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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建住房(2005)110号
关于这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 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住
房的办法优先给予解决。
二、 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
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体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
三、 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
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应纳入安置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优先予以解决。
四、 军队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
优惠待遇。经总后勤部同意,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五、 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
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有关待遇。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