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3 团队申请不了:山东省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8:56:16

山东省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民国三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抚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抚恤条例规定之各项工作,概依本办法实施之。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政府在办理抚恤工作时应设立抚恤委员会。其名额为五人至九人,由各级政府由民政科(处)长、卫生科长(或指定之医生)、财粮科(处长)、军区(军分区)或地方武装之代表,参议会代表,群众团体代表及其他有关部门中选聘组织之。

 

第四条  各级抚恤委员会,直属于各级政府之行政委员会。

 

第五条  各级抚恤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推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议,设秘书一人,处理日常工作,由各级政府之民政工作人员兼任。

 

第六条  各级抚恤委员会工作范围,限于退伍荣誉军人之抚恤安置及地方武装阵亡将士之埋葬与其家属之抚恤事宜。荣誉军人仍在部队工作者其抚恤由部队负责办理,主力部队阵亡将士之埋葬及其家属之抚恤等事,亦由部队之抚恤委员会办理之(但在战斗情况下部队不得埋葬时,当地政府应负责办理之)。

 

第七条  抚恤条例第三条所称之阵亡或因伤死亡将士之埋葬费及第十一条死亡之退伍荣誉军人的埋葬费,由其原隶属部队或其亲属或当地之民政工作人员缮县埋葬费收据,赴所在地县政府领取之。(埋葬费收据式样(略))

 

第八条  抚恤条例第四条所称之阵亡或因伤死亡将士的抚恤金,由原隶属部队之军区以上政治机关填发请领恤金证明书,交由其应领恤金之亲属,附具恤金收据赴所在地之县政府领取。

 

第九条  抚恤条例第五条所称荣誉军人之残废等级,由隶属部队之军区以上政治机关与卫生机关(或其抚恤委员会)检验后,填具荣誉军人证明书,交荣誉军人持赴所在地县政府换领抚恤证。荣誉军人仍在部队工作者,其抚恤证由部队制发。抚恤证遗失时,可以填具补领抚恤证申请书呈请补发。

 

第十条  抚恤条例第六条所称之抚恤金,由其隶属部队发给。

 

第十一条  抚恤条例第七条所称给政府管理之荣誉军人,得酌设荣誉军人教养所一类之专管机关,负责荣誉军人之管理教养事宜,同条第一款前半段所称之粮、柴、菜金、衣服等项,由荣誉军人管理机关按照荣誉军人供给标准造具预算向政府领发。同条第一款后半段所称之抚恤金,由荣誉军人管理机关按照各该荣誉军人抚恤证等次金额汇造预算按时领发。同条第二款前半段所称参加工作之荣誉军人的待遇标准应由各该荣誉军人所在地之抚恤委员会去负责证明。

 

第十二条  抚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后半段及第八条各款所称回籍之荣誉军人,在其回籍途中各地政府均有保护其安全之责任。

 

第十三条  抚恤条例第八第十两条所称之抚恤金由荣誉军人凭抚恤证附具抚恤金收据,向所在地政府领取。

 

第十四条  抚恤金每到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

 

第十五条  抚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之“荣誉证”即“抚恤证”,同条第三、第四两款所称之特别抚恤证式样见本办法附件八(略) .

 

第十六条  抚恤条例第九条听称不能回籍之退伍荣誉军人之安置,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之。

 

第十七条  抚恤条例第十条所称在所在地安家之荣誉军人各地政府对其经营工农商业时应切实从各方面扶助之。

 

第十八条 荣誉军人死亡后,所在地政府应调销其抚恤证。

 

第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办理荣誉军人抚恤安置所需之粮食经费,由各该级政府按规定预算之。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来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