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环评后多久开工:199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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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文 件
民优函[1996]2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的优抚法规和政策,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有些地区的优抚经费发放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能按时发放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甚至拖欠半年以上;有的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强行将部分优抚经费用作为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有的甚至挪用或贪污优抚经费,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确保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现作如下通知: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国家和社会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民政部门要做到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优抚对象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扣留和代扣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强行代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三、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抚恤补助经费,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适当集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抚恤补助经费优待金的发放制度,切实把各项优抚经费按政策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