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款本田艾力绅图片:最新建筑业营业税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5:56:30

建筑业营业税相关规定

 

1、混合销售

(1)   分别核算:销售货物纳增值税,提供劳务交营业税。(分别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

(2)   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由税务机关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装饰工程营业额不含甲供材、甲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税〔2006〕11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仍应按该文件来掌握,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应力求符合这一形式。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

 

3、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营业额不含甲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部分条款已无效)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4、非装饰工程建筑业甲供材的纳税问题。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甲供材仍应计入营业额中,这种规定是错误的。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财政部、国税总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多年来关于甲供材是否应进入营业额的争论,均由《实施细则》引起,我认为《实施细则》是对国务院规定的过度解释,应视为无效。实际上,无论哪方提供材料,都不应属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关于纳税人

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所以尽管工程款的报价是清单式的,营业税金单独列示,就目前的税法相关规定而言,如果非装饰工程甲供材作税前扣除的话,真正的税务风险还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与建设方无关。

 

实务中,甲供材作税前扣除的也比较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