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精的尾巴初代: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0:08:17
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探讨 期数: 2010年7期下    栏目:财税金融   作者:陈 磊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摘要: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而进行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文章主要对新增值税法下的纳税筹划进行了说明,探讨了纳税筹划的原则,进而对税收筹划的各种不同方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原则;价值最大化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我国现行流转税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增值链条上,增值税逐环节转嫁,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表面看来,增值税不会对这些生产和销售企业产生影响,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纳税筹划及其原则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税基广阔,具有不重复征收的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从而在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
 
    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而且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主要遵循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事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重要性原则等,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
 
    二、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上,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征收方法、税率(征收率)存在一定的区别,导致税负和利润也存在差异。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款支出只能计入企业成本,但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从销售看,购货方可以凭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有效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的购货方和最终消费者,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所以售价一般也较低,这样会对两者的销售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低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或成本利润率筹划来确定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通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另外,在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不仅需要把握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降低涉税风险,还要兼顾企业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其他方面的成本和非货币损益等。
 
    三、增值税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诸如打折、买一送一或买十送一等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这里仅就打折销售和赠送实物做一下比较。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纳税支出,企业应将实物赠送改为打折销售。
 
    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五、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六、延缓纳税方式的筹划
 
    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结算方式紧密联系,不同的结算方式意味着资金的流入时间不同,税法对销售收入时间的确定与现实中资金的流入有出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是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是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是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企业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与时间时,可考虑的纳税筹划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如预收货款比现货销售好,现货销售比赊销好。但有一点必须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并不仅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更重要的是由公司的销售战略来决定。如果赊销或者赊销期限的延长能够使销售量大增,以致于抵消赊销占用的资金所带来的埙失,则应该采取赊销政策或延长赊销期限。
 
    第二,尽量延后纳税的时间或使现金流入时间与纳税时间匹配。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等。
 
    事实上,增值税税务筹划所涉及的方面还有很多,本文仅从以上几个方面做了简单的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必须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对其他税种税负的影响,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做到整体税务筹划,以达到整体降低成本、获取收益的目的。最后,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企业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应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降低税务筹划风险,获得正当的节税效益。
 
    (作者单位:抚顺矿业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