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国荣大师:赔偿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3:42:24

赔偿费

 

  总计:19939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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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47.00 (2010.12.1  县医院X光片)+ 640.00(菏泽市立医院三维CT) +  + 46234.80(省立医院费) + 960.00(省立医院MR) + 13.00(省立医院费) + 200.00(二院X光片) = 48094.80

在家用的药、烤电、中药没有计算在内,挂号费未计,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210天 * 69.03 = 14496.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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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们认可“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不认可“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这里的“定残日”就是一审辩论终结之日。误工时间就是自2010.12.01(2010.10.03第一次拍片)患者知道受伤害之日至一审辩论终结之日前一天。省立医院的医生说:还没有恢复好。邮箱邮件为证。到2011.06.30为止,共计210天。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5197(误工费:69.03) 元,卫生40889(误工费:112.02)

三.【护理费】:29天(我) * 112.02 = 3248.58 + 17(家人) * 69.03  = 1173.51 + 150 * 69.03 = 10354.5    =14776.59(住院前的二十多天未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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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范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

  1 劳动期

  劳动期(亦称误工期、医疗劳动期),是指人体伤害后,承受医疗及性能痊愈,不能加入个别任务、学习、流动的工夫。

  2 养分期

  养分期(亦称养分弥补期),是指人体伤害后,须要补充必须的养分物质,以进步医治品质或许减速伤害痊愈的工夫。

  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在医疗或许性能痊愈时期生存不能自理,须要别人帮忙的工夫                                                                                         6.2.6  《 胫骨平台骨折》

  非手术医治:劳动90-15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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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治:劳动120-180日,养分30-6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产生创伤性关节炎:依据理论医治状况,其中劳动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四.【交通费】:

    去市立医院(出租):150.00

    去市医学会鉴定(出租):150.00

    去省立医院:650.00 * 5 = 3250.00

    去菏泽客车票:134.00

济南客车票:584.00

计:4268.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80.00 * 8 = 640.00

哥:2010.12.23一天,2010.12.29-2010.12.31三天;三姐:2010.12.23一天,2010.12.29-2010.12.31三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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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院判决一般是按省直机关的统一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省内30元,省外50元,住宿费大致可以按每人每天150元计算。

护理人员轮流在旅馆住宿休息符合常理,被告辩论意见有悖常理,法庭不应采纳。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30 * 18 = 54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必要的营养费】:20.00 * 150 = 300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为是二次手术,所以恢复要慢得多。2011.04.28拍了X光片骨折还没有长好,所以时间要150天。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4807.00 * 5 = 24035.00 / 10 * 40% = 961.4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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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九.【残疾赔偿金】:6990.00 * 20年 = 139800.00 * 40% = 5592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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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30元×住院天数(仅限于住院期间)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2011年计算标准)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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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元×20年=139800元×伤残赔偿指数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4807元×5年=2403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0、后续治疗费

    十.【残疾辅助器具】: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根据有以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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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加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加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加害人的获利情况,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担能力等各种情况。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怨恨深、痛苦大,精神损害严重;普通或轻微过失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相对要小一些,而且也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或宽恕。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对于因故意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和因过失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应有明显的区分。前者的赔偿数额要明显大于后者的赔偿数额,使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与赔偿金相适应。

     2、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侵权的具体情节一般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等。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

     3、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即侵权人是否获利及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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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都应视其获利情况,增大其损害赔偿额。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对于这一因素的规定,颇有争议。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对此,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二)受害人认定标准

     受害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轻重。对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数额,以显示公平合理。

    (三)客观认定标准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要是指侵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一般来说,侵权影响大,伤害程度重的,要多赔;侵权影响小,伤害程度轻的,少赔。

     2、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给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过低或过高。

     以上标准是我国现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定认定因素,是必须予以考虑的。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还应该考虑以下法外因素或称酌定因素:(1)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说到底还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最讲究的是“意思自治”,在侵权人认错态度好和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考虑少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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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态度恶劣,死不认错,毫无悔意,那么,无论如何得不到受害人的谅解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加重对侵权人的制裁。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能够意识到自身的过错,能够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那么,在对方的谅解下,可以酌情少赔或免赔。(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的大小对侵权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亦有着一定的影响,应当予以考虑。(3)当事人主体的类别。一般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公民的经济承担能力要强,其致人精神损害的,一般应多赔;而一般公民致人精神损害的,一般应少赔。(4)社会状况的影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状况。改革开放的格局使我国的物价、公民的工资、收入等可能不断的变化,社会现状的各种因素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影响。因此,它或多或少的会反映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来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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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十二.【医疗事故鉴定费】:2500.00

十三.【后续治疗费】

十四.【材料复印费】100.00

十五.【诉讼费】4100.00

1. 两次住院都没等拆线就出院了。2. 四次到二院拍片都没有租车,也没有说要增加陪护费。也没有挂号,要医方承担挂号费。3.省立医院几次说让去复查,都没去。都是把片子通过邮箱传过去的。4. 新农合也不给报销了,还有民政部门的大病救济也没法去找去了。5.拐杖都是用的她外甥的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