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南屏山奇遇:2006年民政部《关于认定残疾军人残疾性质和调整残疾等级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2:30:49

民政部关于认定残疾军人残疾性质

和调整残疾等级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6〕367号

广东省民政厅:    ,

    你厅《关于更改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前因病致残残疾军人的伤残性质和等级的请示》(粤民优〔2006〕1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确认为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但确认医疗事故,必须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即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条例》关于“因病致残可以调整等级”的规定,也仅适用上述对象。

请你们根据以上答复意见处里有关问题。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