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的成语:天主十诫详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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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十诫详解(下)

   第五诫:毋杀人




第五诫 不可杀人






第一节 天主十诫的演变

  不可杀人。(出二十13,申五17)

  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五21-22)”

第二节 天主是生命的最高主宰

  基督徒视身体与灵魂形成一个“活的整体”。这个“活的整体”就是人。人的生命来自天主,按照他自己的肖像创造的(创一26)。天主是给予生命者、生命的最高主宰;人不可以自我给予生命,父母只是传授天主生命的合作者。因此,一切生命的权能都属于上主。所以,谁人毁灭或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就是侵犯天主的主权。这种行为无可非议地构成极凶极重的罪恶。因为天主造了万物,为叫他们生存,不愿意生灵灭亡(智一13-14)。

  耶稣向他们说这话的时候,有一位首长前来跪拜他说:“我的女儿刚才死了,可是请你来,把你的手放在她身上,她必会活。”耶稣来到首长家里,看见吹笛的和乱哄哄的群众, 就说:“你们走开吧!女孩子没有死,只是睡着了。”他们都讥笑他。把群众赶出去以后,耶稣就进去,拿起女孩子的手,小女孩就起来了。这消息传遍了那整个地区。(玛九18、23-26)

  玛尔大对耶稣说:“若是你在这里,我的兄弟决不会死!就是现在,我也知道:你无论向天主求什么,天主必要赐给你。”耶稣对她说:“你的兄弟必定要复活。” 玛尔大说:“我知道在末日复活时,他必要复活。”耶稣对她说:“我就是复活,就是生命;信从我的,即使死了,仍要活着;凡活着而信从我的人,必永远不死。你信么?”她回答说:“是的,主,我信你是默西亚,天主子,要来到世界上的那一位。”耶稣看见她哭泣,还有同他一起来的犹太人也哭泣,便心神感伤,难过起来,遂说:“你们把他安放在那里?”他们回答说:“主,你来,看罢!”耶稣流泪了。于是犹太人说:“看,他多么爱他啊!”其中有些人说:“这个开了瞎子眼睛的,岂不能使这人也不死么?”耶稣心中又感伤起来,来到坟墓前。这坟墓是个洞穴,前面有一块石头堵着。耶稣说:“挪开这块石头!”死者的姐姐玛尔大向他说:“主!已经臭了,因为已有四天了。”耶稣对她说:“我不是告诉过你:如果你信,就会看到天主的光荣吗?”他们便挪开了石头;耶稣举目向上说:“父啊!我感谢你,因为你俯听了我。我本来知道你常常俯听我,但是,我说这话,是为了四周站立的群众,好叫他们信是你派遣了我。”说完这话,便大声喊说:“拉匝禄!出来罢!”死者便出来了,脚和手都缠着布条,面上还蒙着汗巾。耶稣向他们说:“解开他,让他行走罢。”(若十一21-27、34-44)

第三节 人是生命的管理员

  生命是天父奇妙的恩赐。人的身体是天主创造的杰作、人类所珍视的财产。以身体而论,将物质世界汇集于一身。于是,物质世界便借人而抵达其极峰,并借人而歌唱、颂扬造物主。因此,人不应轻视其肉体生命,而应承认其肉体的美善而重视之。人有义务毕生努力谋求身体的健康,责无旁贷地照顾、尊重、保护自己的身体。人应发挥生命的潜能,成为一个出色的生命管理员,以便完成天主赋予人的身体的神圣使命,即是反映出天主的光荣(格前六20)、事奉天主(罗六13)和为人类服务、末日与基督一样地光荣复活的使命(格后四14)。


  大多数的现代青少年极度自卑,缺乏被人接纳和欣赏的机会,自尊心受到威胁,好奇心和自我毁灭的倾向又蠢蠢欲动。他们如果在团体中得不到尊重,自卑就会在心中萌芽,甚至万念俱灰,感到生活绝望。如果发现团体中某人有点“怪怪的”,其精神萎靡、情绪低落、逃学、成绩下降、说谎……应立即找专业人士协助“某人”,杜绝使用打、骂、禁锢……等极端和消极的办法。

  看,有一个患血漏十二年的女人,从后面走近,摸了他的衣服繸头,因为她心里想:“只要我一摸他的衣服,我就会好了。”耶稣转过身来,看着她说:“女儿,放心吧!你的信德救了你。”从那时起,那女人就好了。(玛九202-22)


  保禄说:“免得我因那高超的启示而过于高举自己,故此在身体上给了我一根刺,就是撒殚的使者来拳击我,免得我过于高举自己。关于这事,我曾三次求主使它脱离我;但主对我说:‘有我的恩宠为你够了,因为我的德能在软弱中才全显出来。’所以我甘心情愿夸耀我的软弱,好叫基督的德能常在我身上。为此,我为基督的缘故,喜欢在软弱中,在凌辱中,在艰难中,在迫害中,在困苦中,因为我几时软弱,正是我有能力的时候。”(格后十二7-10)第四节 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生命不是自己争取来的,而是从天主那里白白承受的恩典。生命是一份恩赐,人没有任何理由不竭力爱惜、尊重、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任何人都绝对不可蔑视、摧残、毁灭那神圣的生命。生命唯独属于天主。

  从生命的开始,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注)。由于原罪的遗毒,愤怒和嫉妒就盘踞在人的心中,人的生命也受到威胁。上至杀死弟弟亚伯尔的加音(创四10-11),直到今日文明的社会,天主叫人不可杀人(玛五21,出二十13,申五17),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出二十三7)。这是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的:不论何时何地,无人例外,杀害无辜生命是严重地违反了人的尊严,破坏了天主的肖像(创九5-6),侵犯了天主的主权。(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 1987年2月22日,导言5 )

  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五21-22)。”

第五节 只有代表天主的政府才有权判处罪犯死刑

  政府的掌权者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与安全,可以把社会上犯罪的人加以惩罚,剥夺他在世上的生存权。这就好像一个有危害身体的肢体被除掉一样,为的是整个身体的利益。政府在执行死刑时,不应是为了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或是杀一儆百;但为了公共治安、大众的利益、为保护市民的生命,才会处死危害社会的人。任何政府机构之外的人都没有权利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但是,当自己被无理的侵害者袭击时,出于自卫而杀死人,不用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见本章第六节),不负刑事责任(*注)。” (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由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P249-250 )

  教会传统的教导承认,合法政府有法理和义务的根据,依照罪行的严重性,得采用适当的刑罚,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不排除死刑的运用。这样可以使暴徒不再危害社会,而社会公益又得到保障和维护。基于类似理由,掌权者为自己所负责的社会,有以武力击退进攻者侵略的权利。如果采用不流血的方法足以对抗侵略者而保护大众的生命、维护公共的秩序和保障个人的安全,掌权者就应采用这些方法。

  保禄说:“你要提醒人服从执政的官长,听从命令,准备行各种善事(铎三1);一切权柄都是来自天主,所以,谁反抗权柄、即是合法政府,就是反抗天主所建立的秩序,而反抗者给自己招来惩罚。”耶稣也确证权力来自天主:“若不是由上赐给你,你对我什么权柄也没有。为此,把我交付给你的人,负罪更大(若十九11)。”

第六节 正当防卫,容许杀人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也是合理的。谁如果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多玛斯说:“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于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于他人的生命。”所以,自己在受到无理袭击时,形势紧急,危及生命的时候,为了维护自己或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得不反抗,以致杀死袭击者。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教会才容许因自卫而杀人。诉诸暴力将给生命带来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毁灭与死亡。那些为了维护人的权利,放弃血腥和暴力,而甘愿采取弱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和社团的权益与义务,他们就是福音爱德的见证。

  自卫的行动能够起双重的效果: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使攻击者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后者是无意的。合法的自卫(*注)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家庭或国家公益的人不单是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在正义的战争中,国家为保障自己的权力,杀人也是合法的。(注: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自己(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P253-254。)





第七节 国家与正义战争

  每一位国民和执政者均应为避免战争而努力。几时,出现战争危机,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后,不应否认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在合理自卫情况下,政府可用军力保卫国家。但这种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除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必须同时兼有下列四要素:

  1.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定的;(不合法的侵略,肯定是严重损害国家和国民的。)

  2.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是否已尝试使用其他和平的方法都属于无效。)

  3.有成功的可靠条件;(有绝大的成功机会)

  4.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有更大的恶及混乱。(在战争中只可用杀伤力最低的武器,但现代军备的毁灭能力,远超过应有的规限,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要求极度的明智)

  若不幸爆发战争,作战的双方并不因此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可种族灭绝、不可伤害无辜的平民、不可盲目地毁灭整个城市或广泛的平民区。在武力冲突的战争中,道德律的效力不变。双方应合乎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一切的战俘和伤者。诸凡故意地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以及指挥此行动的命令,均是罪行。这种行为应加以谴责,视为大罪。盲目的服从,不足以使那些顺从者得以免罪。

  人类为了自卫和寻求新的发展而花费庞大的资源,不断囤积和追求新的武器。这种军事竞赛,是人类极大的创伤,无情地伤害穷人。因为它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各民族的发展(《民族发展》53)。

  主啊,倾注您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饥馑、瘟疫中拯救出来吧。第八节 谋杀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谋杀有直接谋杀和间接谋杀两种。直接和蓄意的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与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触怒天谴罪行。天主对加音说:“你作了什么事?听!你的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地张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创四10-11)。”

  在无重大的理由下,让某人暴露于致命的危险中,或者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即是袖手旁观,就是间接地引起他的死亡,罪同间接谋杀。圣经上记载,达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借刀杀人即是间接杀人的例子。达味给约阿布写了一封信,要乌黎雅亲手带去。他在信上写说:“你应派乌黎雅到战事最激烈的前线,然后,在他后边撤退,让他受攻击阵亡。”约阿布查看那城以后,知道那里有最强悍的敌人,就派乌黎雅到那里去了。城内的人出来,与约阿布交战,达味的仆役中,有些人阵亡了,赫特人乌黎雅也阵亡了。(撒下十一14-17)

  放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在人类大家庭中给情同手足的兄弟姐妹造成饥馑和死亡,罪同间接谋杀。这类人确实难辞其咎(亚八4-10)。

  一个地方发生饥荒或灾难,在有能力的范围内,拒绝对需要者加以援手,罪同间接谋杀。

  意外的杀人,在伦理上,不能归咎于当事人。如果无相当理由,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但由于采取了足够致人于死地的行动,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

  谋杀婴儿、兄弟姐妹、父母亲人……更是滔天的罪行。有时为了种族主义或借口优生优育的缘故,消灭整个民族、杀害残障的婴儿;由于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杀女婴,对于这些罪大恶极的行动,即使是政府命令执行,无论军人或国民都应绝对反抗。

第九节 堕胎,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已被视为人。其完整性就应该绝对地受到尊重、保护、照顾、治疗。天主对耶肋米亚先知说:“我还没有在母胎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一5)。我们相信生命由开始的一刹那就是神圣的。

  一个新生命的诞生,通常都是充满喜乐的。但是在不同环境中怀孕,就产生不同的现象:一对是渴望孩子来临的夫妇,而另一个是因奸污成孕的少女;一个充满热切的期待,另一个则是在产前因得知胎儿是弱智或不健全而充满恐惧;一个已婚者的受孕,而另一个未婚或未成年者的怀孕;一个鼓励生育的政府,而另一个则是控制生育的政府……都有迥然不同的回应。由此可见,一个人决定堕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我们对每个人在每种情况下所作的决定都避免判断。不过,教会传统的训导,从第一世纪开始便确认直接堕胎是严重地破坏伦理的原则,因为这是伤害一个无辜、无能为力的生命,而生存是每个人的权利。

  直接堕胎,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都严重地违反道德律。自第一世纪开始,教会就认定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为道德的邪恶。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以致新生婴孩于死地。教会对于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CIC1398)。”

  无辜者——胎儿的生命权不可剥夺。他的生命权不取决于人、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国家的施予,乃属于人的本性,寓于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为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严和保障,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注),惩罚那些漠视生命者。(注:1. 刑罚效果是: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路二十三40-43)。 2.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3。)



第十节 产前诊断,在伦理上是许可的

  如果预料诊断的结果会引起堕胎的可能,这与道德律有严重的抵触。一个诊断不应等于一次死亡的裁决。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不给胚胎引起过度的危险,并为了维护或治疗胚胎个体的目的,这种治疗措施应视为许可的。这是为了使胚胎获得痊愈,改善胚胎的健康,或为了胚胎个体的继续生存。但是培养人的胚胎作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克隆人是不道德的。不是为了治疗,进行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的尝试,而是企图依照性别或其他预设的品质,作人种选择的生产,是不道德的。这种操纵是违反人位格的尊严、人的完整性、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身份(*注)。(注: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1,2-3、5-6 )

第十一节 安乐死等同谋杀

  直接的安乐死,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结束残障者、患病者、濒临死亡者的生命,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所以,若为了解决痛苦而造成死亡,已构成一种谋杀,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这事件中,人善意所犯、错误判断,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本质。

  如果以结束病人的生命为直接的目的,医生依照安乐死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为其作人道毁灭,那便严重地与道德相违,也是教会所反对的。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残障的人应得到支持,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如果安乐死成为合法化,即使教会反对也无法阻止,但教会仍保持原有态度。世界各国首领应保持警惕,杜绝安乐死成为本国的法律,也要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阻止他国立法行动。安乐死一成为国家的法律,将开创前所未有的毁灭人的尊严与突破道德防线。“合法”将成为人类滥杀残障者、患病者、濒临死亡者的生命的借口。执行安乐死的人可“安心”、“合法”依照国家所立的法律为“依照安乐死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为其作人道毁灭,解决人的痛苦。

第十二节 为减轻病人的痛苦,可合法使用止痛剂

  为减轻垂死者(病人)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与生存的时日,也不算抵触道德。使用止痛剂,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

  终止采用一些特殊、昂贵的设施去诊治,或即使采用也对病人于事无补,不能达成疗效,病人因此而死亡,也不相抵触道德。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常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并不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有此经济能力,这取决于病人自己的决定,否则应由合法代理人作出。这种决定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第十三节 自杀,严重违反了道德律

  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愿意接受生命,可是仍有一小部分人在挣扎中,不能体会和欣赏生命的恩赐。这种挣扎也许会不幸地演变成一个自我毁灭的事实。有的人会因为对自己所要面对的绝望缺乏勇气,或无法忍受肉体和心灵上的痛苦,没有毅力与自信心去面对绝症或寂寞,对生命感到没有希望和意义了,以致开始放纵自己,接受那缩短人寿命的鸦片、吗啡、醉酒、疯狂赌博、放纵情欲……等慢性自杀行为,放弃自己的本能:天生保护自己的生命成长权利,以恐怖的行动去自我毁灭,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选择是最怯懦的、最愚蠢的、最没有勇气来克服生活困难的行为。

  在天主前,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因为一切活物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灵魂,都握在他的手中(约十二10)。天主把生命委托给人类自己,人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不得处置生命,人类应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天主的尊荣和人灵的得救而保持生命。所以,自杀是违反人性愿意保存生命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也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人类社会的关怀。那些故意帮人自杀的人,也违反道德律。

  对由于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所造成的自杀行为,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所以,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运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应为自杀者祈祷。没有人可以判断一个自杀者,而教会也会为他们祈祷。因为天主不愿任何人丧亡,只愿众人回心转意(伯后三9)。

第十四节 破坏生态环境等同毁灭生命

  破坏大自然的生态,严重地危害现代及未来的人类生命,等同毁灭生命。科学、经济的发展都应配合人类的身体、心灵、道德的发展。天主召叫人类培养、保护、管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这是人类的光荣使命。我们有责任让万物与我们共存,万分珍惜、爱护它们,而不是糟蹋、破坏它们。天主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各种在地上爬行的生物(创一28)。”如果我们听从上主的声音,万物在世人眼中就成为认识造物主的导师,感受造物主是如此可亲近的。

第十五节 坏榜样等同于杀人

  一种更重大的杀人罪行,就是坏榜样。它以言语、行为、金钱……诱使他人犯罪作恶。其态度或举止严重地伤害人的心灵,成为近人的引诱者。

  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对正义与公理丧失信心、使人灵丧亡的机会。主耶稣说:“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十八6)。”所以,那些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坏榜样是严重的。耶稣责备那些受人尊重和信任而使人跌倒的权威者——经师和法利塞人:“你们要提防假先知,他们来到你们跟前,外披羊毛,内里却是凶残的豺狼(玛七15)。”

  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路十七1)。凡运用自己手中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他应对自己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

  坏榜样能来自法律、社会体制、时尚与舆论。凡是制定法律的社会制度,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抑或导致信徒不可能自由事奉主的人,制定欺骗条例的首脑,招致学子愤慨的老师,操纵公众舆论的媒介,使人类的道德价值观堕落的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私造、贩卖、使用毒品,构成一种对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严重的损害的直接帮凶。

第十六节 可接受合乎人道地进行人体的研究与实验

  出于司法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解剖尸体,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以人作为研究和实验对象,必须得到其本人或合法的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才可以执行,但不得有违反人性的尊严及道德律的行为,并使之合法化。在实验的过程中,必须警觉及维护生命的尊严。如果实验本身所要求的是不合乎人的道德的,就算接受实验的人愿意,也是不道德的。没有人有权利损害天主给人的珍贵礼物,那就是健康。

  对亡者的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多一16-18),对天主子女——圣神宫殿的尊敬。

第十七节 可接受合乎人道的器官捐赠、移植

  在取得捐赠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下,捐赠、移植器官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如果捐赠者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伤害,与受赠者(受惠者)所企求的利益(益处)成正比例,则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而且也是一个功绩。若是为了延续某人生命,而直接引发另一个人的伤残或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死者在生前虽然没有表示自己死后,把器官免费捐赠给有需要的人的意愿,亲人也可以作出决定。

  凡是不属于严格治疗范围的医疗指示,对于无辜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损毁肢体、绝育手术,都是违反道德律的(1930年12月31日,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



第十八节 避免各式各样的行为对生命的威胁

  杜绝一切发愤怒的罪:仇恨、复仇、吵嘴、凌辱、残忍、争斗、杀人、放火……,荒唐的饮食行为、吸烟、酗酒、吸毒、作息无定时、危险驾驶和运动……都是危害生命的。

  凡是在酒精的状态下或由于过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于危险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罪过。

  不能虐待自己与他人。虐待人会打倒人的尊严、自信,导致被虐待的人极度恐慌、自卑、精神分裂、愤怒、报复、不信任、暴力倾向、不宽恕。他们的行为使自己的心硬,并形成暴力倾向,不断毁灭他人生命。

  逼供、惩罚罪犯、使异己分子惧怕、发泄仇恨……所施行的酷刑,诱拐、绑架、掳人作为人质、恐吓威胁、制造恐怖主义,对身体及精神上的施暴,都是蔑视人性与其尊严。

  故意仇恨人,希望对方遭遇重大的不幸,罪过更为严重。耶稣说:“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玛五44-45)。”如果愤怒的程度,致使人坚决愿意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则是严重地违反了爱德,也是大罪。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予报复,是不许可的。主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到裁判(玛五22)。

  值得一提,宽恕是宽恕,但为纠正恶习,并为了维护正义,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第六诫:毋行邪淫


第九诫:毋愿他人妻




第六诫不可奸淫和第九诫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






第一节 十诫取材于圣经

  第六诫

  不可奸淫。(出二十14,申五17)

  耶稣说:“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五27-28)”

  第九诫

  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出二十17)

  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五28)



第二节 第六诫与第九诫的区别


  本章把第六诫与第九诫综合起来讲解。其实这两条诫命有异曲同工之处。第六诫指的是行动上的;第九诫指的是思想上的。




第三节 性欲是天主赋给人的自然本能

  天主赋予所有生物两种自然的本能。第一种是维持生命的本能,即是天主赋予自己所创造的一切生物“吃饭”的本能,叫他们取用食物来维持生活,筑房防危;另一种是生育的本能,即是性欲,目的在于繁殖种族,延续生命(创一28)。每一种生物的身体都受这种本能的驱动。动物的本能是盲目的,人却是自由的、理性的。人应按照自己的明悟和良心,检束自己的性行为。在参与种族繁殖的任务时,有权利享受性的快乐,但不可任情纵欲,不按伦常的性行为。人类在两种本能中完全可以找到快乐,但快乐不是首要目的,首要目的是为养育自己(吃饭)与延续子孙。1951年10月29日教宗比约十二证道时说:“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体验到一种身体与心灵的快乐与满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乐与享受时,并没有犯任何罪过。他们接受天主愿意他们做的事。不过,夫妻应该知道适可而止。”如果把两种本能调转位置,就违反了创造者天主的旨意和生命的原则。历史可鉴,民族的没落都是起因于违反生命的原则,一些民族风俗败坏,沉浸在淫乱的罪恶中而渐渐灭亡了。



第四节 性欲应反映出天主的造生能力




  天主以爱心和智慧照自己的肖像和模样创造了具有同等位格尊严的男人和女人(《妇女的尊严与圣召》宗座书函6,《家庭》22,创一27),叫他们分享自己的造生能力,即是男女的生育能力。因此,男女的性别及性欲本身都是好的,当他们运用性欲,即是生育能力时,应反映出天主的爱心与智慧、造生的能力,应承认和接受自己与对方的天赋“性别”。男女双方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与灵性上的差异与互补性,都是导向他们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发展。他们的性正表示他们是属于肉体的与生物的世界。

  性欲与性别是天主所赋予的,为使男女借着婚姻,完成一个崇高的任务和高尚、神圣使命,即是延续人类的生命和两性生活的圆满。天主为了达到生命延续的目的,赋予人类一种强烈的性本能,那就是性欲。这种欲望促使男女二性互相吸引,使他们相识、相恋、相爱,进而身心结合成为一体。这道美丽的风景早被天主写在人心坎上,也将永远不会被时代所遗忘,那给人生带来妙趣与美丽的爱情鸟。

第五节 性欲是导向夫妻之爱

  天主创造了人类,即是男人与女人,祝福了他们,在他们内铭刻了爱与共融的召叫,命令他们要生育繁殖,并赐给他们相称的能力和责任(创一28,五1-2,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宗座劝谕11)。天主说:“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创二24,谷十9,玛十九5,格前七10-11)。”夫妻二人决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付,已不再是两个人,而是形成了一个身体。人类世世代代均由夫妻自由缔结的婚姻盟约的结合而来(创四1-2,25-26)。他们的结合是彼此百分之百地、完全地、合乎人性地、终身地交付自己。从肉体方面说,是效法天主的慷慨与多产,但他们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困扰。


  金口圣若望提醒年轻新婚丈夫,要对妻子说:“我以手臂拥抱你,我爱你,我更喜爱你胜过爱我自己的生命。自己现在的生命不算什么,我最切望的梦想是与你共度这生命,使能保证将来在那为我们保留的生命中永不会彼此分离……,我把你的爱放在一切之上,我没有比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选取《厄弗所书讲道集》二十8)

  在过去,为保持社会制度的秩序,及加上很多对性的禁锢,从而使性与罪、污秽、耻辱相提并论。只要失去贞操,就意味着一失足成了千古恨,遗臭万年。这不仅仅给自己抹杀了流溢的人生光彩,还给整个家族带来耻辱。今日的传媒,更进一步严重歪曲性观念,制造性的新文化,把性欲与人格分离。性的放纵,使原本性行为是夫妻间最深最真最快乐的媒介失去原有意义,甚至把性发展成利用人、控制人、征服人的工具和变成强奸、乱伦及很多严重罪案的犯罪动机。其实,性欲是导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爱,他们的性是双方喜悦和快乐的泉源。他们以合乎人性的互相交付,是圣洁、正当、高贵的亲密行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婚姻的双重目的也得以实现,即是夫妻的幸福和生命的传递(《现代牧职宪章》四十九2)。在婚姻中,夫妻身体的亲密交融,变成心灵共融的记号和保证。为领洗的人,婚姻的关系因圣事而圣化。男人和女人借夫妻本有而又独特的行为,彼此互相给予的性,不纯粹是生理的事,而是关系到人最内在之处。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必须包含着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许、至死不变的全部的爱(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宗座劝谕11)。多俾亚说:“上主,现在我娶这个妹妹(撒辣),并不是由于情欲,而是出自纯正的意向,求您怜悯我和她,赐我们白头偕老(多八4-9)。”第六节 人人都要持守贞洁

  人控制自己的情欲,选择敬畏天主,就得平安;如果受制于它,就不愉快(德一12-22)。人的自制是一项长期努力的工作。自制导向自我交付,这种人将变成天主信实和仁爱的见证。因为他追随和效法了基督(若壹三3)。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叫守贞洁,按他们个别的生活方式,度贞洁的生活。基督徒是各种贞洁的模范,因为他们穿上了基督(迦三27),以贞洁引导自己的感情。1975年12月29日,信理部颁布《人的位格》宣言11指出: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练贞洁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贞或过独身奉献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专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论已婚或未婚的,均按道德律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圣安博在《论寡妇》中说:“贞洁之德有三种形式:1.夫妇,2.寡居者,3.童贞者。我们不应该赞美其一,而贬低(排斥)其他。”已婚者被召叫以节制持守贞洁,即是守夫妻间的贞洁;那些为了大众福利事业、天国、基督福音的缘故而独身的人士、教宗、主教、神父、修士、修女……,也要完全放弃在婚姻中许可的快乐;同性恋者也被召持守贞洁,借着修德与无私友情的支持、祈祷及主的恩宠,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已订婚者也被召节制持守贞洁,在祈祷中彼此帮助,学习忠信、接纳、敬重,把夫妻之爱特有的温存,保留在婚姻时。在这考验中,他们从天主圣三的共融中发现,彼此学习尊重与忠信的重要性,并充满希望接纳自己与对方。





第七节 性欲、洁德、婚姻




  性欲的满足只可在他所祝圣的婚姻中寻求,不可在婚姻外追求。在合法的夫妻外,和其他任何异性、同性、兽性、或独自满足性欲的任何方式都是不道德的。人成长的过程中,对性的欲望容易受到激动,贞洁的持守常常受到威胁。
  
  手淫是在性关系外寻求性的享受,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从而得到性的快感,在本质上是严重的、违反贞洁的错乱行为。它的产生,其实与自己成长的过程中,对性的渴求,因着好奇心态、心理和情感上的不成熟,或受不良社会意识的污染,或思想上的种种焦虑,或人际脉络的打击因素,或事业的失败,或对人生未来的前景迷茫而感受失望……时,其最普通的自我安慰、发泄方法就是手淫。它带给自慰者身体的快感与模拟性爱的陶醉。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只可暂时逃避生理上的紧张,但并不能使人健康成长。1975年12月29日,信理部颁布《人的位格》宣言9指出: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无论其动机为何,在正规夫妻关系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是违反其目的。




  邪淫是错乱的欲念,或性快感不羁的取乐。每当人只寻求性的快感,而不是生育及完全交付(结合),在道德上是错乱的、不可接受的。




  自由结合是当一对男女达到性亲密的关系,却拒绝给予法定和公开的仪式,即是姘居、根本拒绝婚姻本身、不能长期承诺受约束。自由结合相反道德律,摧毁家庭的观念,削弱忠信的意识、侵害婚姻的尊严。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份,即是未婚的男女之性交行为,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性。因为性自然地导向夫妻的幸福及儿女的生育与教育。如果造成儿童、青少年的败坏,这种行为就是严重的坏榜样。




  通奸是指二人发生性关系,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无论这种关系长或短,都构成通奸罪。基督谴责通奸,即使仅是欲念也已构成罪恶(玛五27-28)。通奸是一种不义,导致夫妻的不忠,损害了婚姻的神圣性。




  乱伦是指血亲或姻亲之间,所发生的亲密关系。圣保禄曾痛斥这种退回到兽性地步、使家庭关系败坏行为(格前五1、4-5)。

  色情产品就是把夫妻彼此亲密的交付,即是性行为,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使人沉浸在邪淫幻觉的世界中,严重地伤害了参与者,即是表演者、商人、观者的尊严。无论它是真实的或是伪装的,都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人类,特别是执政者为了大众的利益,应禁止这种把人格——天主的肖像贬低,成为人的低级趣味、满足欲望快乐对象的色情资料的生产和扩散。

  卖淫是出卖自己的灵魂与肉身,伤害自己的尊严,使其沦为肉欲的快乐,即发泄的工具。买淫者、卖淫者,即是双方都玷污自己的身体。基督徒宣称人的身体就是圣神的宫殿,因此,使身体肮脏就是一种严重的罪过。但卖淫者若是因为穷困、社会压力、被迫、受骗、受威胁……,情有可原的,可减轻罪责。因为他们是不自由的……,并没有体会到自身的存在价值,也不相信世上有这完美的爱情,或对性爱的错误的了解。

  强奸是指以暴力强行与一个人有性关系,是一项本质上邪恶的行为,是一种没有爱的性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达成男女的共融合一,也不会促使彼此人格上的成长。在不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性行为,将留下性侵略的伤痕行为——强奸。它深深地、严重地伤害每一个人对尊重、自由、身体、道德完整的权利。这种邪恶的、破坏正义与爱德的行为,已烙印在受害者的身心上,甚至是终身的。如果这种行为是由父母所犯(乱伦),或是育人者对所托付教养的人进行性侵犯,其罪过更为严重。可见,成年人对受委托其照顾的儿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奸污罪,可与乱伦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奸污罪同时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伦理完整的坏榜样,使他们终身留下创伤,并且有违教育的责任。

  婚外性行为是指不在婚姻内发生性的亲密关系。婚外性行为的对象除了自己的男人或女人外的一切男人与女人。这种行为常构成一个重罪,并被排除于圣事共融之外。婚外情破坏婚姻的基础,他们的不忠严重地伤害配偶间绝对信任的爱。这种两性关系的基础大多不是真正的爱情,而是一种变相的性交易,只不过由单次“交易”变为“批发”交易。这种现象往往会造成大量破碎的家庭,他们的行为不但伤害自身,甚至还伤害了自己的家庭、社会、教会、天主的光荣。圣经记载,娼妓所求的只是一块饼,有夫之妇却猎取宝贵的生命(箴六26)。

  试婚就是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度夫妻般的生活,互相考验,看对方是否合适自己,看自己是否适宜度婚姻生活……等等。他们通过这个试婚阶段,如果彼此感情融洽、性生活和谐,又有结合为夫妻的愿望,再选择日期,正式缔结婚姻盟约,否则,又要开始再一次次的试婚,直到找到合适的、满意的伴侣。对于试婚,无论是天主教,还是中国的儒家文化,都是被谴责的、不能容忍的。因为试婚打破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严肃性,抛弃了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性道德的权利。其实,在《人的位格》宣言7已警告我们:“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于幻想和任性。”




  重婚是领受了婚姻圣事的天主教徒按照民法办理离婚,并依照民法再婚。教会由于忠于耶稣基督所说的话: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自己的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谷十11-12),坚决认为:如果第一次婚姻仍有效的话,便不能承认第二次婚约的有效性。如果离婚的人依民法再婚的话,客观上,他们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重婚使婚姻关系的破裂更加严重,即是重婚的配偶因此而处于公开及连续通奸的状态下。希腊教父圣巴西略在《泛谈伦理》规则七十三1中说:“如果丈夫与其妻分离后,接近另一个女人,他本人是奸夫,因为他对这女人犯下通奸罪;而与他同居的女人也是通奸,因为引诱了另一个女人的丈夫,倾心于她。”  

  离婚是指领受了婚姻圣事的天主教徒按照民法拆散在天主前所缔结的婚姻。民法离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权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顾或继承产业的维护,则可以容忍,而不构成伦理的过失,但他们在天主前所缔结的婚姻,不因为民法的离婚而被宣告无效。但要切记,离婚是对自然道德律的严重侵害,企图摧毁夫妇自由同意和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约。如果离婚导致更大的恶表,即是重婚或通奸或……,在道德上负更重的罪。

  多妻或多夫是数个女人同时与一个男人结婚或数个男人同时与一个女人结婚。这种多妻制与多夫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直接否认天主从创世之初所启示的计划,违反男女位格尊严的平等。因为在婚姻中,男女以爱而彼此给予是全部的,因而是专一的、排他的。(《家庭》19,《现代牧职宪章》四十七2)

  同性恋是指男人对男人,或女人对女人,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这样的男人与女人,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但并非是他们刻意的选择。根据圣经的记载,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创十九1-29,罗一24-27,格前六9-10,弟前一10)。1975年12月29日,信理部颁布《人的位格》宣言8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虽然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违反自然律、排除生命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的行为,但我们应该以尊重、同情、体贴相待,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切记,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的行为都是不许可的。

  动物恋是把专属于人的情怀即是夫妻的情怀转移到动物身上。这种行为本质是错乱的、不合乎人性尊严的、不道德的。

  分居即终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分居不是离婚,分居后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双方都不得再行结婚(CIC1151#-1155#)。如果有一方同他人再婚,便是犯重婚罪与通奸罪。暂时或长期分居导致恶表,即是重婚或通奸或手淫或……,这种分居是不道德的。第八节 邪淫从诱惑开始

  诱惑蒙蔽人的良心,损害身体的健康,败坏人的本性,灵肉也将丧失。为了这个缘故,主用洪水灭世(创七-八),加以警告淫乱的危害性、严重性、罪恶性。索多玛、哈摩辣城以及整个民族不就是因此罪而遭受焚毁吗(创十九)?

  虽然诱惑本身不是罪,但是诱惑使人陷入邪淫。诱惑分三步曲:

  1.出现不洁净或邪恶的念头时,应果断拒绝它,即退诱。

  2.出现不洁净或邪恶的念头时,延迟地拒绝它,即半推半就、不是故意,此状态已陷入诱惑中。

  3.出现不洁净或邪恶的念头时,虽然不想顺从它,但又故意喜欢它的存在,即同意,就是顺从诱惑。


  一个由不洁净的思想进入心中,感官和想象已感受到它的吸引力,严重地刺激想象,影响了肉身,肉身从而产生快感,呈现在想象中,不断地影响意志,意志此时此刻处于考虑接受与否的非常时期,即是意志要作一个选择,要么与诱惑作战,反抗到底,拒绝它,要么迎合它,即是同意诱惑,享受它。这表明,有罪的事物所引起的思念与想象,本身无罪,先发而至的快感也无罪,只是在意志同意下所享受的快感才是有罪的。天主必审判这种在思想上决定顺从诱惑所犯的罪。天主说:“恶人的思念,必将受审讯(智一9)。这种不洁净的诱惑,进入我们的灵肉深处,理智的心很容易产生种种幻想,并为这些幻想所欺骗,以致神智昏聩,不能控制情绪和把握正确的判断力,即是难辨是非,甚至认为贞洁是违反人的本性。圣经记载达味圣王一天傍晚,由床上起来,在宫殿的房屋顶上散步;从房顶上看见一个女人在沐浴,这女人容貌很美。达味遂派人打听这女人是谁;有人告诉他说:“这不是厄里安的女儿,赫特人乌黎雅的妻子巴特舍巴吗?”达味便派人将她接来;她来到他那里,达味就与她同寝(撒下十一2-4)。蛇对女人说:“你们决不会死!因为天主知道,你们那天吃了这果子,你们的眼就会开了,将如同天主一样知道善恶。”女人看那棵果树实在好吃好看,令人羡慕,且能增加智慧,遂摘下一个果子吃了,又给了她的男人一个,他也吃了(创三1-13)。



第九节 诱惑从贪欲开始
  
  贪欲可指人的任何强烈欲望。基督宗教神学给予它特殊意义,就是违反人理性行为的感性欲望的激动。若望把贪恋或贪欲,即是私欲偏情分为三种:1.肉身的贪欲,2.眼目的贪欲,3.人生的骄奢(若壹二16)。

  贪欲放纵人的道德官能。它自身虽不是罪过,但使人倾向于犯罪(特伦多DS 1515)。达味不就是因为贪恋近人的妻子而犯罪吗(撒下十一2-27)?世人往往把天主的警醒抛诸脑后。天主说:“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出二十17)。” 耶稣说:“你们一向听人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五27-28)。” 保禄说:“身体不是为淫乱,而是为主,主也是为身体。……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是圣神的宫殿,这圣神是你们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们内,而你们已不是属于自己的了吗?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格前六13、19-20)。”

  由于亚当之罪的遗害和后果,人心已经处于恶的选择,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灵肉之斗争(罗七20-23,迦五16-17、24)。这是一堂伴随人心灵成长的过程、一生的工作、每天战斗的必修课。所以,无论谁人领洗入教后,都应该用坚强的意志回避、抑或面对使人陷入诱惑的种种欲望,并信靠天主的力量,与肉身的贪欲、错乱的欲望战斗到底。奥斯定说:“我以往认为节欲出自我自己的力量……我自己不认识的力量。我真是愚蠢,竟不知道。如果你不赏赐,没有人能够节欲。的确,你会赏赐,如果自我内在的叹息,震惊了你的耳朵;又如果出自坚定的信德,我把我的焦虑都交给了你(希腊教父《忏悔录》卷六第十一章)。”

第十节 贪欲从人心开始

  希腊教父学《牧者的诫命》2,1说:“人要保持纯朴、天真,像小孩子一样。他们不知道毁灭人生命的罪恶。” 耶稣说:“心里洁净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玛五8)。”心地纯洁,使我们领会人的身体,即是自己与他人的身体都是圣神的宫殿,天主至善至美的表现。   

  孔子在《论语》颜渊第十二篇中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我们也说“非礼勿思”。想要避免犯罪,就应当从心里着手端正心态,因为一切的坏事都是由心里发出来的(谷七15),《大学》第七章又说:欲修其身,必正其心。

  耶稣说:“由心里发出来的是恶念、凶杀、奸淫、邪淫(玛十五19)。”可见,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处。只有通过人心的净化和节制,才能抗拒肉身的贪欲。奥斯定说:“因洁净他们的心,而领会他们所信的(《论信德与信经》10,25;《拉丁教父学》40,196)。

  心地纯洁受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的传播工具应该净化资讯,摆脱弥漫世界的色情主义,排除那些鼓励偷窥与想入非非的幻想的表演。育人者杜绝误导儿童、青少年对人性自由的错误观念,应该教导他们要有羞耻心,向他们施予真理、人格、道德的教育,唤醒他们对人的尊重和真理的追求,得以抗拒时尚的诱惑与流行意识形态的压力。

  心地纯洁必有羞耻心。羞耻心是构成节制的一部分。它保护人的隐私,拒绝揭露应该隐藏的。它尊重和保护人与爱情的奥秘,导向贞洁,证实贞洁的文雅端庄,并要求男女间的授予及许以终身的条件适度。当有不健康的好奇心出现的危险时,它警醒人审慎,即是知所保留或缄默。

  羞耻心维护人性尊严,而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行事,出于个人的心悦诚服而行事,而非出于外在的胁迫和内在的盲目冲动。人将自己由私欲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并自由行事择善,这样的人才算达到其尊严(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7)。

第十一节 婚姻与生育

  爱是每一个人基本的和天赋的召叫(《家庭》11)。夫妻之爱自然地倾向于生育,而生育是婚姻的一个目的与恩赐。孩子是从夫妻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与实现,而不是夫妻之爱的外在附加品。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1)。夫妻奉召传衍生命,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就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他们履行这使命时,就是天主的合作者与解释者。圣经视人口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创一28,《现代牧职宪章》五十2)。

  他们为了正当的理由,可以计划子女出生的相隔时间,这就是节育,即是调节生育。这种计划不是出于自私,而是出于慷慨。此慷慨必须符合负责的生育计划。周期的节制,即建基于自我观察和借助于孕期的节育方法(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6)是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或在进行中,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14)。

  人工避孕与安全期节育,即是自然避孕法不同的:前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它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没有达到夫妻爱的“整个人的奉献”的要求;后者是透过女性在排卵期外,即是不会受孕期间进行夫妻性生活。

  再者,国家不可用独裁和高压的手段干预生育,政府没有权力鼓励违反道德的节育方法。但国家为了国民的福祉,进行干预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但不能合理地代理夫妻的主动。因为夫妻是生育和教育子女的首要负责人(保禄六世《人类生命》通谕23;《民族发展》37)。

第十二节 生育与子女

  借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如精子或卵子的赠予、子宫的借用,而引发的父母与所生子女的关系之瓦解,是严重的不道德的。

  这种异体人工受精或受胎技术损害了婴儿应由婚姻结合的、其所认识的父母所出生的权利。这也违背了“唯有夫妻,经过他们二人,才能成为父母的权利”(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1)。

  这种技术实行在配偶身上,即是同体人工受精或受胎,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因为这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婴儿的存在的行为不再是二人的互相交付的行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在医生和生物学者权下,对人的开始和去向,建立起技术的操控。这种操作本身就违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严与平等。这种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4-5)。克隆人是不道德的,违反夫妻爱和人的尊严。

  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即是婴儿。这是上主恩赐的,而不是“该有的”。婴儿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的权利(信理部,《生命的礼物》训令二8)。亚巴郎问天主说:“你能给我什么?我一直没有儿子(创十五2)。”天主对亚巴郎说:“你妻子……我必要降福她,使她给你生个儿子(创十七15-16)。”第七街:毋偷盗


第十诫:毋贪他人财物




第七诫不可偷盗


第十诫不可贪你近人的一切






第一节 天主十诫取材于圣经

  第七诫

  不可偷盗。(出二十15,申五19)

  耶稣说:“不可偷盗。(玛十九18)”


  第十诫

  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出二十17)

  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不可贪图你近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以及属于你近人的一切事物。(申五21)

  因为你的财宝在那里,你的心也必在那里。(玛六21)





第二节 第七诫与第十诫的区别




  本章把第七诫与第十诫综合起来讲解。其实这两条诫命有同工异曲之处。第七诫指的是行动上的;第十诫指的是思想上的。

第三节 人人都应遵守财物的普遍用途
 
  天主在创造人类之后,又祝福了他们,并对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注1)大地,管理(*注2)海中的鱼、天空的飞鸟、各种在地上爬行的生物。看,全地面上结果子的各种蔬菜,在果内含有种子的各种果树,我都给你们作食物;至于地上的各种野兽,天空中的各种飞鸟,在地上爬行有生魂的各种动物,我把一切青草给它们作食物(创一28-30)。” (*注1:控制的意思 ;*注2:这个字是希伯来文字根,带有牧人或园工代替主人指挥、统治羊群或管理园子。原文具有强制治理,也是为大地免于混乱,有时必须以强制的方法来控制大地,让大地中的万物井然有序,并尽其被造目的。)

  从圣经看,在起初,天主就是一切受造物的主宰。他愿意把自己所造的万物,即是大地及其资源,托付给人类共同管理,好使人类细心照顾,以劳作统治大地,并自由享用其果实。世界的财物不是供少数富有人奢侈享用的,也不是国家扩张的权力工具,而是属于全人类所有——全民共享财物,即是财物的普遍用途。富有的人必须善用自己的财富,救济贫穷与无依无靠的人,改善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建设;富有的人或国家不能利用自身的绝对优势,剥削和掠夺全民的财富。公民应以遵守基督的金科玉律并随从他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你们的富裕弥补了他们的缺乏,好使他们的富裕也弥补你们的缺乏,这样就有了均匀,正如所记载的:‘多收的,没有剩余,少收的,也没有不足。’”(格后八9、14-15)

第四节 人人应尊重天赋的私有权




  天主愿意把创造的大地分配给全民,是为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定,以免受到贫困及暴力的威胁。天主又把大地的出产,即是世上的财物归为私有,是给予人维生之用,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帮助每个人供给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负责被照顾者的需要,促进世界各族人民彼此合作,和睦共生,互相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的大同世界。

  私有财产是由自己劳心劳力、或由他人继承、或由赠予而获得的财物。私有财产权源于自然律,是个人及家庭自由的保障,也是使人生活安定的重要因素。教宗良十三世在《新事物通谕》中称“拥用私人财产仍天赋之权利”。人人享有天赋“私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别人的“私有权”。虽然人人拥用“私有财产“,但并不表示废除大地是给予全人类的原始事实,即是财物的普遍用途,政府应加以尊重与维护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69,1;71,4说:“当人使用合法拥有的财富时,不应将财富看成自己专有的,而应视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个人,而且惠及他人……。执政当局为了公益,有权利也有义务,规范私有财产权的合法运用。”

  私有财产权和政府产权应互相辅助协调,以达成世间财富公平分配、惠及每人的目的。私产权并不妨碍政府也拥有财产。但是,当政府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及在其范围内,欲将私人财产变为己有,则非通过合法手续不可,并应给予私人以公平的赔偿。此外,私人如滥用所有权危害公共福利,政府有权加以制止。


  众所周知,人没有私有财产权和最低限度的物质享受,就不能拥有正常生活,甚至不能生活,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孟子在《梁惠王》上篇中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提倡的王道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让人民用合理的方法拥有私有财产是必须的,也是健康社会的现象。有了私有财产,就可以激发人善尽职责、勤奋努力地做事,人的自主本性也得以发展,充分发挥上天赋给人的才智,使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得以阻止,社会便可太平了;没有私有财产,人民便会铤而走险的去犯上作乱,社会将永无安宁。


  在今日消费主义盛行的社会里,如果人忽略了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性是奠基于财物的普遍用途的法律上,人渴望拥享一切的欲念将变得更贪婪。人在这种不良倾向的煽动下,就会不择手段,谋求财富,并以此作为幸福的泉源,威胁所有权的存在。人虽然有生存和获得生活方法的权利,但人不能为了自己生存而侵害别人的财物,不能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而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人因拥有财富而成为天主眷顾的管理人,理应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人应掌握机会,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发展自我和发掘潜力创造财富,同时也应对他人负责。人追求财富时,绝对不能忽视“合乎财物的普遍用途”。孔子在《论语》里仁篇和述而篇中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义而富与贵,于我如浮云。”故此,人类本着财富的普遍用途,所得的财富越多越好,就越能为大众谋幸福与利益。第五节 偷窃、道德、正义、罪恶

  人的工作是直接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迼而来,并被召叫,彼此为人服务,治理大地、延续创造工程(创一28,《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4)。因此,工作是责任:“谁不愿意工作,就不应该吃饭”(得后三10,得前四11)。但自古以来,“不劳动的人”吃饭,从来就没有间断过。他们“吃”,是吃别人的血汗水,活在罪恶里。




不道德的偷窃




  偷窃就是违反物主合理的意愿,侵占他人的财产。


  无论以任何方法不义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财物(出二十15、申五19),即使不触犯民法规定,都是违反物主的合理意愿,侵犯物主的主权。同样,如果故意保留借来的财物或别人遗失的物品,或进行形形色色的网络欺骗或商业欺骗,或支付不公道的薪酬,或以别人的无知或困境作投机(*注1)生意,或哄抬物价(亚八4-6),或贿赂(*注2),或贪污,或偷工减料即豆腐渣工程,或逃避税捐,或伪造支票及发票,或过度消费和浪费,或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财产的损失,或把别人的文章冠以自己名下,或侵犯版权,或对急需者关闭怜悯之心,或……,就违反了道德法律,就是偷窃,要作出赔偿。(*注1:投机:借以制造假象而改变财物的价值,旨在获取利益而损及他人;*注2:贿赂:借之改变应依法作出决定者的判断。)



道德的“偷窃”




  天主在起初就把自己所造的万物,即是大地及其资源,托付给人类共同管理与享受。基于这个财物的普遍用途,如果能够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绝是不合理性而又不符合财物的普遍用途,则不算偷窃。教会由于忠于耶稣基督所说的话:生命贵于食物(路十二23),“在急切而明显的情况下,为解决立即、实质的需要,即是衣、食、住、行……,唯一的办法是支配并使用别人的财物”,则不算偷窃。这种行为不算是犯罪,即使“偷窃者”受到世上的法律应有的惩罚。




博彩游戏或打赌本身并不违反正义




  赌博就是用财物作注来比输赢,是一种单凭机会来获取金钱的游戏。赌博的形式可谓林林总总,五花八门。从整体而言,赌博可称为博彩游戏或打赌。


  博彩游戏(如:十三张、牌九局、啤牌档……)或打赌(如:赌波……),其本身并不违反正义。但如果因此剥夺了某人为了维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则变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不正义的赌博或游戏作弊,构成严重的事项,除非所加的伤害是轻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认为此伤害无足轻重。



按交换正义,偿还偷窃的财物

  按交换正义,为补所犯下的不正义,必须把所偷窃的财物偿还给物主。耶稣赞赏匝凯承诺说:“我如果欺骗过谁,我就以四倍赔偿(路十九8)。” 凡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占了他人的财物,必须偿还;如果物品已经消失,则以相等的实物或价钱,并把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实与利益一同偿还。同样,按照他们的责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种方式参与偷窃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偿还的责任(例如:凡出令指挥、协助或窝藏赃物者)。




合乎交换正义的“约”、“诺”,都必须履行

  任何有关商业和劳工契约、租赁、条约,都应以善意来订立和履行,并严格遵守和兑现向对方作出的承诺。只要所作出的承诺是公道的,合乎交换正义的,都必须履行。没有交换正义,任何其他形式的正义都是不可能的;交换正义要求保障私有权利,偿还债务及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




奴役人是违反了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的罪

  奴役人,就是把人视为商品作买卖交易,把人贬抑到一种生产工具或获利的来源,这是违反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的罪。这种以自私的或意识形态的、商业的或独裁的任何理由,引导人走上奴役,崇拜金钱,助长无神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扩张。凡是把人贬抑为纯粹获利的工具的作法,就是奴役人性。任何人或政体,都不能贬抑人的尊严与权利,引领人走上被奴役或奴役人的道路。保禄写信给哥罗森城的富翁费肋孟书信表达了教会的奴隶观:“敖乃息摩,不再当一个奴隶,而是……作可爱的弟兄……(费十六)。

第六节 以虔敬的尊重对待受造界的完整

  造物主已将生物、无生物的统治权给予人类,但这统治权不是绝对的。它要求人类应以虔敬的尊重对待受造界的完整,在使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时,不能脱离道德的要求。

  人类应象天主一样爱护、善待、关怀、照顾动物(玛六26),但不应把专属于人的情怀转移到动物身上。人类不能使动物无故地受罪,或糟蹋它们的生命,否则,是不合乎人性尊严的。动物也是天主的受造物,它们以其生存的本身赞美、光荣、歌颂、称扬天主,直到永远(达三80-81)。

  人类基于天主把动物托给自己来管理(创二19-20,九1-4),可合理取用动物作其他用途,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诸如制衣,食用,驯服……医学和科学上的试验。 但应切记,取用动物时,应严格遵过《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伦理道德。


第七节 社会生产应在道德范畴内进行

  在道德层面上,教会拥有不同于政府的使命。教会关怀公益的现世层面,基于公益导向我们的最终目的——至善。社会的生产应在道德范围内活动,经济生活不应只为了生产、利润、权势的增加,而应首先导向为全人类的服务。一种以获利为唯一规则,以经济活动为最终目的的理论,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


  教会的社会训导提供反省的原则,指出判断的标准,提供行动的方向:任何认为社会关系只取决于经济因素的主张,都违反人本性及其行为。工作是为了人,而不是人为了工作。人应该能从自己的工作获取维持本人及家人生活的资源,并为人类团体服务。因为工作的酬报应当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企业的情形与公益,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67,2)。双方的同意并不足以表示薪资总额是合理的,但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凡拒绝发给或不按时发给薪资可以构成严重的不义(肋十九13,申二十四14-15雅五4)。第八节 国与国之间的正义与连带责任

  人类增长对天主的意识和对自我的认知,是人类社会完整发展的基础。这种发展能减少贫苦和经济剥削,增进人对各种文化的尊重,并向超越开放。
  那些握有增产工具的富有的国家对那些不能靠自己的能力确保其发展,或因历史上悲惨事件阻碍了其发展的国家,有重大的道德责任。这是一个国与国之间的连带与爱德的责任。如果富有国家的财富来自没有公平偿付过的资源,则更是一个正义的义务。首先要满足正义的要求,因正义应付给的东西,不可作为爱德的恩赐去给。

  人类应本着基督的精神:“求你的,就给他。愿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五42)。你们白白得来的,也要白白分施(玛十8)。”

  金口圣若望在《论拉匝禄》中强有力地提醒我们:“不让穷人来分享我们的财产,这是偷窃他们,除掉他们的生命。我们所持有的财物,不是我们的,是他们的。”圣大额我略在《牧民守则》中说:“当我们给予贫穷者必需的物品,我们不是施予他们我个人的慷慨,我们是还给他们原来是他们的东西。与其说我们完成一项爱德行为,不如说实行正义的行为。”

  天主的正义的实践也在兄弟姐妹的友爱中见证——对穷人的施舍:给饥饿者以食,无屋者以住,裸者以衣,探望病人与坐牢者,埋葬死者(玛二十五31-46),在这些行为中,施给穷人(多四5-11)。教会这样劳苦工作,爱护穷人,就是受真福八端的福音(路六20-22)、耶稣的贫穷(玛八20)、耶稣对穷人的关注(谷十二41-44)所影响与启发。


  关闭正义之心、放弃爱德责任的(国家、个人、团体),来看看你们的下场吧。

  好!你们富有的人啊,现在哭泣哀号罢!因为你们的灾难快来到了。你们的财产腐烂了,你们的衣服被蛀虫吃了,你们的金银生了锈,这锈要作控告你们的证据,也要像火一样吞食你们的肉。你们竟为末日积蓄了财宝!看,工人们收割了你们的庄田,你们却扣留他们的工资,这工资喊冤,收割工人的呼声,已进入了万军上主的耳中。你们在世上奢华宴乐,养肥了你们的心,等候宰杀的日子。你们定了义人的罪,杀害了他,他却没有抵抗你们。(雅五 1-6)


  我们要牢记主耶稣愿意把这些物质的缺乏、不义的压制、生理和心理的疾病、死亡的人间悲惨承担起来,并与他“弟兄中最弱小的”认同(玛二十五40)。我们当在这些“人间悲惨”中永不厌倦地服事,服事我们的主耶稣。




第九节 根除心灵的邪恶——贪婪的欲望

  申命纪说:“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出二十17)。这就是第十诫所禁止的“贪”。这 “贪” 是第七诫所禁止的偷窃、抢夺、欺诈之根。这 “贪”是思想上的策略,进而发展成第七诫的“行动”——偷窃、抢夺、欺诈……。这种思想上的“贪”,是第七诫所禁止偷窃的愿望,只是因为没有“下手”的机会,即是想偷而偷不到。


  如果我们希望获得属于近人的物品,只要取之以正当的方法,就不违反第十诫。这就要戒除“贪”,根除心灵的邪恶欲望。当人克服贪婪、嫉妒以后,必然导向人心所渴望的至善。耶稣说:“你的财宝在那里,你的心也必在那里(玛六21)。”

  天主在创世时就警醒人,不要陷入贪婪的诱惑之中,免得丧失至福(创三1-24)。贪婪和嫉妒将招致更大的坏事——杀人、夺财、劫色,甚至毁灭我们一生的幸福,即是享见天主。若是希望他人遭遇重大灾害,就是大罪。达味嫉妒乌黎雅拥有一位容貌美丽的妻子巴特舍巴,而杀了他。嫉妒就是眼见他人的财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将之据为己有的过分欲望,即使非法也在所不惜。金口圣若望在《格林多后书之讲道》中说:“嫉妒使我们持刀相向,彼此攻击,相互吞食,犹如猛兽。”这是由于人性的破损,人的欲望在某种情况下选择向恶,并驱使我们不义地贪那不属于自己的,而是属于他人的或应是他人的东西。

  人类要从内心根除这种对地上财富过度的占有欲,即是无节制的贪婪和不义的愿望,就要从心里消除嫉妒,远离或拒绝一切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欲望。基督徒依靠天主的恩宠,消除自己的贪欲,摆脱对现世财物的过分依恋,战胜安逸与权势的诱惑,来到天主跟前,瞻仰他。保禄说:“基督的信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贪欲钉在十字架上(迦五24)。”因为他们只随从圣神的意愿(罗八27),由圣神引导而生活(罗八14)。 梵二《教会宪章》42,5说:基督徒应本着福音贫穷精神,摆脱世上财富的迷惑,以免过分享用世上财物而依恋世上财物,而阻止人类追求至善。圣奥斯定在《论山中圣训》中说:“骄傲人追求地上的权势,而神贫的人却寻求天国。”主耶稣为把安慰置于地上的大量财宝上的富贵人而悲伤(路六24,十二13-21),悲伤他们没有把解除明日的焦虑的投靠置于天父的眷顾之下(玛六25-34)。

  若望福音记载:人类对天主的渴望,只有永生的水才能解除(若四14)。确实,人的欲望也只有享见天主及在天主的真福中才能得到满足。奥斯定《天主之城》中说:天主自己将是我们渴望的最终对象,我们将无止境地瞻仰他,爱慕他,无厌倦地赞美他。这种恩宠、情怀、职务,确是众人共有,一如永生一样。第八诫:毋妄证




第八诫 不可作假见证




第一节 天主十诫取材于圣经

  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二十16,申五20)

  耶稣说:“你们又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玛五33)”
  你们曾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玛五33)。”

第二节 人人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孟子主张的“人性本善”,贯穿2300多年的中国主流历史,到了《三字经》以“人之初,性本善”为起始句。据圣经所载,“性本善”在人之初已普写在人性里,贯穿整个人类史。人在没有受到罪恶污染伤害之前,即是原祖父母犯罪之前,其欲望多么崇高与纯正(创一26、31)。当人受到罪恶污染伤害之后,即是原祖父母犯罪之后,“人性”开始改写历史了。邪恶乘机进驻人心,使它开始偏离善的目标。人心的思念从小就邪恶(创八21),有着不同程度的欲望追求,来满足自己的“愿望”。

  人性虽然受到污染,即是损伤,但不能因此胡作非为。人不仅要爱护自己,也要爱惜、理解他人。在天主前,人人当受到应有的尊重。人不可以玷污、败坏他人的品格与名誉。败坏他人的名誉,就是作假见证;作假见证,就是害人;害人,就是违反真理。天主说:“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二十16,申五20)。 

第三节 人应生活在真理中,并为真理作证




  天主召叫他的子民生活在真理中(咏119:30),并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真理(若十六13)。这真理在基督身上全然彰显出来,他满溢恩宠与真理(若一14)。所以,人有责任尊重真理,并为真理作证。为真理作证,就是宣扬真理,即是作事及说话正直——诚实、诚恳、坦率地生活,并杜绝口是心非和假善欺人的言行。梵二《信仰自由宣言》2强调:“人有其尊严,因为他们是人……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个人也有责任固守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

  耶稣给世人树立了“活在真理中,并为真理作证”的生活榜样。他在总督比拉多前声明:“我为此而生,我也为此而来到世界上,为给真理作证:凡属于真理的,必听从我的声音(若十八37)。”基督徒应存留在基督的真理中,果断、勇敢、明确、坚定地表明自己的信仰——我是基督徒。保禄对弟茂德说:“你不要以给我们的主作证为耻(弟后一8)。”耶稣说:“谁若在这淫乱和罪恶的世代中,以我和我的话为耻,将来人子在他父的光荣中,同诸圣天使降来时,也要以他为耻(谷八38)。”的确,基督以正义的言行,证实真理的存在,引导人认识真理。同样,基督徒也应该以基督为榜样,义无反顾,划向深处,为真理作证。梵二《教会传教工作法令》11说:“所有基督徒,无论生活在什么地方,都应借生活的榜样及言语的见证,显示出他们因圣洗而成了新人,并因圣神的能力借坚振圣事而强化。”

  殉道就是对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死不屈的最高见证。殉道者就是以自己的生命为信仰死而复活的主基督作证,勇毅而忍受死亡。安提约基雅的殉道者圣依纳爵说:“你们让我成为猛兽的食物,只有借着他们我才能到达天主那里。”

  真理的见证人要恰如耶稣一样,是一个真诚的可靠的人,以自己真实的生活,引证真理,使别人有信心接受真理。见证人最重要的生活是如何活出真理,使别人对他有一个信靠的心,而不是如何宣讲真理。在爱德中持守真理(弗四15),真理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见证人不单只维护真理,而也要爱德,从而使他的见证变得对人有帮助。基督徒作见证时,应在圣神的推动下,要有勇气在不正义的权威者面前,即使冒着生命的危险,也要为受不正义对待的无辜者作证。

第四节 口舌是为赞美主与听者得益

  谁若在言语上不犯过失,他便是一个完人,也必能控制全身。试看,我们把嚼环放在马嘴里,就可叫它们顺服我们……。同样,舌头虽然是一个小小的肢体,却能夸大。看,小小的火,能燃着广大的树林!舌头也像是火。舌头,这不义世界,安置在我们的肢体中玷污全身,由地狱取出火来,燃烧生命的轮子……我们用它赞颂上主和父,也用它诅咒那照天主肖像而受造的人;赞颂与诅咒竟然从同一口里发出。我的兄弟们,这事决不该这样(雅三2-10)。

  上主天主给我们的口舌是为了赞美主、为真理作证和表达思想。耶稣说:“你们的话该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他多余的便是出于邪恶(玛五37)。” 孔子在《论语》为政篇第二中说:“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俗语又道:“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 讲是说非的人,正显示他本人“有问题”。
  
  我们应发扬“隐恶扬善”美德,保守口舌,宣扬他人的优点,掩饰他人的短处,多说有建设性的话,造就人的话,使听者获得益处。第五节 人应避免或拒绝违反真理的罪




  违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语、行为表示拒绝致力于道德的正直,即是对天主的不忠。对天主的不忠,人与人之间就会缺乏诚信,融洽的生活就不可能实现,构建和谐的社会与大同的世界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人应正直地忠信于主,在守信中显示真理。若望宗徒说:“如果我们说我们与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们就是说谎,不履行真理(若壹一6)。”耶稣说:“我是真理(若十四6),凡信我的,不留在黑暗中(若十二46)。”伯多禄警醒那些忠信于主服从真理的人,应放弃各种邪恶、欺诈、虚伪、嫉妒、诽谤(伯前二1)。保禄说:“你们(基督徒)应该戒绝谎言,彼此应该说实话(弗四25),成为一个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四24)。”要成为一个正义又圣善的新人,谈何容易呀。人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在寻求人生的意义中、在良心与恶的欲望中,苦苦挣扎与呻吟。保禄说:“我愿意为善的时候,总有邪恶依附着我。因为照我的内心,我是喜悦天主的法律;可是,我发觉在我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与我理智所赞同的法律交战,并把我掳去,叫我隶属于那在我肢体内的罪恶的法律(罗第七21-23)。”《左传》之晋灵公不君篇有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注)?” 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先向她投石罢(若八7)。”保禄对罗马人说:“ 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荣(罗三23)。”先贤士哲们、主耶稣、宗徒们的言论并不是纵容人以此为借口为犯错的人辩护,而是强调成为正义又圣善之人不是一件易事,人应多祈祷多理解少判断。耶稣又说:“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的确,要成为这种新人,必须拒绝“罪恶法律的奴仆”:伪证、虚誓、武断、冤枉他人、虚伪、诽谤、诬蔑、谎话、敷衍、奉承、谄媚、讥讽…… 。”(注:源于《晋灵公不君》篇: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伪证和虚誓就是公开的表达违背真理的言词,具有特别的严重性。如果在法庭前,就是伪证(箴十九9);如果宣誓讲不实之言,就是虚誓。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正义的施行及法官判决的公平。因为这种行为促成无辜者的定罪,或者有罪者得以开脱,或者被告的罪刑被加重(箴十八5)。

  武断就是没有充分的根据而当以为真,甚或默认近人在伦理上的缺失。

  诽谤就是无客观健全的理由,揭发别人的缺点与过错给不知道此事的人(德二十一28)。诬蔑就是以违反真理的言词,伤害别人的声望,使人对他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两种行为伤害正义与爱德,因为这两种行为破坏近人的声望和名誉。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是社会对人性尊严的见证。每人都有天赋权利享有自己的名誉、声望与尊重。


  人不应该借拍马屁、谄媚、阿谀奉承的言语或行为对他人,特别是上司的邪恶行为与错谬举止,加以鼓励与赞美。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罪恶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种严重的过失;如果这种行为只是为取悦于人、为回避坏事、应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为得到合法的好处,则是轻微的罪。切记,服务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语成为正当的。


  说大话就是吹牛皮、夸口;吹嘘就是夸大或无中生有地说自己或别人的优点;讽刺有意轻视别人,恶意丑化别人的行为。这三种都构成违反真理的过失。

  谎言是有意欺骗有权利知道真相的近人而说的假话。谎言的说话或行事违背真理,是对人的一种真正暴力,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它打击人的认知能力,使有权利认识真理的人陷入错谬,为全社会带来不幸。它撕裂社会的组织关系,造成社会的不安,生活秩序的失调,使人与人之间筑了一堵猜忌墙,破坏了信任。这不但是妄用口舌,还是违反(伤害)了爱德。从外交上说,其严重性就是“一言丧邦”。

  谎言的严重性是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破坏的状况、撒谎者的意图、受害者所受损的程度而衡量。撒谎本身只构成轻微罪。但若严重侵犯正义与爱德,则变成大罪。用行动撒谎就是假善欺人。法利塞人就是行为上的撒谎(玛二十三)。耶稣以严厉的话语指责魔鬼是撒谎者的父亲(若八44)。

  说谎者即使已被真正的宽恕,但关于正义与真理所犯的一切错误仍有补偿的责任。有时这种赔偿是物质的,应按所造成的损害来衡量。赔偿是良心上的责任,也是道义的责任。


第六节 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的原则

  传播真理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有问必答。当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资讯或传播的情况,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复的原则。任何人都没有责任给没有权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箴二十五9-10)。凡是涉及到别人的好处与安全、私生活的尊严与公益等不宜公开的事,都应保持缄默,或者使用严格的谨慎的言词。如果因为爱的缘故,而隐瞒事实真相的话,那并不是撒谎。



第七节 守秘密是职业道德上的严格要求

  教会法第983条强调和好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圣事的秘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即使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也应义无反顾,视死如归,否则就会自食其果——自科绝罚。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或借任何理由揭发告解人。同样,凡是听到别人告解秘密的弟兄姊妹, 也与听告司铎一样严守和好圣事的秘密。

  政治家、军人、医生、科学家、律师等,或在保证守秘密的情况下所委托的事……,都应当遵守职业秘密,除非在特殊情况中,保守秘密将会给托付者、受托付者、第三者造成极严重的伤害,而且只有公开真相才可避免。对于为别人有害的私人讯息,虽然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证下所托付的,没有重大及相称的理由,也不得予以公开。每人都应对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第八节 传媒的使命是说出真理




  知识不一定是有益的,唯爱德有建设性(格前八1)。耶稣说:“你们不要害怕他们;因为没有遮掩的事,将来不被揭露的;也没有隐藏的事,将来不被知道的。我在暗中给你们所说的,你们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报告出来;你们由耳语所听到的,要在屋顶上张扬出来(注)。(玛十27)”(注:屋顶上张扬——传媒工具)



第1节 要有使用大众传播工具的正确意识


  今日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消息之传播不但是有益的,有时还是必需的。公开及迅速地传播新近发生的事件,叫人们继续不断地获得更正确的消息,以便有效地为公益有所贡献,并易于促进社会进步。所以,对于那些为个人、为社会、依照每个人的处境合宜的消息,在人类社会里有传播的权利。不过,为行使这权利,传播的对象当是真的,在正义与仁爱的条件下是完整的,而且传播的方式还当是正直的、适当的,即是说,不可违反道德规范与个人合法的权利及地位。采访消息时当如此,传播消息时也当如此。

第2节 大众传播人的责任


  正当使用传播工具的特殊道德责任,涉及网络、无线电、新闻记者、作家、演员、布景人、制片人、导演、展出人、发行人、推销人、评论家,以及所有与制作及推广传播题材有关的人。因为他们的报道与推动可以使人类向善与向恶,可见他们要负的责任是如此重大。


  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传播上,有责任服务真理,及不侵犯爱德,杜绝造谣中伤。

第3节 使用传播工具者的条件


  接受大众传播的人为善于使用该项工具,须有相当的教育水平与适当的训练,当依基督的伦理原则服务大众。无论是无线电与电视、电影、网络(注:天主教的网站站长、天主教的论坛坛主与版主、天主教的语聊室主与主持、天主教的博客主管等必须接受过教会神学与伦理的专业培训,有着完整的基督化教育,方有资格担此重任,才能更好地把握传播工具福传基督是主,天主是爱),还是教会咨询台、教理中心、个人,负责此项传播工具的人务要在主内,借他的能力作坚强的人,要穿上天主的全副武装,为能抵抗魔鬼的阴谋……,你们应拿起天主的全副武装,为使你们在邪恶的日子能够抵得住,并在获得全胜之后,仍屹立不动.所以要站稳!用真理作带,束起你们的腰,穿上正义作甲,以和平的福音作准备走路的鞋,穿在脚上;此外,还要拿起信德作盾牌,使你们能以此扑灭恶者的一切火箭;并戴上救恩当盔,拿著圣神作利剑,即天主的话,时时靠着圣神,以各种祈求和哀祷祈祷;且要醒寤不倦……,能放心大胆地传扬福音的奥秘……(弗六10-20)。

第4节 教会的责任


  天主公教是主耶稣所创立的,其目的在于分施救恩于众人,又因传扬福音的急务所催迫,确认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传扬救恩的消息是其当尽的天职,教导人们善用这些工具是其责无旁代的神圣天职。不论是何种大众传播工具,只要是有益于教育基督徒,有利于牧民事业,教会都有使用及拥有的天赋权利。

第5节 圣职牧人的责任


  圣职牧人应教育基督徒,指导他们,使他们也能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以追求其本身及整个人类家庭的得救和成全。所以,圣职牧人须使此项传播工具与自己正常的宣讲密切配合,夜以继日,克尽己职,以最大的努力迅速而有效的将大众传播工具用在各种传教事业上去,尤其在那些宗教事业的进展更为迫切需要努力的地方,更要捷足先登。




第6节 基督徒的责任感


  教会的子女们不应坐视永生之言受技术上及经济上的阻碍,而不得发展与传播。对于这些传播工具所需要的经费非常巨大。梵二大公会议劝告基督徒们,负起援助,支持公教刊物、日报、电影、电视企业、网络等的责任。因为这些确是以传扬真理及维护正道建设基督化之社会为主要目的。同时,大公会议也恳切地邀请各种社团与私人,在经济、持术、文化艺术上具有权威者,依其能力与经验,作自愿的、大方的援助,提供名实相符的文化事业及传教事业的服务,直接襄助教会牧民事业。

  基督徒是地主的盐、世界的光,希勿糟塌大众传播工具。反之,当忠诚遵守,以烛照大地于黑暗,以预防世界于腐化。基督徒当全体一致,同心同德,视环境的需要,也与圣职牧人,联同天主公教,以最大的努力迅速而有效的将大众传播工具用在各种传教事业上去,尤其在那些宗教事业的进展更为迫切需要努力的地方,更要捷足先登。

第7节 教会邀请大众用好传播工具


  大公会议还邀请世界所有善意人士,尤其负责管辖此项大众传播工具的人士,共同致力此工具推动导向人类社会之幸福。因为社会幸福日益系于这项工具的善用与否。为此,愿主的圣名因着各种新发明的工具而受显扬,一如往昔因艺术的创设而受显扬。

第8节 政府的责任


  媒体提供的资讯,借社会传播媒体,形成并传播健全的舆论,是为公益服务。基于公益,政府应负起特殊责任,使大众传播工具的使用均为谋求公共利益,保护真正的及公正的资讯自由,促进宗教信仰,推行文化鼓励最佳艺术等。政府当制定法律并严格执行,以免大众传播工具被妄用而作恶的宣传,致使民间风气堕落,社会进步受阻。政府管制这些传播工具并非抹杀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对于负责大众传播工具的人,如果缺少有效防范时,政府的管制尤为重要。


  政府使用媒体时,不该侵害个人及族群的自由,应制裁对个人声望及隐私权侵犯的行为,及时地、诚实地提供有关公益的资讯,回答民众有根据的忧虑,决不可求助于虚伪的资讯,假借媒体,而操纵舆论,伤害正义与爱德。社会有权利得到基于真理、自由、正义的资讯。媒体若变成阻碍真理的传播,就是出卖了自己的尊严和神圣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