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拜尔pc:侵权责任法讲座(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8:10:24
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六、怎样理解第五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我们下面继续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具体侵权责任的规定。我们前面已经介绍完了第四章,现在应该介绍第五章以后的这些侵权责任的问题。
那么从第五章开始,一直到第十一章,每一章只规定一种侵权责任,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以这一部分,尽管大家看条文可能是比较多,从41条一直到91条。但是,具体的侵权责任的类型并不是很多,仅仅是七种。那么下面我就一个一个介绍,先介绍第五章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我们要特别注意现在的41条、42条和43条的规定。那么产品侵权责任,我们在41条、42条、43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那么这个刚好和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条文刚好重合。那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也是41条、42条、43条,而且条文基本内容是一样的,所以这也是一个巧合。那么我们在引用产品责任的时候,引用《侵权法》的时候,确定这个规则是41条、42条、43条,那么要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时候也是41条、42条、43条。那么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我想是不是介绍这么几点:
第一点,产品责任它是一个无过错责任规则。那么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那么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是第一点。
那么第二点,确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时候,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没有过错的要件。那么第一个它要求产品要有缺陷,然后第二个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第三点,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具备这三个要件就构成侵权责任了。所以它的要求更严格。那么这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安全。这是要介绍的第二点。
那么第三点,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它的责任形态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恰好规定了就是41条、42条和43条之中。
再介绍一点,第四点,就是产品责任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产品责任的规则,同时要特别注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规则。那就是说关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内容,比我们现在《侵权法》的内容要多的多。但是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第五章产品责任,就是把《产品质量法》当中41条、42条、43条拿过来,那么其他的东西还在《产品质量法》当中。那么同时,《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质量法》当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在这里做了规定。所以我们在处理产品责任的这种侵权案件的时候,我们要特别注意要把第五章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结合起来使用。那么比方说什么是缺陷?《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没有规定,但是《产品质量法》做了规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也是《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那么这样一些规定,必须把它综合起来才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所以这一点还要特别地注意。
那么我按照这个条文的情况,我给大家做一个介绍。那么我们看一看现在的第五章当中规定的41条、42条和43条。那么这一条当中,内容比较丰富,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一个一个介绍。首先第一点,它要求是产品存在缺陷,那什么是缺陷?那我们在《产品质量法》当中规定,产品存在的缺陷就是在产品当中包含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这个产品当中,有没有危险?有危险。那么这个产品当中,这个危险如果是个合理的危险的时候,他还不认为这就是缺陷。只有这个产品包含的这个危险是一个不合理的危险,那么这个时候才是一个缺陷。那么当然这个缺陷里头包含的这个不合理的危险,是个一般的危险,而不是高度危险。如果要是高度危险的时候,那要适用第九章的规定了,而不是适用第五章的规定,这是对产品缺陷一般的界定。
那么在产品存在的这种缺陷,究竟有哪些缺陷?那我们在美国《侵权法》当中看到,界定产品缺陷类型的时候,主要是讲三种缺陷,那就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那么德国人又规定了一种新的缺陷,叫跟踪观察的缺陷,所以我们要把这些综合起来的话,我们可以看到产品缺陷是四种。第一种缺陷就是设计缺陷。在这一批产品,那么这一批产品在设计过程当中就是有缺陷的,那么生产这些产品当中,差不多都会存在这种缺陷。所以设计缺陷是一个很严重的缺陷。我在美国考察的时候,美国一个搞产品责任的教授,他给我看了一种加湿器,就是美国生产的第一代加湿器。那么这个加湿器下面一个大水瓶子,上面好像加了一个电热器一样,把水一烧开了以后,就开始往外冒气,这样去加湿空气。
那么这个产品投放到市场以后,很快就烫伤了很多人,瓶子倒了也可以烫伤人,没盖紧也可以烫伤人。那么后来法院都判它要赔偿。这是一个典型的设计缺陷。
那么第二种就是制造缺陷,这个设计没有问题,产品的设计没有问题,但是在制造过程当中,使这个产品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比方说我们经常听到的就是那个啤酒瓶爆炸。那么啤酒瓶爆炸,啤酒瓶在设计当中不存在缺陷,在制造的过程当中,这一个产品,或者这一些产品,它不符合要求,那么在使用过程当中发生爆炸,这个就是制造缺陷。制造缺陷基本上是个别的,设计缺陷基本上是这一批产品普遍的。
那么还有第三种缺陷就是警示说明的缺陷。那么一个产品如果包含一个合理的危险的时候,那么这时候要进行警示说明。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我前面已经说过。一个产品如果完全没有危险的时候,这是一个正常的产品。那么一个产品当中包含一个合理的危险,那么这个合理的危险标准是什么呢?就是有危险,但是按照正常的使用方法,这个危险不会发生,这就是一个合理的危险。那么一个产品要包含的是一个合理的危险的时候,那么这个产品就要警示说明。那么第三种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就是产品缺陷了,制造缺陷或者是设计缺陷。那么还有一个,产品当中要有高度危险,高度危险那是高度危险责任,要用特别规则去规定,就不用产品责任了,那么这些就是关于产品大概可以分成这么四个层次。危险,产品当中危险起码有三个层次。
那么我们说警示说明缺陷的时候,这个产品要有一个合理的危险。那么既然是一个合理的危险,那么可以销售,可以投入到流通当中去,但是必须对这个产品进行警示和说明。那么警示和说明要求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充分。那就是说这个产品无论辗转流通到多少个领域,到最终使用者,到最终的用户手里的时候,他只要按照你的警示说明去使用,危险就不会发生。这就是充分。那么这种案件,我碰到过一个,这个案件是说的齐齐哈尔的一个案件,有一个人开了一个蛋糕房,有一天他去买了10瓶喷雾杀虫剂,送给别人7瓶,自己拿回蛋糕房里头3瓶。那么就安排他的两个员工,说你们今天把事情干完以后先打扫卫生,打扫完卫生以后,你们两个人就喷一些杀虫剂,然后关上门窗,你就可以下班了。那么这两个人打扫完卫生就开始喷,这两个工人大概心里头有一点不好的地方,反正是老板的东西,就不太珍惜,不太爱惜,就往死了喷。
整个蛋糕房大概据说有200平方米左右,那么第一个工人就喷的特别狠,就喷了两瓶进去,喷光了。那么第二个工人喷了一大半,大半瓶,所以这200平方米的房子里头,就喷了大概2瓶半还多的杀虫剂,这个杀虫剂是什么?是石油气和农药嘛。那么这个时候,门就开了,另外一个工人说,我这儿有个车回家,你们要不要坐我的车回家?这两个工人说等等,等等,我们一起走,然后就赶紧收拾东西到了门口,穿好衣服到门口,一关灯,就想走,结果发生爆炸了。开关的电火花引起了满屋子的石油气发生爆炸,结果就把三个工人都炸伤了。据说,炸的比较公平,喷了两瓶的人炸成重伤,喷了大半瓶的人炸成轻伤,门口这个人炸成了轻微伤。那么后来经过治疗以后,这三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杀虫剂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个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他首先就确定,说销售者在这里头没有责任,和你没有关系,你这个瓶子,人家批发给你,你就卖了,这个和你没有责任。所以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就审这个生产者,法官就说你这个产品是不是合格产品?是合格产品,有生产许可证。说这个产品里头有没有危险?有危险。就没有警示?有警示,已经警示了。你看包装上印了一个火苗,下面写易燃气体。说那还需要必要的说明,你这个有说明吗?然后当庭就念这个说明,说“使用本品每10平方米喷洒15秒,那么关上门窗20分钟效果最佳”。那么法官说,你这个说明是有问题的,那么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它在警示说明的时候,要告诉使用者,不这么使用就会发现危险,但是他说你这个说明,让人家看完了以后,会得出一个结论,你这种方法使用最经济的,最合算的,你没说不这样使用就会发生危险,所以你警示说明不充分,因此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后来这个法官就判生产厂商要承担60%的责任,那么40%的责任要由这些受害人自己承担。说你们用老板的东西,就不爱惜,就往死了喷,自己不知道危险吗?你自己有过失,所以要自己来承担。那么这个案件就比较典型的说明了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这样一种情况。
那还有第四种缺陷,就是跟踪观察缺陷。那么在产品侵权责任当中,有一个规定,就是免责的规定,我们把它叫做发展风险,那就是《产品质量法》当中规定的将产品投放流通的时候,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发展无法发现产品当中就缺陷。那么这个时候,造成损害的时候,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随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那么这时候就要求比较严格了,尽管你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在产品,你要没有发现产品没有缺陷的时候,你把这个产品投放到市场以后,你要有一个跟踪观察的义务。那么你一定要跟踪市场,说这个产品到底有没有问题。一旦发面这个产品有问题,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时候,必须及时地警示和召回。召回,就是从这里头规定出来的。那么没有及时召回,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然后造成损害的,这时候就叫做跟踪观察缺陷,那么构成跟踪观察缺陷,造成损害,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所以这就是第四种缺陷。你看在这一部分当中,第一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缺陷的问题。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承担的责任是一个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这个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一个什么样的责任?就说两个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一个损害,那么受害人这一个损害,它同时产生了两个赔偿请求权,那么可以行使这个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这个请求权。那么产品责任造成了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就是这样。生产者把这个产品交给了销售者,销售者把这个产品卖给了谁?卖给了使用人。使用人在使用这个商品的时候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他可以要求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那么这个时候,他无论是请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他请求谁承担赔偿责任,谁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就是讲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大家看一看41条到43条。
那么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是无过错责任。产品只要有缺陷,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这是一点,这是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时候的规则。那么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在这一条规定的时候,如果要是让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时候,销售者应该是对于缺陷的产生是有过错的。那么说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他如果要是没有过错的时候,他就不承担责任。但是第42条第二款又规定了一个内容,就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的销售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里头说的是什么?就说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他是要有过错,但是你要不能够指出你销售的缺陷产品的上家是谁的时候,就是负过错责任的。所以这一点规定的也很明确。
那么43条规定,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了。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那么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以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那么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就是什么呢?讲的中间责任和追偿关系。我们可以这样去说,首先产品的使用人,因为有缺陷造成自己损害以后。他可以请求销售者赔偿,也可以请求生产者赔偿。这个时候,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中间责任,不是最终的责任。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你请求生产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这个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时候,那么这时候生产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他追偿。那么你请求的是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这个缺陷是生产者造成,他可以向他去要求追偿。这是讲的第二个层次,就是追偿的关系。
那么然后第三个层次是最终责任,就是最终承担责任的时候,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有缺陷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最终责任的时候,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那你看41条、42条、43条规定的三个条文当中,就把全面的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就说的清清楚楚的。所以这一点应该说说的非常地明确。
那么第44条规定,是规定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产品缺陷。那就是说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在这个条文当中,说运输者、仓储者,后面加了一个“等”,那么这些就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他们都是第三人。那么比方说产品在运输过程当中,在仓储过程当中,那么还有的是产品的零部件的提供者和原材料的提供者等等这样一些情况,缺陷本来是由他们造成的,那么这个时候,可不可以向他直接要求赔偿呢?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法律规定也是生产者、销售者先赔偿。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去找他们追偿,这是第三人的特殊的规则。这是讲的第44条。
那么45条规定,是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就是说产品有危险的时候,这个危险还没有发生,那么你就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那么这个规则也比较简单,也是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的那些侵权责任方式的具体规定。这个并不复杂。
那么第46条,这个规定其实规定的就是跟踪观察的缺陷。那么这一部分规定是这样,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一部分,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德国法上说的跟踪观察缺陷。这一部分,刚才我在前面讲缺陷的时候,已经把它说清楚了,我就不再去详细说了。
那么产品责任当中,最后一条,就是47条规定了一种新的规则。就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侵权法》当中,不主张惩罚性赔偿,所以在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当中讲是填补损害的原则。那么填补损害,也有人把它解释为是一个填平原则,这个地平面,你现在侵权行为造成了这样一个损害,是这么一个坑,那么损害赔偿,就把它填平了就完了,恢复原状,就是《侵权法》要求的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就是做这样一个主张。英美法系,说填平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侵权人有恶意的时候,而且造成损害比较严重,那么这时候可以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就高于实际损害多少倍,你都可以赔。所以就像我们刚才讲那个麦当劳吃饭的那个老太太,那个惩罚性赔偿,一审判了270万,二审判了48万美元,就是惩罚性赔偿。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惩罚性赔偿?本来我们也主张大陆法系的这种填平原则,是填补损害的原则。那么我们现在这个里头,有条件的吸收了这个惩罚性赔偿。那么大家知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那么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那么这时候可以请求一个惩罚性赔偿,可以要求赔偿价金的两倍。那么从那儿以后,最高法院在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当中又规定了一个一房两卖或者是提供了担保以后再把房子卖掉的这样一个行为,也可以请求双倍赔偿。那么在修改《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大家知道那个时候刚好是三鹿奶粉造成损害最严重的时候,那么在《食品安全法》当中规定了一个惩罚性赔偿,就说食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后,还可以请求价金的10倍作为惩罚性赔偿。
那我们看到《消法》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中讲的商品房的那个惩罚性赔偿,那是违约损害赔偿,不是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那个才是第一次规定了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们也主张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那么这个时候我们现在规定的就是这一条,就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恶意销售有缺陷的食品造成严重损害,给它扩展了,扩展到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就是恶意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那么这个惩罚性赔偿金,这个规定是做的很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金赔偿。但是这个惩罚金赔偿应该怎么去确定?没有一个方法,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都建议是不是可以在损害额的三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这一部分将来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仅仅有这样的规定,还没有办法操作。那么这些介绍的就是第五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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