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少林最帅外观: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44:41
 辽宁省民政厅

辽民优函(2007)24号

关于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优抚政策,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为保证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医疗等政策落实,在总结全省去年实行《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在全省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选择。每个乡镇(街道)确定3名联络员,其中民政助理1人优抚对象2人。优抚对象从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属中选择应有本人家庭联系电话或移动电话,懂政策,有责任意识。

二、联络员责任。主动联系优抚对象,征求意见,逐级或越级如实反映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宣传优抚政策,协助民政助理做好优抚工作。

三、具体要求。各县级优抚科(股)要将联络员的职责和省、市、县三级联系方式书面通知联络员本人。省厅将根据联络员名单,不定期了解优抚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情况,通报信息,督促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

请各市于3月31日前,将优抚工作联络员登记表发送到省厅,电子信箱:yfcwcl@163.com,联系人:王成立。

 

附件:优抚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