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怎么得银朱: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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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办法
http://www.eduld.com.cn/ 时间:2007-7-30 10:55:11 来源:教育部  阅读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活。

    第二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的精神,确保我市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三条: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2]2号)和《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及部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甬教职成[2002]357号)的要求,制定出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

    第四条: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学历课程类型,一般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可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德育、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主干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一般为考试科目。

    2、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定选修课可以为考试科目,也可以为考查科目。

    3、任意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以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一般为考查科目。

    第五条: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科学、均衡地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确定相应的学分,并组织好教学管理工作。要大力开发或引进各类选修课程,为学生自主选课创造条件,其中任意选修课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10%。要加大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的力度,联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构建模式化课程体系和综合化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 

第三章  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师工作量的依据。计算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学分安排。

    1、学分以学期为计量单位,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即每学期的某门课程的周学时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数。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综合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用周)、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学生修习的总学分文科类最低不少于160个学分,理工及技术应用类最低不少于170个学分。

    2、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修习教学计划内规定课程所得的学分。非课程学分指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按高级8个学分,中级2个学分),以及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各种知识、文艺和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全国性大赛一、二等奖8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4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奖、市级一等奖2个学分,市级二等奖1个学分);参加县级及以上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全国性大赛一等奖14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二等奖10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6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奖、市级一等奖4个学分,市级二等奖2个学分,县级一等奖1个学分)。同类竞赛不累计加分,取最高级别。

    第八条:学生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及学校的考核评比,学校可实行操行评分,并要达到相应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各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原则,在满足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课程,可采用A、B两种及以上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分层次组织教学和考核,允许学习者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对文化课程进行多次选择,使不同学习者都能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

    第十一条:必修课的结业考试必须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建立“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文化课和专业主干课程自动化题库”,供会考和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使用;选修课的考核由学校自主安排。各校要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违纪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成绩记载可采用学分与成绩并记的办法,或者实行绩点制学习质量评价制度,采用学分与绩点并记的办法。绩点是指某门课程的本学期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成绩(成绩以五分制计)所得的积。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表)

等级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绩点

A

90-100

4

B

80-89

3

C

70-79

2

D

60-69

及格

1

E

59分及以下

不及格

0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选修、重修   第十三条:免修       1、学生可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德育课、军训、公益劳动、实践课不得免修。
    2、对于学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或取得高一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证书,经学校审核,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
    第十四条:选修
    1、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在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超过总学分的60%,在学习一个主修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2、要加强选修课程的管理,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重修。凡属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改修其他限选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十六条:学校应在学期结束二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计划、任课教师及相应学分等,以供学生选择。学生申报后,学校教务部门应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六章  学籍管理和弹性学制
      第十七条: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的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满足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或其他课程,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修满毕业总学分的,允许延期毕业,延长毕业不超过2年。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5年有效。
    第十九条: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合格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年满16周岁,对于有提前就业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须在校学习满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间断学业,提倡创业和就业,以后在规定期限内再申请复学补修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区域间、学校间和专业间的学分互认。同一大类专业学生转专业(转模块),已修的文化类、专业类的成绩与学分可以互认;不同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含各类中职校转入学生),除文化类课程成绩与学分可以互认,其它所学专业课程可按任意选修课记入学分;对于未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转入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可将已完成的课程成绩转换成相应的学分;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以及具有其它层次学历或职业实践经历的学习者,在出示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经历并折合成学分,允许免修相应的课程。区域间、校际间相近课程学分的互认可以在比照课程目标和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各地校要探索和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累积与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为学生转换学分、取得学历和就业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和完善选课制和导师制。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进行选课,逐步实行走课制、走专业制、跨年级制、走校制,允许学生跨学校、跨年级、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第二十三条:学分实行有条件的互补。必修课程与限定选修课程之间的学分可以互补;非课程学分可补任一类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市教育局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校应高度重视学分制的实施,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评价体系、师资队伍、实验和实习设备等建设工作,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为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管理工作,全市将统一使用规定的“学分制教学管理”软件。各校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学生成绩、学分等分别上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成教教研室,以此作为颁发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二○○四学年起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