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兵舞张穆便装照片: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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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2010年12月15日16:51东方法眼唐崇德263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近年来,法院工作已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如同狂风暴雨击打着法院和法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面对网络舆情提出的挑战,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坚守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成了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危机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的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与当事人对骂事件,经网络曝光,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2010年5月12日《新京报》报道了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官收黑钱被偷拍的新闻后,立即引起网上热议;次日,《武汉晨报》又以《山东法官“黑”钱,院长来汉善后》为题予以报道,一段《山东法官收黑钱院长千里来善后》的视频几乎同时在网上爆料,随即引起全国反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报纸、电视、网站纷纷关注报道此事。截止5月15日,针对坊子区法官收钱办案的报道和评论已形成强大的网络风暴。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其基本案情是: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中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网民质疑“以 临时性 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

3、社会突发个案经网络舆情推动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万计,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这些案件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就已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致使法院不得不提前介入,未审先备。

4、涉案当事人网上信访希图左右法院和法官审判和执行。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执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部分网民很少质疑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成熟的思辨,仅凭主观臆断对信息发表意见,带有很严重的感情色彩,易导致真相的掩盖、言论的失实。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舆情的直接性、突发性、破坏性、偏差性、难控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艰巨性。在突发的网络舆情面前,只有极少数法院能够主动出击,及时平息网上舆情。2009年5月,一起人身侵权案中原告之父在网上发帖“喊冤”,言语极具攻击性、侮辱性,作为本案承办人,浙江省德清县法院一法官迅即在网上公开作出回应:全文公布判决书并声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绝无徇私枉法,请网民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经过10天网络热议,当事人对自己在网上“恶搞”法官和法院表示道歉,并在网上留言:“尊重法律,静静地等待二审。”2010年3月27日,“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在http://www.yucilife.com/余慈生活网一经出现后被各大网站转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进行专项调查,即在3月29日就事实真相在各大网站向网民予以澄清。原来该帖反映的强奸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

然而,更多的法院则是不知所措,应对失当;或听之任之,无所适从。像山东潍坊坊子区法院执行法官索要办案经费被录像事件,在2010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憬鑫源法人代表陈芹向法官陈本涛寄去当时拍摄的部分录像光盘,并附信要求陈本涛在3日内归还当年被索要的19000元,赔偿其损失之后,坊子区法院的反应不可谓不迅速,双方随即展开交涉,但当坊子区法院领导专程到武汉找到陈芹退款和道歉时又被偷拍,几天后的2010年5月13日新京报刊登《山东潍坊法院法官索要办案经费被录像》和录像截屏,迅即在网上“引爆”,各大网站迅速登载录像,仅五天时间,新浪网即有13696人参与评论,发表评论1855条。该院之所以一时成为众矢之的,除了因为处理方式方法欠妥,行为也欠谨慎外,舆情危机意识不强,面对网络舆情无所作为、无能为力也是重要原因。许多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方面之所以出现类似枣阳法院的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以下问题:一是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危机。对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有效监管抓手,也缺乏有效的制止或者进行澄清的手段。对不实言论,主要采取删除了事,很少对事实进行澄清。有些问题早已解决,但反映问题的材料一直在网络中转帖。二是不善于和新闻媒体沟通,不能有效借助网络管理部门的力量平息舆情,难以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三是缺乏网络舆情危机意识以及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经验和技巧,极易导致枝节横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衍生新的网络热点。四是对危机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由于网络舆情传播快,范围广,聚集效应强,人民法院对舆情危机事前缺乏预测,事后缺乏对舆情的分析和研判,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实行有效控制,极易导致舆情危机的扩散。

二、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民数净增超过8000万,达到3.84亿,其中宽带网民数占网民总数已超过九成,农村网民数量超过1亿;2010年一季度,中国网民数新增2000万人,达到4.04亿人,继续位居全球首位。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工具,使得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网络舆论因势利导,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司法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司法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有利于改进司法作风,培育法官职业道德,防止司法领域的腐败;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看到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冲击。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认识的高级形式。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性的联系。不同的人群和职业,其思维方式存在差异。法官在判案时遵从法律思维,社会大众对事件的判断往往习惯于道德思维。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的指引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对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现实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法律语言载体进行判断、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结论,适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所谓道德思维,是指人们根据道德感知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是对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内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道德思维的形式是判断和推理。所谓道德判断,是指对对象包含有道德意义上的善、恶、正当、义务、责任、幸福等概念的陈述。它表示道德认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某种联系,既是主体的一种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知识形态。所谓道德推理,则是从已知的道德前提推导出某个结论的认识活动。基于上述差异,在对待同一案件时,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讲求以证据说话,因此裁决也并非完全依照客观事实进行;而民众往往只看到事实的表象,只重视案件的道德批判,站在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两者判断上的偏差。在邓玉娇案中网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却忽略了邓玉娇防卫过当的犯罪事实,法院却不可能仅从道德角度对邓玉娇进行判决。同时,许多案件的细节并不为人们所知,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自首及立功等情节。老百姓不关心的这些细枝末节,却都是影响法官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正是由于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社会大众思维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和对抗,网络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对抗,往往使司法面临两难境地: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遭受网络民意围攻,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从根本上讲,司法独立权有了宪法保障,媒体舆论并不能对其产生消极影响。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缺乏监管,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滥用监督权,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有的网络媒体追求“眼球经济”,在案件还未定性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给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暗示,这是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动如果被“网络黑社会”介入,将受到灾难性的打击。2009年12月19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了“网络黑社会”现象,各大网站以《央视: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五万元可左右法院判决》为题赫然登载。一位网络公关公司营销总监说:“期待当代包青天评判,话题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强的,相当于在网络上造出了舆论,逼到一个风口浪尖上,国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让2.2亿网民全知道这事,五万元短平快,300家论坛最核心最积累人气,相当于集中了50%网民在上面。”诚然,面对泥沙俱下的舆论洪流司法部门似乎可以排除干扰,保持中立,唯法是尊。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格局中,舆论一旦形成,很大程度会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机关,他们的介入直接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

(三)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即程序的正义能保障结果的正确。实体正义之“正义”更侧重于“真实”,而程序正义之“正义”则更侧重于“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于过程之中,与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人们会尽可能地选择那些有利于发现结果真实的程序,但因为结果的真实只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真实,所以它更要受过程的价值的制约。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因此,“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裁判的公正性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则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结果的真实,如果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体现实体正义。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社会大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对法院审判形成巨大冲击,实际上就把法庭和法官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网络舆论对于案件的强势、主观的报道和宣传实际上是对案件的“预审”,“预审”的出现将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三、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思考

1、统筹安排,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应对网络舆情,仅凭一个法院、一个机构,是无法妥善处置的。要在各级法院组建有新闻、网络、信息、警务等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上下联动,左右合力,组织开展对涉法网络舆情危机的监测、督办、引导、化解工作。除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信息沟通报告机制、舆情研判引导机制、事件处置机制、新闻发布机制、记者接待管理机制、总结评估机制外,要重点抓好网络舆情预测评估机制建设,强化审判执行人员网络舆情意识,对网络舆情不抬高、不回避,坦然应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实行风险评估,随时做好舆论应对准备,注重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访各个环节把握矛盾纠纷的焦点,及时公正透明的化解纠纷。一旦发生网络事件,要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在第一时间、尽早地给予回应。在处置事件的同时,搞好舆论引导,迅速平息舆论风暴。实践证明: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只能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对于网上热炒的案件,法院必须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下,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切实防止“案件变事件”。对网络舆论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2、借助外力,防止“网络舆论审判”。网络舆论作用于司法活动往往是通过引起权力机关的干预而形成的,要防止“网络舆论审判”,必须防微杜渐。对于敏感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事先向党委、人大、政府通报案情,寻求理解和支持;在司法活动遭受网络舆论干预时,要善于借助党委和政府力量来排除对抗,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性。与此同时,要主动与媒体衔接协调,加强对司法宣传的正面引导。要根据网络媒体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由相应法院组织处理,协调宣传部门,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的支持。网络舆情一旦发生,要在对网络舆论所述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正面回应,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协调相关媒体,公开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澄清负面不实言论,积极参与网上跟帖和讨论,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

3、司法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谚语)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让人直观地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各种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通畅,来自主流媒体的正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传播。而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容易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暗示性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受众做出“理所当然”的推测。而网络传播又具有极大的便捷性,使得这些不实言论和主观推测迅速占领网络各个版面,传达到更大范围的受众,最后导致法院处于“有口莫辩”的被动境地。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时把真实信息传播到普通受众,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可以有效的遏制流言的产生和传播。为此,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坚持“六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网上庭审直播和公布裁判文书是行之有效的司法公开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4、练好内功,促进司法质量提高。许多涉法网络事件证明,司法作风、质量以及腐败问题是引发网络聚焦的重点。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抓好法院自身建设,才能不惧网络负面炒作,从根本上降低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负面影响。即使遭到恶意攻击,也能化被动为主动,拨乱反正,化解流言,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尊重。一要抓好司法作风建设,重点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⑴宗旨意识淡薄和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拖拉,训斥指责;⑵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司法职权,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⑶庭审、执行活动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⑷司法文书不规范,叙述事实不清,援引法条不准,判词说理不明,遗漏裁判事项,校对打印错误;⑸违背司法礼仪,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举止不得体;⑹纪律作风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要提高司法质量,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打牢提高司法质量的人格基础:要坚守法律正义的良知和精神,端正司法理念,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培养认真细致严谨的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要科学构建司法质量评估体系,从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依法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司法还应当直面和呼应激情有余、理性不足的网络民意,处理好三个关系:重视民意,但以遵从司法规律为底线;吸纳民意,但以坚守司法职责为根本;沟通民意,但以发挥司法职能为前提。对待个案中的民意,司法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采纳与否取决于法庭基于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而为的甄别与判断,这样才能既保证普遍民意得以实现,同时也保证司法中立不受个别民意的影响,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互动。三要保持司法廉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免疫力;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相关规定,排除人情、关系、权势、金钱等因素的干扰;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保持法官良好形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廉洁。总之,要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5、推动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截止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舆论的立法属于法律层面的专门法律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的主要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司法解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此之外,涉及网络舆论监管各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类通知、公告等,有相当大部分的网络舆论行为处于规范调整的空白地带。国家对有关网络的立法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担任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重任。网络舆论这柄双刃剑的影响范围并不局限于司法活动,而是包括政治、经济、公民个人等等社会各个方面和行业,正在逐渐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秩序。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通过立法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评价标准,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从而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正确行使。

6、建好网站,打造民意沟通平台。要舍得人力物力,精心打造各级法院网站,在司法与民意之间架起一座“金桥”,积极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和吸纳民意。凡是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均在网上发布。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切实保障网民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经过不懈努力,把各级法院网站建成本辖区内网民信赖、喜闻乐见的网络媒体,为司法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发力平台,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参考文献

1、肖杰:《论网络舆论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载于《中国法院网》2010年2月10日《法治论坛》;
  2、傅勇辉、刘志栋:《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及应对实证研究》,载于中国法院网 2009年12月25日《地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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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全国政法网络舆情监控案例解析》,载于2009年04月16日正义网;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唐崇德责任编辑: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