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设计院 地址:政府不应成为法治的障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9:17:36

政府不应成为法治的障碍

2011年9月20日   A29:A29-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上官酒瑞

  上官酒瑞

    原本是厦门一家房地产公司与房产业主以及厦门市房管局之间的司法诉讼案件,其生效判决竟然因为一份编号为 “(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而无法执行,使得胜诉方的权利只停留在了判决书上。

    在该诉讼案件中,业主根据最初的购房合同起诉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汇成公司则根据房管局对合同标的嘉莲大厦店面房面积的最新测量报告数据,起诉要求业主补交已售房产的“面积差款”;业主和汇成公司分别对房管局的测量数据和测量程序提起了行政诉讼;汇成公司还提出不能如期给业主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在房管局,损失应该由国家赔偿。从现象看,房管局的非规范行为造成了该连环诉讼案件的发生,因为房管局对合同标的面积三次测量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尽管涉及的房管局是政府机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这也属于非常普通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是依法判决的,结果却因为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市委会议纪要而搁浅。

    面对这种“拿法院判决当儿戏”的情形,我们势必要问:在政府特别是领导意志的干预下,司法如何树立权威?司法没有权威,社会正义何以坚守?法治从何谈起?依法治国的目标又如何实现?

    就基本内涵而言,法治包括两方面:一是良法,二是法律至上。政府特别是政府领导是否接受法律约束并严格守法,是衡量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志,甚至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状态的根本。这道理很明白,因为政府是垄断暴力的组织,是“最有资格”违法的,如果政府守法,并有效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与权威,就能够普遍地增进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引导整个社会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而且,只有政府行为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公众才可能对政府行为作出理性预期,对政府行为是否恪守信用进行明确判断,社会的法治化行为才有可能。所以说,依法治政、依法治权才是推进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这意味着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完备的法律制度或者良好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法治的前提,法治的关键还在于良好的法律实施。法律体系并不等于法治体系,如何推动法律有效实施,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确实,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一些法律形同虚设、缺乏权威,实施效果差;司法权功利化、地方化、行政化问题突出,政府干预司法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依然存在。像厦门市对司法案件的干预之举,不仅损害了涉案公民与法人的权益,而且给公民传递了政府违法的信号,侵犯了司法权威。这种政府违法现象对法治建设的杀伤力要远远大于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

    因此,扫除法治建设中政府违法的障碍,构成了中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建立一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制体系,并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权力制约机制,而且要依法拓宽大众传媒和普通公民对政府守法状况的监督渠道,由此构造依法治政、依法治权的合力。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