2.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应与开证申请人一致,托收与买方一致。除
此以外,可不予核对。
3.运输方式和路线应与发票或提单核对。但目的港可不同于提单上的目
的港。
4.审查唛头、编号、货名、包装数量和种类等是否与发票一致,注意包
装数量大小写一致。与发票不符,应修改产地证。
5.审查货物数量、重量、发票号码和日期等是否与发票相符。
6.审查出口商声明栏和签证人签证栏的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发
票日期,出口商声明日期和签证日期应符合由先到后的时间顺序,即先制发
票,后声明,再签证,或者同日进行。
7.受益人产地证和制造厂商产地证内容可适当省略,但产地证明词及与
出口货物相联系的业务编号或唛头,货名等应注明,而且应与发票相符。
8.审查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加注的其它内容,凡应与其它单据相符者均应
核对。
四、普惠制产地证(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即普遍优惠制产地证A 种格式(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1.发货人名称、地址、国名“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
sbusiness name,address,country)”:应填信用证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
要注发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国名,如第三方发货,应与提单发货人一致。
2.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
sname, address, country):此栏应填给惠国的最终买方。应按信用证
规定填写,信用证没规定者可打信用证开证人。如开证人不是实际买方,可
打合同规定的或客户提供的实际买方,或提单被通知方,或者如果货去欧共
体可留空不填。
3.运输方式及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known)”:填运输方式、启运港和目的港。例如“By sea from Xingang
to Paris”。如已知转口或途径航线,应注明。例如“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或W/T at Hongkong”,“Via Singapore”等。
这一栏的内容只是尽发货人所知进行填写,不知道的可以不填。
4.供官方使用栏“For office use”:由出证单位或其它官方机构在
必要时批注与本证有关的事宜。
5.项目编号“Item number”:根据不同类别的商品依次列出顺序号。
注意某一大类商品可列一个编号。例如陶瓷包括杯、盘、壶等应作为一类,
无须细分。但如有陶瓷和搪瓷,则应分为“1”和“2”两类依次排列。
6.标记和包装号码“Marks and number of paekages”:标记和包
装号码(即唛头)应与其它单据一致。无唛头时应加“No Mark”或“N/M”。
7.包装件数、种类、货物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内容应与发票一致,但在包装件数的小写
数字后面用括号加大写数字。例如100 箱餐具,应写成“100(ONE HUNDRED)
Cartons of Dinner set”。另外,信用证要求加注的其它内容,例如信
用证号、合同号等应加在此项内容下面。
8.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按产地证格式背面规定填写:
(1)此产品如系出口国自产,应填“P”。
(2)货去美国,填“Y”后加本国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在该货出厂价中
所占的百分率,如“Y”35%。
(3)在一个以上最不发达国家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去加拿大的填“G”,
去其它给惠国的填“F”。
(4)货去奥地利、芬兰、日本、挪威、瑞典、瑞士和欧共体的填“W”,
后加税则号,如“W”98.02。
(5)货去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独联体,在出口
国增值的产品,填“Y”,后加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出口离岸价中
所占的百分率。如“Y”45%,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
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pK”。
(6)货去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可不填此栏。
9.毛重或其它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有包装
的货物可只填毛重,或填毛重加件数,如裸装货可只填货物件数,如散装货
可只填净重并加注“N.W”。
10.发票号码和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应按实际
发票号码和日期填写。
11.证明“Certification”:此栏的证明文句系出证单位证明出口商所
申报的各项内容是真实的。证明文句下面应注出证单位的地址,出证日期,
签字和出证单位盖章。此处应为商检局签章。并且只须正本一份签字盖章。
地址填商检局所在城市名称,出证日期应晚于发票日,早于提单日。
12.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此栏系出口商声
明(1)此证所填内容是正确的;(2)货物完全产于某国(中国)和(3)这
些货物满足普惠制中规定的向某国(进口国)出口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在
文句中“⋯⋯produced in”之后应填“China”或“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在“⋯⋯goods exported to”之后填最终进口国名称。最后,
正副本都要填出口商地址、声明日期、出口单位盖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注
意正副本都应手签。出口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声明日期应早于或同于第11 栏的出证日期。晚于或同于第10 栏的发票
日期。
13.在普惠制产地证名称“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A”上
部应注明该产地证编号。在下部“Issued in”之后填写发行国家“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银行对普惠制产地证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信用证对普惠制产地证的规定举例如下:
“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in 2 copies”
(一)按信用证核对普惠制产地证,审查是否单证一致
1.审查是否已提供此种格式的产地证。
2.审查是否提供了所要求的份数,内容是否完整。
3.有的信用证要求注明以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收货人(Consigned to
×××),审查是否已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地址和国名。
4.审查是否加注了信用证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将普惠制产地征与发票及其它单据核对,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发货人:与发票受益人核对,如第三方为发货人应与提单或其它运输
单据托运人核对。
2.收货人:与发票的买方(抬头人)或与提单通知方核对,货去欧共体
可不填。未规定的填“To order”亦可接受。
3.运输方式及航线:与发票或提单核对。最终目的地可能不同于提单目
的港,应予接受。
4.项目编号:将项目编号与货名联系起来审查项目编号是否与不同种类
的货物相对应。
5.唛头与件号、包装种类、件数、货名等均应与发票核对是否相符。注
意数量小写应与括号内的大写相符。
6.产地标准:按产地证背面规定进行审核。
7.毛重或其它数量,发票号码和日期等应与发票核对。如散装货填净重,
应注“N.W”。
8.审查出证单位即商检局是否有签章、出证地址和日期。
9.审查出口商声明栏内产地国是否已注“China”,进口国是否已填写并
且为货物的最终进口国,审查出口公司签章、地址和日期。
10.审查发票日期是否早于或同于出口商声明日期,出口商声明日期是否
早于或同于出证日期。
11.审查产地证副本出口商签字是否为手签。
12.审查产地证名称上方是否已注产地证编号,下方发行国家是否已注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五、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s)]
对欧州经济共同体出口配额纺织品使用。
1.出口商(Exporter):通常打信用证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在第三方
作为发货人的情况下应与提革的托运人(Shipper)一致。应注明出口商的名
称、详细地址和国名。
2.编号(NO.):由出证单位编写。
3.配额年限(Quota year):填写配额所适用的年限。应为装运年限。
4.类别编号(Category number):填写在纺织品贸易协定中按商品类
别编制的统一编号。
5.收货人(Consignee):如信用证有规定,则按规定填写,无规定填开
证申请人。托收项下填合同的买方。
6.原产地国(Country of origin):填中国“China”。
7.目的国(Countrv of destination) :填写收货人所在国。
8.装运地址和日期:运输工具(place and date of shipment—
Means of transport):填写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启运地,通常将目的地
一并注明。启运地和目的地应与提单和发票一致。同时加运输工具或方式。
例如“From Xingang to Barcelona by steamer”)。关于装运日期,
由于出具产地证的时候在装船之前,所以装运日期只能填予计时间。可在日
期之前加“on or abOut”。有的填一段时间,如“In Aug,1991",“On
or before”,“During May,1991”等。
9.补充明细(Supplementary details):填写与此笔业务有关的事项。
10.唛头与编号,包装种类与件数,货物名称(Marks and num-ber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Descuiption of goods) :唛头与
编号应按发票填写。如无唛头,应注“No Mark”或“N/M”。如发票或唛头
分制,此处可将唛头合并。包装种类与件数应与发票一致。如发票分制,此
处货量应填写合计数。如散装货,应注“in bulk”。货物名称应按发票填
写。可写总称。
11.数量(Quantity):以公斤(kg)为单位注明货物的净重。或用贸易
协定规定的此类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
12.离岸价值(FOB Value):以合同规定的货币填写货物的FOB 价。如
发票分制,应填合计数。
13.有权当局证明(Certificate by the competant authority):
主要说明此证下端的签字人证明货物原产地为第6 栏内注明的国家。
14.有权机构(Competent authority):应注外经贸部或其分支机构。
在本证右下端,应注出证地址和日期,由证明人签字(手签)并加盖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纺织品专用章。
银行对纺织品产地证的审核如同银行对纺织品单据的审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