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笠 毛人凤 老乡:“甲供材料”:合同订立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3:58:53
“甲方供材”引发行业漏税“群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地税局在对全市建安和房地产行业检查中,发现了这样一组惊人的数字:在2004年~2008年5年间,全市120家房地产企业、85家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开发的80多个项目,涉及“甲方供材”高达11.2亿元。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该局2009年对这2个行业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后,共查补税款及滞纳金4533万元。那么,“甲方供材”是怎样成为企业漏缴税款行为的“背后推手”呢?

  “甲方供材”少缴税款的手法

  在全市建安、房地产2个行业的项目建设中,部分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对工程材料采用“自购主材、甲方供应”的形式(通常称为“甲方供材”),部分项目“甲方供材”比例占到工程总造价的40%~60%。在具体业务核算时,部分建安企业未将“甲方供材”价款列入工程收入计算和缴纳各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金额大、涉及业户多、漏缴少缴税款手段雷同。

  其结算方式主要包括3种,一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入账并进行材料核算,按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差价部分直接进入开发成本,乙方按预算价计入预收账款,最终转入收入为甲方开具发票;二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入账并进行材料核算,按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差价部分直接进入开发成本,乙方不进行材料核算,用乙方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决算时为甲方开具发票;三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直接入账开发成本,不进行材料核算,材料由甲方拨给乙方,乙方不进行材料核算,不给甲方开具发票。而合同签订的形式主要包括合同总价款中含有材料价款,结算时按合同执行;合同总价款中含有材料价款,结算时将材料价款剔除;合同总价款中不含有材料价款。

  “甲方供材”漏缴税款实例

  以秦皇岛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0月20日,该公司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85.42万元,12月10日又为该房地产甲方供材料146.92万元,共计232.34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0月30日,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414.37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2月15日,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229.88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2月20日,又为该房地产甲方供材料305.88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2月10日,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1142.22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

  经查,该公司总计涉及“甲方供材”总价款2324.7万元。因为该公司发生业务在2008年,所以适用于1993年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该公司补缴建筑营业税69.7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万元等,累计补缴各税总计79.43万元。

  此案为全市85家建筑施工企业以“甲方供材”为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一个较为显著的个案。该局在对全市85户建安和房地产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后,总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4533万元。

  完善行业管理重在标本兼治

  为确保不同类型合同签订和结算方式下的“甲方供材”涉税问题准确定案,秦皇岛市地税局多次召开政策研讨会、剖析分析会,对“甲方材料”核算价格、发票开具口径等环节,统一了政策依据,并着手建立和完善“甲方供材”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与建设、规划等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建筑业“部门协作、项目登记、以票控税、跟踪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源泉控管,要求其定期向税务机关上报“甲方供材”和开发成本列支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强化税源监控;二是对“甲方供材”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对施工项目严格登记,建立项目管理资料台账,及时将掌握的“甲方供材”信息与建筑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加强对“甲方供材”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督;三是每年开展对“甲方供材”涉税问题的排查和检查,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施工项目,督导企业及时补缴税款,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甲供材料”:合同订立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建筑行业中,“甲供材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及发票的开具却纷繁复杂,以下区分不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备企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事后因处理不当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料”签订合同的几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甲方与乙方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内“甲供材料”,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时的不同处理。

 对合同内“甲供材料”,又可区分为以下两种:

 方式一,甲方转售材料。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此种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将材料再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账务处理: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乙方的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乙方应就这1000万元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

 方式二,甲方代购材料。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此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对材料的质量把关,因此要对工程用的材料进行监管和代购),对委托代购,受托方甲方不垫付资金(具体到操作上,通常这部分材料款并不真正打到乙方的账户,仅是做往来款项处理),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乙方,并由受托方甲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按实购或实销额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甲方应就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甲方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乙方将甲代购的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征营业税。

 对合同外“甲供材料”(下称方式三)。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600万元。合同注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与乙方的合同中仅规定,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合同外“甲供材料”即甲方应按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600万元于建筑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甲方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不同签订方式的流转税分析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部分由甲方采购,但供货商的材料发票已开具给甲方,形成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甲方应缴纳销售材料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式二,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代购代销材料。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甲方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但另外收取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依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00万元施工费用,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600万元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但与乙方不发生材料结算。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甲方自行采购材料600万元,应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中核算,并按照6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不需要开具建筑业发票。

 以上三种不同“甲供材料”方式,合同内“甲供材料”方式一与方式二,甲方转售材料应缴纳增值税,甲方代购材料应缴纳营业税。相对而言,甲方增加了税收成本。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甲方按提供材料600万元与乙方按提供建筑业劳务400万元分别缴纳营业税,但总体税负并没有增加。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材料发票的开具,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方式拨交乙方后,因为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方式二,甲方应注意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方式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方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建议“甲供材料”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事前要统筹规划,规避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