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3万花捏脸数据:房产税相关政策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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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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