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学毕业论文:建筑安装企业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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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纳税辅导

2010-05-27 15:57:53|  分类: 涉税會計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引用自wmj0112《建筑安装企业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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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j0112建筑安装企业纳税辅导

 

  建筑安装行业涉及到地税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此次辅导只介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有关现行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

一、建筑业计税收入的确认

  (一)基本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工程价款,二是其他业务收入。

  1、工程价款:

   (1)建筑业的营业额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所以,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的价格就是营业额,中标以后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4)按照会计核算办法,除工程价款收入外,工程索赔收入、临时设施费、冬季施工费、劳动保护费等也应计入营业额。

  2、其他业务收入:

  建安企业除了工程价款以外,还可能有下面几项收入,如:劳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因为与其他行业的税收处理大致相同,这里不细讲了。

  3、自查方法:

   (1)审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分析其核算的内容是否全面。

   (2)审查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3)参照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

  4、容易出现的问题:

   (1) 在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材料款,或者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记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因为检查时涉及到以前年度,为了方便讲解,下面还是使用原来的会计核算科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一下,看看企业是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我们在检查和辅导时又怎样发现问题。

  (2)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企业在收到索赔款时,可能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具体内容。

  (3)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记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二) 分包或转包工程计税依据的确认

  1、基本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以工程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或转包工程应纳营业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业务人。

  2、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财务核算

  建安企业是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款项的,包括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账务处理:

  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工程价款为100万元,由总承包人先预付工程款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在预付备料款30万元时(这以原材料的形式付出去的)

   借:预付账款 30万元

   贷:原材料 30万元

  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100万元时(也就是说分包人取得分包收入100万元,那么相对应的总承包人的工程成本增加100万元),这时应:

   借:工程施工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账务处理应该为:

   借:应付账款 100万元

   贷:预付账款 50万元

     银行存款 4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万元

  即以预付账款抵付应付账款,再扣除应代扣的营业税金后,将余额支付给分包人。应代扣代缴的税金是3万元,则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是47万元。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建筑业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行业取得的方式不同,使得确定其纳税发生时间的方式也不能相同。一般的提供劳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收入也随即实现了,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周期比较长,少则一年,多则几年,我们不能等到工程竣工、办理完工程决算,取得工程全部收入后,才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样不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可以采取以下计征方法进行结算,确定收入的实现。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的,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为与发包单位结算价款的当天。

从上面这几种情况可以看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在按照规定进行结算的当天。也就是说结算的时候就应该缴税。

  5、自建行为的,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以上是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关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时点和金额前面我们已经讲过,这里不再重复。

  (二)自查方法:

  主要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重点分析审查“工程承包合同”,了解工程结算办法,了解工程进度,对照合同,分析企业应实现的收入进度及时间。

三、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有的建安企业,在外地发生业务,未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税,或者当地税务部门征收不足的,应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谓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跃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不是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

第四节 有关特殊规定

1、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2、邮电企业代办电信工程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3、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中核定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我省规定建筑安装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5、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是否参预施工,均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工程施工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对建安企业来说,收入的确定和成本费用的扣除办法,很多政策与其他行业相同,例如计税工资标准,招待费扣除标准等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已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这里不再重复,主要讲一下建安企业的特殊情况。

  一、 工程结算成本与工程结算收入不配比。

  建安企业,由于工程规模较大,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完工,对这样的跨年工程,应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有关文件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3】86号:

  对建安企业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按照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结转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长地税所字【2004】3号

  “……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税问题:

  l、建筑施工企业由甲方(对方)供料的,必须进行真实成本核算,并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建筑施工企业按形象进度结转成本,而未取得相对应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及时结转按形象进度结转成本相对应的收入额。……”。

  一些企业往往多转成本少转收入,人为造成亏损。下面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二、在“工程施工”科目中超额列支施工人员工资。

  在检查时,不能只检查管理费用中的应付工资,还要看“工程施工”科目中所列支的应付工资是否超标准。同时注意临时用工问题。

  长地税函【2003】12号文件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除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外,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其招用的临时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三、将周转材料一次性扣除。

  周转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其价值通过耗用逐步转移到企业的工程成本中去,因此对周转材料应分摊扣除,而不应一次性扣除。

  四、剩余的建筑材料不填制“退料单”,造成多进成本。

  剩余的建筑材料已经不构成成本了,应该填制“退料单”,冲减“工程施工”科目。

  五、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误工损失等计入工程成本。

六、纳税地点

    吉地税所字【96】13号文件规定:

  我省到外地经营的建筑安装、装潢、装修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应该回我省纳税的,必须回我省缴纳,违反本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开户行扣缴应纳税款。

  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要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完税证明”。

第三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

   建筑业涉及的合同主要有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购销合同:0.3‰

   借款合同:0.05‰

   保险合同:1‰

   加工承揽合同:0.5‰

   财产租赁合同:1‰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分包转包合同也要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凡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贴花。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吉地税发【2004】51号文件

  建安企业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安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第四节  2005年以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辅导

一、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是凭合法票据报销而是采取发放通讯补贴方式的,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住宅电话费不超过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2004]8号文件中对企业领导的话费报销和发放标准是一致的,对企业其他人员话费没有规定。[2005]118号文件对报销的话费比较放宽,并且对其他人员的话费规定了扣除标准。

二、根据吉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符合奖励条例规定给予的2000元一次性奖励费用允许税前计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无偿出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出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收费价格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出租财产发生的折旧、维护费用和损失低于租金收入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租金收入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将以前年度通过国家无偿划拨等形式得到的无偿使用的土地以一定的方式作价入账,其作价入账的金额不得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1.企业对内部退养或下岗人员发放的生活费用允许在税前单项扣除,不包括在计税工资总额之内,在计算企业人均工资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时的职工人数也不包括上述人员;

  2.企业全年职工人数应按全年各月实际上岗人数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确定。

 七、企业为公出人员报销的交通费和宿费凭合法票据在税前据实扣除,出差补助费按企业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

注:长地税函[2003]3号文规定:“企业为了节约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可以实行差旅费包干。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吉地税[2005]118文件对出差补助比较放宽,没有限定额度,但是各企业要按实际出差情况及远近发放出差补助。

八、企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收入(包括先贷款,后用税前提取的基金还贷等)或成本费用中支付价款并已在税前予以扣除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在税前提取折旧,其报废损失亦不得在税前处理。上述资产价款实质上己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中一次或分次核销,应通过设立登记薄等方式加强使用管理。

  对上述资产维护(维修) 发生的费用,确实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均为吉地税[2005]118号文件规定内容)

九、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5]127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国税[2005]883号)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十一、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国税函[2005]190号)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十二、合作办理各类服务厅(所)征税问题

对企业或他法人机构与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直企业,如:铁路、民航、联通、移动通信公司联办或合办的“铁路客票、民航机票代售处”、“联通和移动通信业务服务厅”,取得的手续费或折扣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从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我市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企业法人(或经理)及班子成员按每人每年150平方米面积计算扣除;

2、企业中层干部每人每年按110平方米面积计算扣除;

3、企业职工每人每年按80平方米面积计算扣除。

上述人员实际报销的面积低于以上标准的,应按实际报销面积计算的费用金额扣除,高于以上标准的税前不得扣除。

十五、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十六、企业出租产品成本扣除问题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租赁期满后产品归承租方所有,企业出租产品的成本应计入待摊费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均匀摊销。

十七、关于不动产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和固定资产清理的处理问题

在规定期限内,以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总额,扣除其

转让出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后的余额,抵扣重置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支出。其抵扣的顺序为:优先抵扣重置固定资产支出,然后抵扣重置无形资产支出。

2、关于重置资产的财务处理问题

企业以拆迁补偿费收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部分,作为重置资产的已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已摊销额处理,计入相关会计科目和明细帐户。

冲减后的余额作为重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3、对进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单项转让的企业,无论是否进行重置,均在转让当期将其转让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企业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九、外埠建安企业征税问题

建安企业到外地施工,能够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及相关项目完税证明的,应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地(施工地)税务机关代扣了其企业的所得税,企业回到原地后可以从当期实现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第五节  2005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辅导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掌握?

1、财税[2005]183号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据国税发[2005]196号文件,从06年1月1日起,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860提高到了1600,此文件明确了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0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月860元,计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假如企业是在05年帐面上计提但未发放,属于压月发放或申报的,实际发放的时间是在06年1月份,那根据上述文件应该按原税法860执行。就是说05年要发放满12个月,或者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列在哪一个年度就应该按哪年的政策规定执行。如果是06年1月份实发当月的工资,就按新税法算。}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个人收入减去1600后,再减去“三费一金”不再60元]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还可以扣除1600的有  

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可以减除1600元。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207号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3、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1、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如 A、全年奖金2400元,   2400÷12=200  适用税率5% 速算扣除数0

B、全年资金12000元, 12000÷12 =1000  适用税率10% 速算扣除数25

A、2400×5%-0 = 120(元)

B、12000×10% - 25=1175(元)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600元;全年奖金2400元。

600-860(吉林省费用扣除标准)=(差 260),

2400-260 = 2140    2140÷12=178.33  适用税率5%  速算扣除数0

2、全年资金12000元,   12000-260 = 11740  

11740÷12 = 978、33  适用税率10%  速算扣除数25

以上主要是说怎样确定适用税率

3、特别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那么,如果说“年终加薪”、“绩效工资或年薪”是在年初一次性发放,可以作为“一次性奖金”对待,如果单独发放“年终加薪”后又发放“绩效工资或年薪” 只允许采用一次。“本月奖金”无论何时发放,都必须并入当月。

五、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

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我省暂没定允许合理减除标准,涉及到时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七、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

长地税函[2003]11号规定: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 ,所得税汇算,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征税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吉直房改字〔2000〕2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关系,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税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关系,以直接入股的形式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以下方法计算纳税:

1.就其补偿金部分,按国家财税〔2001〕157号文件计算纳税,以其取得股份时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收入免征额。

2.转让股份收入减去上述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的补偿金收入部分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征税问题

个人以固定资产评估值投资入股,对于评估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参加分红型保险,取得的分红征税问题

个人投保分红型保险取得的红利(不返本的除外),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红利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五)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扣除销售费用问题可参照吉地税发〔2005〕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吉地税发〔2005〕12号文件中从事第三产业的新办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