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智慧农场: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缴何种税?
一、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缴何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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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价商(2004)138号文规定,电力部门?如果应缴营业税,其税率又是哪种?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增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而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不属于电力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未有电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内容的,需增加其经营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要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浙价商(2004)138号文之规定,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4款规定:“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单位,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项目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电力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对供电单位收取的未超过一年以上的电费保证金暂不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必须按期对电费保证金进行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应按价外费用的征税规定补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供电企业现阶段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处理方法应等同于供电企业收取100元/户的“峰谷表改装费用”。
浙江省电力公司在2004年年报会议上要求各供电企业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缴纳营业税的口头通知,笔者认为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4]138号文)规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