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探设备封禁解除教程:船 用 配 电 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12:27

                        CH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s/T 1046一 92

                                                                          船 用 酉己 电 箱

         992一Q3一07发布

         1992年10月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船用配电箱  CB/T 1046一 92  

                            分类号 u61 

                            代替 CB1046--83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IEC92-302《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组件》(1980年版)。

主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配电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交流 50Hz或 60Hz,l00V以下,直流 500V以下的船用配电箱。

 引用标准

       GB98 低压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 

       GB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J:长霉试验方法

       GB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4942.2 低压电器 外壳防护等级 

产品分类 

3.1 按工作特点及其在系统中的作用可分为: 

       a. 照明配电箱; 

       b.动力配电箱。 

3.2按外壳防护 等级可分为 

       a.IP2防滴式配电箱; 

       b IP4防溅式配电箱。 

3.3 按安装方式可分为: 

        a.明 式 (壁 挂 式 )配 电 箱 ;

        b.阮暗 式 (嵌 入 式 )配 电 箱 。 

技术要求 

4-1 正常工作条件 

        a. 环境空气温度一25-45'C; 

        b. 应能承受海上潮湿空气影响;

        c. 应能适应盐雾、油雾和霉菌环境; 

        d. 倾斜和摇摆: 

           纵 倾 10,、横 倾 2 .50; 

           纵 摇 10 ,横 摇 2 .50,周 期 为 10 s; 

           注 :在倾斜 至 45的情况 下,不应有误动作和功能变化 。 

        e. 有船舶正常营运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的场所。

 4.2 结构要求 

 4.2.1 配电箱的箱体应用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板材制造。为使箱体结构坚固,必要时可采取加强措施 

4.2.2 箱体上应装门,门上应装有门开启后防止晃动的装置,门的开启角度应大于900,单扇门的开启 方 向原则上 向左 打开。其结构应使 门开闭方便和开关元件等操 作方便 ,并 在操作 时不触及带电部件 ,必 要时可在箱体 内加装保护板 。此外 ,在 门上可 以装锁 。

4.2.3 各分路应装塑壳式自动开关或开关和熔断器或单装熔断器。对于自动开关,应尽可能做到在汇 流排带 电状态 下能容易并且安全地进 行拆装。对于熔断器 ,应能方便地 更换熔 芯或熔 管。 4.2.4 在门上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清晰耐久的原理线路图和自动开关脱扣器(或熔芯)额定电流标志 4.2.5 在 箱 体 内 的 适 当 位 置 ,应 设 置 接 地 装 置 ,且 有 明 显 的 、耐 久 的 接 地 标 志 。4.2.6 所有绝缘零部件,应采用滞燃、耐潮、耐霉的绝缘材料制造,且需进行绝缘处理;全属零部件,除 材料本身有 良好 的耐 蚀性能外 ,应有可靠的 防护层 。 

4.2.7 箱体的内外表面一般喷涂相同颜色涂料。其颜色应符合订货方提出的色标规定,其色泽应均匀, 表面平滑。 

4.2.8 配电箱箱体下侧板上应设置托线板或卡板。 

4.2.9 配电箱内部接线一般应采用船用多股绝缘软电线,其耐压等级应符合使用要求。接线端头应具有与线路图一致 的清 晰、耐久 的标志。 

4.2.10 汇流排及其分路的连接导体应采用高导电率的紫铜。汇流排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汇流排的额 定 电 流 (取 各 分 路 的 自 动 开 关 、组 合 开 关 1熔 断 器 额 定 电 流 总 和 的 80% ),而 各 分 路 的 连 接 导 体 的 允 许 载流量应不小于各 自分路 的开关或熔断器 的额 定电流值。各 电气连接 处应进行防止腐蚀和氧化 的处理 。 

4.2.11 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汇流排及其支承件应能承受短路时所产生的机械应力,不致损坏。 

4.2.12 配电箱中汇流排的颜色、相序(交流)或极性(直流)的安装排列应符合表I的规定(以配电箱正 视 方向为准)。表I 汇流排安装的相互位置汇 流排相序或极性 颜色附 图 1 配电箱正视方向示意图垂直布置 水平布置 引下线 上 前 左 交流 第z相 黄 中 中 中 第3相 褐或紫 下 后 右 正极红上前左 负极蓝下后右一 

4.2.13 配电箱内的紧固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经防腐蚀处理的碳素钢制成 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螺母 ,均 应有防松措施 。 

4.2.14 在箱体设计时对飞弧和进线电缆弯曲等应留有足够的空隙。 

4.2.15 防滴式配电箱应符合IP22的规定,当箱体从正常位置的任何方向倾斜至15“以内任一角度时,垂直滴水应无有 害影响 。 

4.2.16 防溅式配电箱应符合IP44的规定,箱体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溅水而无有害影响 

4.2.17 若有必要,也可按用户要求设计其他防护等级的箱体 

4.3 电 气 性 能 

4.3.1配 电 箱 的 绝 缘 应 能 承 受 表 2 规 定 的 交 流 试 验 电 压 历 时 1 m in 而 无 击 穿 或 闪 络 现 象 。 试 验 频 率 为 25~ 100Hz。

4.3.2 在验收试验时,配电箱带电部分与箱体间以及各极(相)之间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0MQ. 

4.3.3 配电箱内的电器元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各自技术条件的规定。与电器元件直接组 合在一起的裸琳带电导体和接线端子,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至少应符合这些电器元件自身技术条件 的有关规定。 

4.3.4 配电箱的极限允许温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4.3.5 配电箱经 5°C交变湿热试验二个周期前后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表 4的规定。 

4.3.6 配电箱应具有耐振性能,即按表5规定的振动参数进行振动试验时,应无异常、受损现象,振幅 放 大 率 (Q ) 一般 不 应 大 于 5

4.3.7 配电箱应具有耐盐雾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金属电镀件经48h盐雾试验后,其外观变化应符 合 表 6的 规 定 。 

4.3.8 配 电箱应具 有耐霉性 能 ,其 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部件 经 28d长霉试验后 ,长霉面积一般不得 超 过 GB 2423.16中 规 定 的 二 级 长 霉 ,或 按 工 厂 、用 户 和 验 船 部 门 同意 的 其 他 指 标 。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方法除本标准规定外按GB98规定进行。

5.2 一般检查检 查 配 电 箱 的 外 观 、安 装 尺 寸 、装 配 质 量 、铭 牌 、接 地 、零 部 件 防 腐 层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等

5.3 绝缘性能试验 

5.3.1 介电强度试验按 本 标 准 第 4.3.1条 规 定 在 下 列 部 位 间 进 行 : a. 带电部分与箱体之间; b 各极(相)之间。 

5.3.2 绝缘电阻测量 按 本 标 准 第 4.3.2 条 规 定 的 部 位 ,用 1 0  0 V 电 压 等 级 的 兆 欧 表 (当 额 定 电 压 大 于 6 0 V 时 )或50  V 电 压 等 级 的 兆 欧 表 (当 额 定 电 压 大 于 60 V 而 不 大 于 6 0 V 时 )或 250 V 电 压 等 级 的 兆 欧 表 (当 额 定 电 压 不 大 于 60 V 时 )进 行 测 量 。 

5.4 温升试验 

按本标准第 4.3.4条的要求将配电箱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主电路和各分路中分别通以额定电流, 当各部分的温度达 到稳定状态时 ,其温升极限不超过表 3的规 定值。试验所用导线 ,汇流排截面积和长度按 GB98有关规定选用 。 

5.5 湿 热 试 验 

本标准第 4.3.5条的湿热试验,按GB2423.4的有关规定进行。 

5.6 外 壳 防 护 试 验本标准第 4.2.15条和 4.2.16条规定的防滴试验和防溅试验按 GB4942.2的有关规定进行。 

5.7 振动试验 

本标准第 4.3.6条规定的耐振性能试验按实际使用状态将配电箱紧固在振动台上,并通电进行通 常运行操作。按表 5规定的频率与振幅往复扫描 1-3次,检查有无共振现象。扫描方式应为对数或线cB/T 1046一 92性。对数扫描速度为 1倍频程/min,线性扫描速度为 15Hz/min,然后在最大共振点作 2h耐久振动。若 无明显共振点,则在 30Hz频率上作 2h耐久振动。应在三个轴向(垂、横、纵)依次进行上述试验。 

5.8 盐雾试验 本标准第 4.3.7条盐雾试验按 GB2423.17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制造厂具备金属零部件材 料的盐 雾试验合格报告 ,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 。 

5.9 长霉试验本 标 准 第 4.3.8条 长 霉 试 验 按 GB 2423.16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如制造厂具备绝缘材料或涂 料的长霉试验合格报告 ,在有效期内可免做试验 。 

6检验规则 

6.1 引 出厂检验

6.1.1 出厂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6.1.2 出厂检验项 目 

      a. 一般检查; 

      b. 介电强度试验; 

      c. 绝缘电阻测量;

      d. 开关保护特性试验。 

6.2 型 式 检 验

6.2.1 配电箱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设计产品定型时 ; 

      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时; 

      c. 产品由于原材料、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更改,可能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时; 

     d. 产品正常生产每隔四年时; 

     e.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 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 异时; 

    g. 监造部门提出要求时,但每年最多不超过一次。 

6.2.2 型式检验项目 

     a. 一般检查; 

     b. 介电强度试验; 

     c. 绝缘电阻测量; 

     d. 开关保护特性试验; 

     e. 温升试验; 

     f. 湿 热 试 验 ; 

    g. 外壳防护试验; 

    h.振动试验; 

     i. 盐雾试验; 

     J. 长 霉 试 验 。 

6.2.3 型式检验试样从出厂检验试品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一般不少于二台 盐雾试验只做金属零 部件 ,长霉试 验只做绝缘零部件 。 

6.2.4 试验中,如发现某一项目试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加倍数量试验。加倍试验除进行该项试验外,还 应进行在该项 目前做 的并 和该项 目有关的项 目的试验 。试 验中,加倍试验项 目不能多于二项。 

       如果在加倍试验中仍有二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作为不合格处理。制造厂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待全部试验合格后 ,才能继续生产 。

7 标志、包装 、运输 、贮存 

7.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有下列内容的耐久、滞燃的铭牌: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额定工作电压和频率(对交流而言); 

     c. 制造厂名;d, 制 造 年 月 ; 

     e. 重 量 ; 

     f. 产 品 编 号 ; 

    g.船 检 标 记 ; 

    h. 质量等级标志。 

7.2 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必须坚固,能适合水陆运输及装卸的要求。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及耐久的文字 标志及符号 其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c.产 品 型 号 、名 称 、数 量 及 重 量 ; 

    d. 标志“向上”、“防潮’,等注意字样或符号。 

7.3 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合格证。

7.4 运输、储存

   包装箱在运输和储存地过程中不得受雨水侵袭,产品应放置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的仓库中。

7.5 保质期

   在遵守运输、管理及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证期为装船使用后12个月,总保证期由产品技术条 件 规 定 ,但 至 少 自 出 厂 之 日 起 为 18 个 月 。在 保 证 期 内 因 制 造 质 量 问 题 而 造 成 故 障 ,制 造 厂 应 无 偿 为 用 户修理或 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 准由中国船舶工业 总公 司六O三所提出 。 

   本标准 由七院七O四所 负责起草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邵贞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