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区房屋测绘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46:51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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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票据,有一定的期限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及银行承兑汇票丧失保全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所呈现“出票日期”与“汇票到期日”之间最长时间段不得超过6个月。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日,那么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至汇票到期日)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以前,否则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如一张银行承兑汇票2009年7月1日到期,则其提示付款期限自2009年6月22日起。
    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后,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应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自向承兑人送达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应密切与法院联系,使其在12日内向承兑人发出止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