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嘻哈参赛名单:公民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6/01 08:34:39

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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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目录

简介
公民社会观念的历史演进
  1. 1.公民社会的古典形态
  2. 2.公民社会的现代发展
  3. 3.公民社会的当代转型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
  1. 1.私人领域
  2. 2.公民社会组织
  3. 3.公共领域
  4. 4.社会运动
简介
公民社会观念的历史演进
  1. 1.公民社会的古典形态
  2. 2.公民社会的现代发展
  3. 3.公民社会的当代转型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
  1. 1.私人领域
  2. 2.公民社会组织
  3. 3.公共领域
  4. 4.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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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

  在中国,由于翻译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因此,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会更为便于理解。

编辑本段公民社会观念的历史演进

  公民社会是个历史范畴。两千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公民社会概念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

1.公民社会的古典形态

  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跨越了从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17、18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

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整个社会表现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结构。这一状况在中世纪达到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

2.公民社会的现代发展

  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在二者在现实中实现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以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的法国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为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和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确立了根本的政治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进程。作为对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形成。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作为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3.公民社会的当代转型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

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

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编辑本段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

  就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

1.私人领域

  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而在“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私域(privacy)即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2.公民社会组织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当代一些主张三分法的学者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或狭义化为公民社会组织,将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作为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测量工具。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而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   (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   (3)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运行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   (4)自愿性,即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出于自愿。公民社会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经济组织。   公民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公民社会组织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

3.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主要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辩论的一种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领域。公众通过在这一领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公共舆论),自由的、理性的、开放的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在当代,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已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4.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是当代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要素。所谓“新社会运动”,是相对于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而言的,以捍卫私域和私人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单一主题的抗议运动,如女权运动、生态运动、民权运动等。它以居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为主体。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内核的价值观。上述这些结构性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除了它们以外,公民社会还包含一个与它们互为表里的一系列价值原则所构成的精神内核。这些基本社会价值或原则包括:   (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它强调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   (2)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宽容、妥协、互惠与合作精神。   (3)公开性和开放性。公共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这是公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都十分强调和坚持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开性和开放性。   (4)参与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5)法治原则。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以这些基本价值为内核,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