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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业务知识
一、合法性
1.主体合法性。 应审查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2.项目合法性。 有顺序性
(1)主项批交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意与土地证的区别)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3.签约资格合法
(1)公章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委托代理签章应有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签章应与企业登记必须一致
二、关于工程造价
1.制定严密完备的合同
(1)明确约定合同价款
(2)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程序和方法
(3)采形象进度分项段结算法
(4)采用担保
(5)其他方法
2.加强鉴证和索赔工作
3.司法手段(法院审理的一般经验)
4.执行:法定担保与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款
A.关于期限
1.期限在标准合同文本中的特殊地位
(1)示范文本从1991年3月由国家工商局、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在《工程建设施工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示范文本作为建设单位必备的投标文件。1993年1月28日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8条更进一步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规定合同条款。
(2)示范文本合同条件部分共计41条立项中,涉及期限规定的有64处,有关发包方面的40处,有关承包方面24处。由于结合具体程序对涉及合同双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使之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期限之默示推定:在规定期限内部明确表示意思表示即推定为表示了某种意思。
2.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严密规定施工期限,避免开工期限设而不定。
开工期尤为重要。除规定具体日期外,应明确具体。以甲方(发包方)下达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确切表述某一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谨防因期限的“前”(之前)无开始,“后”(之后)无截止的规范表述。
事后明确履行期限的文件要作为合同规划部分。
△对签约是书面规定另行商定的事项,实践中往往因事后无书面证据造成权义不明确。妥善的办法是设定明确的程序和期限,并规定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规划部分。
△大凡合同发生纠纷,其疏漏和失误,都要到了打官司或法院作了判决,才变成人们的权利。而问题早在签定时履行时已经存在了。
事先确定工程验收的合同标准。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接受工程。因此,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依法可以不支付价款。实践中,精明的发包方甚至用甩项验收的方法达到既接受部分工程而以甩向部分工程不合格为由不支付价款。
四、工程施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1.不同阶段及期限
第一阶段:质量保修期。《建设法》第62号
起先:《建设法》第61条,“质管条例”第40条。
义务及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保修期内,只要有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修复,如有损害,还要赔偿。
当然,如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保修后可向责任方追偿。但非施工方造成损失,由谁承担责任无规定。
起算:施工验收合格之日。如不合格则修复后再验收。
(1)保修责任的开始
(2)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行得函的情况下,注意择权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a.实际交工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无明显差异;
b.未决索赔与反索赔
c.工程款结算安排
d.业主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
第二阶段:损害赔偿责任期,《建设法》第80条。
有的国家债责任为“0”
责任形式:出现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获得赔偿。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设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加重建设多方面责任。
其责任人:由合同关系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或没有合同关系的质检部门、质检机构、分包商、供应商等。
供应商:有甲方共料与乙方供料之分。总趋势是乙方供料。但无论谁供料,在建材用于施工前,施工单位,监理有责任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依《建设法》及法规承担建设物质量瑕疵的责任。供货单位按《产品质量法》《消法》承担货物瑕疵责任,两者不矛盾。
2.质量缺陷的分类:
(1)设计缺陷
“质管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现设计问题差错,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除非另有约定。承包商不承担设计缺陷的部分。英国、意大利等则承担。
(2)施工缺陷:
《质管》第29条,建材、构配件仅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设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不论由谁导购。
(3)指导缺陷
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证明不明确,违反了告知和提示义务,由承包方负责。
《建设法》第61条规定,交付工程应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住宅使用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