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复舒滴眼液成分: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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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2006-06-30 08:26  文章来源:郴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近三年来,我们在对优化煤炭企业运营的外部政策环境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煤炭企业反应最为强烈的问题,除了铁路建设基金、电煤价格之外,还有税收问题。为此,在有关部门、企业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对“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初步弄清了煤炭企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形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煤炭企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负水平大幅增加
  从新中国成立到1993年,国家对煤炭企业一直实行“少税种、低税率”的税收政策。税种一般只有流转税和产品税;综合税率为5.58%(按含税收入计),或5.74%(按不含税收入计)。
  1994年,国家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改革后的税制共安排有23个税种,其中21个与煤炭企业有关。除此之外,在已开征资源税的情况下,又增加了资源补偿费和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由原按流转税额1.5%征收,分二次提到3%,并从2000年起,又征收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999年,国家分二次停止征收国有资产投资调节税。
  在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税制改革前,产品税税率为3%,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一开始定为17%。原煤炭部认为税制安排不当,于1994年1月27日向财政部递交了紧急报告。为此,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形成国阅字[1994]71号文件,于1994年4月9日下发。文件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鉴于此,决定将煤炭企业增值税率由原定17%降至13%的最低税率,并对实行新税制多增收的17.1亿元税金,采取亏损补贴方式返还煤炭企业。1995年、1998年中央财政在原返还17.1亿元税金的基础上,又两次各10亿元增加了煤炭企业亏损补贴。这样,煤炭企业一边纳税,一边享受政府补贴,直至今日。
  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有大幅提高。通过对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税负资料分析,改制11年来,国家平均每年比改制前多征收5.12%,抵减中央补贴后,累计多交562.93亿元之多。
  2004年比1993年,在原煤产量、工业总产值、销售总收入分别提高31.80%、458.89%和381.22%的情况下,抵扣财政补贴后实际交纳税金提高969.84%,实际税率提高150.75%。
  再以2004年为例,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上交增值税296.23亿元,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上交增值税的4.6%,实际税负达到8.12%,比1993年增加了4.8个百分点;91户大型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8.24%,比1993年增加了4.9个百分点,多交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达135亿元。
  通过对山西、内蒙、河南等重点产煤省区和重点煤炭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分析,结论也是如此。例如,山西规模以上煤炭企业2004年与1993年相比较,实际税率提高了2.94倍;西山两公司提高了2.39倍;鹤煤集团提高了3.67倍。
  2、中央财政补贴对煤炭企业已失去意义
  按国阅字[1994]71号文件精神,自1994年开始至2004年,中央财政通过亏损补贴的方式向煤炭企业退回上交的税金共计358.1亿元。这笔补贴款并不是按全行业平均发放,主要集中使用在原煤炭部属大型国有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只有交税的义务,并不享有补贴的权利。实际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也并不是每年都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款。例如大同煤矿,自实行煤炭企业因税补贴政策以来,仅在1995年和1996年享受过2年每年1.36亿的补贴,以后就再没补过;2004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相对国阅字[1994]71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多交增值税4.7亿元,中央财政一分也没给退税补贴。另外,中央财政补贴并不是足额发放,比如2001年,中央财政补贴37.1亿元,实际只拨放29.34亿元,其余7.76亿元,用作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煤炭企业普遍反映,国阅字[1994]71号文件所明确的中央财政补贴目前已变成地方财政收入,对煤炭企业已失去意义。
  3、税负不公
  税负不公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行业间税负不公;二是行业内不同类型企业间的税负不公。
  (1)行业间的税负不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10年后的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
  (2)行业内不同类型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在我国,大约有26000多个煤矿,其中90%左右是小煤矿,国有煤矿(包括地方国有)只占10%左右。由于大多数小煤矿实行包税制,现行的税制对它们产生的影响不大。事实上,税负过重主要体现在国有煤矿。在山西省有一个县,全县煤炭行业上交税金一共是1.68亿元,其中有一个地方国有矿,产量占了该县煤炭总产量的一半,上交的税金高达1.3亿元。还有一个县的地方国有矿,年产煤260万吨,交了1.3亿元的税金;而产了700万吨煤的非国有煤矿,只交了6500万元税金。为加快企业发展,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采取了如组建上市公司、实施内部重组等措施,产生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于利润主要体现在那些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先发展的公司,而且他们必须单独缴纳33%的所得税,由此导致存续公司更为艰难。
  二、产生的危害
  税收是国家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经济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杠杆和主要资金来源。一般来说,税收收入越多,国家调控经济、管理社会的能力就越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总的税率越高,就越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过度的税收,无异于竭泽而鱼。对处于产业链条最上游的煤炭等基础性能源产业,其发展健康与否事关重大,就更要考虑税收度的把握;否则,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近11年,由于我国税制安排上的失误,使煤炭企业税负过重,已经和正在产生严重的后果。
  1、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积累能力,使煤炭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煤炭产业是一个需要不断投入的产业,它既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比例甚至超前发展,又要根据自身特点,未雨绸缪。煤炭企业一方面要提前做好资源枯竭煤矿的闭矿准备工作,另一方面 又要做好新矿源的勘察、开采准备工作。这些都需要煤炭企业具备一定的积累能力,以保持接续发展。由于煤炭企业税负过重,积累不足,使煤炭企业的生产发展受到制约,无法实现按照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发展的趋势搞扩大再生产。据有关专家介绍,从1998到2003年,煤炭产量在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煤炭工业的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不但没有上升,反而还有所下降。结果,一方面是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另一方面是由于投入不足而发展缓慢的煤炭工业,两者背离的幅度越来越大,最终使煤炭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2、加剧行业分配不公,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由于负担过重,经营日趋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煤炭行业普遍实行的是低工资制。据我们调查,2001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年工资,下同),以煤炭行业为主的采掘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仅为9586元;而电力和铁路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4590和15136元;在所有行业中,采掘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排在倒数第三位,仅高于农业和批发零售业。2002年,煤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1000元,在43个行业中位居倒数第二,仅高于农业。2003年,煤炭行业职工工资有所上升,据抽样调查,一般在10000-15000元之间,仍远远低于电力行业平均27000元的水平。2004年,煤炭行业在岗职工工资为16812元,而同期,电力部门为55956元;到年底,煤炭行业还拖欠职工工资24.45亿元。众所周知,煤矿工人和城市工人不同,大多数都是单职工,一个矿工至少要养三口人,这就更使得煤矿职工的负担加重。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同煤矿有800户左右矿工家属还住在70多年前日本人留下的工房里。山西省作为以煤炭生产为主的省份,人均GDP在全国最低的事实也证明了行业收入分配不公。
  3、造成煤炭企业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由于煤炭企业工资太低,不仅新的人才不愿进入,就是原有的人才也纷纷跳出煤炭行业,另谋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煤炭院校,非煤炭院校的采煤专业,纷纷转向非煤炭所需人才的培养。在调研的煤炭企业中,个别企业在一线工作的,包括矿长,很难找到一个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员工,一线工人大都是那些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这就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越是素质高的人才越不进来、留不住,煤炭企业越难采用高技术、机械化,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就越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差,人才就越不愿进来,结果只能使煤炭企业长期处于落后的状态。
  4、导致煤炭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对长远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过重的税负,导致煤炭企业的赢利水平过低。据山西大同煤矿提供的数据,2001年,他们每销售一吨煤仅赚0.22元,2002年2.95元,2003年1.37元,2004、2005年也只有4元多。多数煤炭企业因赢利水平过低无力搞技术改造,只能维持粗放式的生产经营,靠薄利多销获取利润。众所周知,粗放的采煤方式回采率是很低的。目前我国的平均回采率只有30%左右,有些小矿仅为10%-15%。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基础性能源,据有关部门估算,到2020年,煤炭粗查储量缺口1250亿吨,详查储量缺口2100亿吨,普查储量缺口6600亿吨。由于税负过重,无能力加大环保投资,结果是:工业固体废弃物成灾没钱处理;植被被破坏无钱恢复;空气、水污染严重缺钱治理;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没钱保护。如果我们现在对资源保护、利用不好,环境问题解决不好,必将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乃至后世子孙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
  5、安全性投入严重不足,危及煤炭矿工的生命安全
  由于煤炭税收过重,赢利水平过低,提取的维简费太少,面对许多设备的老化、失修,企业却拿不出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连续多年从煤炭行业过度“抽血”,已经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其中最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就是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先后发生河南的矿难死亡144人,陕西的矿难死亡166人,辽宁的矿难死亡214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已向人们敲响了警钟。煤炭企业的税负过重已经由行业问题变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原因的分析
  1、直接原因是税制安排上的失误
  (1)增值税税制安排不妥。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煤炭是资源性初级产品,在没有深加工之前,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对没有经过深加工的煤炭征收增值税,属于制度上的错误安排。在这一税制下,如果没有中央财政补贴,煤炭企业只有增值税的纳税,而不能像其他产业那样对增值税进行足额抵扣,无论把税率降至多低,只要有征收都会增加煤炭企业的负担。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把具有特殊性的煤炭生产企业视同一般性的生产企业,开征增值税并将此税作为煤炭企业的主要税种的税制安排并不妥当。
  按现今增值税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在进项税中抵扣。由煤炭企业特殊性所决定,煤炭生产成本中的物质消耗均不构成产品实体。所以,在产品成本支出项目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少,比重低。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30%左右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抵扣因素。例如,现行增值税制规定,煤矿提取的折旧、维简费、井巷费等用于生产准备费用支出不能抵扣;购入设备、材料等运输费一般只允许抵扣7%,只相当于应抵扣的一半左右;就近从小企业主和个体农民手中购进的沙、石、草袋等生产用材料,因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而无法抵扣。现行税制还规定,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就作为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价值在几万、十几万元的设备只作配件使用,而非固定资产的情况常有发生。企业普遍反映,现在的增值税体制对煤炭企业技术创新是一种负效应,往往是技术创新程度越高,所抵扣的增值税税率就越低,所缴纳的税额就越多。另外,煤炭企业承担着办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浴池等繁杂的社会职能和巨大的办社会费用支出。例如大同煤炭集团,有20万从业员工,70万员工家属,承办了86所学校,从事企业办社会人员3.6万人,每年支出10亿元左右。这些单位的非生产自用煤,税收改革前不征税,税收制度改革后视同销售计算税额,也导致税负提高。
  调研分析表明,现行增值税销项税税基不合理。据我们对某一坐落在煤炭生产主产区的企业调研,87.13元/吨的原煤,加上相关费用,坑口售价为126元/吨左右;运到秦皇岛港,离岸价为260元/吨,发生在流通领域的费用高于生产成本。其中,铁路运输部门收取86元/吨(含每吨21.70元的铁路建设基金),港杂费15.95元/吨,此外,还有 点装费、保全费、治安费等名目繁多、公开或不公开的费种。按现行政策,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是以离岸价为纳税基数的,也就是说,从坑口到码头的所有费用都成了纳税基数。虽然如上文所说可以抵扣部分运费,但无法做到据实抵扣。
  (2)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不当。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煤炭企业的资源税,仅限于原煤;税幅较大,从0.3-5元/吨不等;计征依据是原煤的销量。资源税在施行过程中,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于1997年1月29日对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的资源税率调低40%-70%;原油和煤炭仍施行原税率。煤炭资源税的局部性调整进行过2次,一次是1997年,调整了内蒙伊克昭盟的煤炭资源税率,从原定每吨0.5元调高至1.5元;另一次是2000年调整了山西大同矿务局的资源税率,从原定每吨2.4元调低至1.6元。
  煤炭资源税是按煤炭质量优劣确定税额。由于资源条件的复杂性以及对此缺乏科学研究,现行煤炭资源税相对来说确定方法过于简单,不能正确反映消耗的资源实际,造成了事实上资源税与动用资源的质量优劣无关联。如有的煤种是属于国家急需的,却没有较低的税率以鼓励企业开采;有的煤种是属于国家不急需且在今后某个时间开发能发挥更大效用、或目前不需要很多,却没有较高的税率加以保护。现行煤炭资源税不利于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又不利于调动煤矿充分开发利用劣等资源和节约资源的积极性,造成资源的浪费,人为缩短矿井的使用年限。
  针对上述情况,政府试图通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办法,使问题得到解决。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控资源有效利用的作用并不明显,反而负面作用较大。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回采率确定。实际上,这在国有重点煤矿变化十分小,因为当一个矿井的规模,采用的技术一旦确定,其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差异是十分小的,据统计分析约在1%-2%之间。反而由于税费的双重征收加重了国有重点矿的负担。真正应该控制的是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煤矿,而在这些小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反而征收不到,作用难以发挥。
  (3)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变异。199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因税制改革原因增加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采用先征后返的政策,在当时是很有意义的;以后增加的中央财政亏损补贴也很有必要。随着煤炭管理体制变迁,退税款和补贴款的实际支配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原煤炭部一家支配,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多家分配。事实上,中央财政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定额返还和亏损补贴政策,已变异为地方财政政策;专款专用已变异为专款多用。
  众所周知,近10余年来,我国煤炭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需求拉动下,产能增加很快,煤炭市场价格波动也很大。在煤炭生产总量增加,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如果税种、税率不变,一定时期内上交的税金总额会大幅提高;在定量退税和补贴政策下,退税和补贴则表现为相对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则绝对增加。事实上,中央财政退税和亏损补贴已经与煤炭企业运营情况、缴纳增值税多少脱钩。 旨在降低煤炭企业税负水平的调整性中央财政政策已失去其特有功能。
  2、对国阅字[1994]71号文件执行上有误
  题为《关于研究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71号)文件,是在我国煤炭企业生产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下发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理解该文件的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加以体现,煤炭工业可能不会出现1997年的严峻局面。
  文件指出:“当前煤炭企业生产形势十分困难,许多矛盾必须引起大家重视,并共同协力帮助解决。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煤炭产品是工业的‘粮食’,煤炭行业如果发生大问题,不仅会制约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煤炭行业处在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需要国家采取多方面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煤炭企业走出困境,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无疑这一认识十分正确,并已被以后的事实所证明。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要以不增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为原则,并明确保持稳定在3.35%的税负水平。这个原则,有质的方面规定,也有量的方面限定,执行起来并不难。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步把税负水平“是否增加”演绎为“是否亏损”;把3.35%的相对水平演绎为绝对补贴数量,其执行结果肯定不会反映不同时空条件下煤炭企业的客观实际和国阅字[1994]71号文件要求。
  3、对煤炭企业的特殊性缺乏认识
  煤炭工业不同于其他产业,主要表现在:(1)资源约束强。煤炭资源不仅不可再生,而且在空间分布上有很强的区域性,储量的有限性,开采条件的差别性,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固定性差异。
  (2)建设周期长、前期投入大。从探矿到建矿,需要一个较长的运作周期,而且资金投入很大,少则上千万,多则数以亿计。
  (3)产品构成单一。煤炭产品不像其它工业品,产品构成不是以上游产品为主,而是自然造化物。
  (4)维简投入大。煤炭生产所需的设备需不断更新和养护,辅助材料需不断的供应。
  (5)安全性投入呈刚性。由于地构复杂多变,客观上使煤炭产业成为高风险产业,而且直接危及矿工的生命。因此,保障安全生产性的必要投入不会因经济形势的好坏而变化。
  (6)对下游产业依存度高。煤炭生产大都远离消费区,首先表现为对交通运输的依赖程度高;其次,受用煤产业发展状况影响大。
  (7)企业办社会。矿区所在城市大都是因矿建市,城市管理、市政建设等办社会的职能成为煤炭企业想分离又难分离的辅业。
  (8)直接关系国家能源安全。我国富煤少油,煤炭成为能源的主体,煤炭产业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能源安全。煤炭企业税收制度安排,必须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按煤炭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不能不承认,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煤炭企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是导致税制安排失误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总是的基本思路
  煤炭企业税收问题的解决,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要认真落实,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对我国现行的煤炭企业税收制度重新做出安排。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解决煤炭企业税收问题
  煤炭企业税收问题的解决,必须要用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解决煤炭企业税收问题,首先要树立一个科学的煤炭税收观。必须要从矿工、矿山、矿区、矿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问题;必须要考虑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行业间要和谐,城乡间要和谐,人类与自然要 和谐;在平均利润率没有形成的社会条件下,政府要通过公平税负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通过公平分配促进和谐。
  2、认真落实、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明确了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并就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作了具体部署。《若干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我国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若干意见》指出了新型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指出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若干意见》面对煤炭企业实际,提出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要逐步提高矿工的工资水平。解决困难的手段包括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税收方面,要切实落实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要改变资源税的计征方法;要加快增值税政策改革步伐。国务院提出的解决煤炭企业税收问题的总体思路为我们解决煤炭企业税收问题指明了方向。
  3、从根本上解决煤炭企业的税收问题,只能是重新进行科学的税制安排
  应该承认,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推动中国的煤炭企业走向市场方面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融入世界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煤炭企业的税制安排越来越不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重新安排煤炭企业的税制已刻不容缓。
  新的煤炭企业税制安排应与国际接轨。据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国外、特别是对主要产煤国税制安排的调研,煤炭企业适用的税制基本上由两大类构成:特种税和普通税。前者主要包括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业权出让金等,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后者主要包括流转税、所得税等;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
  我国煤炭企业税制安排,也可设特种税和普通税二大类。特种税只设一个税种——资源税,把目前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新的资源税按矿产资源质量分为劣、中、优、特四档。为保护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计征依据采用回采率系数调整法。(注)普通税种主要安排流转税和所得税,不再安排增值税;同时取消已失去意义的中央财政“先征后返”和“亏损补贴”二项税收调整政策。这二种税种与一般工业没有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流转税的税基要重新确定。具体来说,对于煤炭企业内部自产自用产品,对于分工较细、并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大型煤炭企业内部的为煤炭生产服务的部门使用自产产品,对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用煤,属于法人项目下生产自用,不视同销售计税。计算流转税时,对煤炭运销环节发生的已税增费部分应足额扣除。
  煤炭企业所得税应实行低档税率。目前,煤炭企业困难依然很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安全、环保、科技、自主创新性投入要进一步加大。鉴于此,煤炭企业所得税率应尽可能定的低些。具体确定至少还应考虑三大因素:一是综合税率应不超过1994年税改前的5.74%;二是企业留利应能保障接续发展需要;三是行业职工平均收入(工资、津贴和奖金)应不低于社会各行业的平均水平。
  此外,企业提出的三个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应给予考虑:一是一线矿工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我们认为作为工作在高危岗位上的矿工,应享受“空姐”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待遇。二是一时难以解决的企业办社会问题。我们认为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经地方财政的科学预算,应采用企业抵缴税款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三是集团公司与改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应作为专题另外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