谍影重重4免费下载:对周亮、史建党证词的综合质证意见(补充)-附检方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4:00:56

对周亮、史建党证词的综合质证意见(补充)-附检方意见

(2012-02-19 15:19:18) 转载标签:

杂谈

对周亮、史建党证词的综合质证意见(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你们好!

在本案中,相对人周亮与史建党的证词中,就“行贿”事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原因或目的、以及过程等构成要素存在大量的前后矛盾、自相矛盾、自我否定、与逻辑矛盾、有证据证明的与事实矛盾等问题,详见如下:

周亮部分主要问题

周亮笔录情况统计表

口供日期及询问人员

认识过程

工程项目

送钱时间

送钱地点

送钱原因

送钱数量及来源

其他

2010年9月20日

王寅江、江国富

05年通过章国锡哥哥介绍认识

只做过钱湖人家三期延伸段的几幢;从住宅公司分包。

05年

江东体育馆附近的一个茶室

感谢他在工程上的照顾;因为他既管工程质量、进度等,又能帮我介绍工程做,所以我为了感谢章国锡。

一刀事先准备好的10000万元现金。

 

2011年1月21日

章建军、朱银芳

05年通过章国锡哥哥介绍认识

钱湖人家三期工程;从住宅公司分包。

(实际还是三期延伸段工程)

05年下半年

江东体育馆附近的一个茶室

因为章国锡将这个屋面防水工程介绍给我做,我为了表示感谢。

一万元钱,一刀扎的,从银行取的,并且是用信封包的。

 

2011年7月2日

区法院

05年通过张锡苏一起吃饭时介绍认识

只做过钱湖人家三期延伸段项目;从住宅公司分包。没有做过其他工程,这是唯一的一次。

05年下半年,大约11、12月份。

江东体育馆附近的一个茶室;茶馆是二层的,我们在楼上;在惊驾路靠近体育馆那边,中兴路到朝晖路中间那一段。

那次就是为了这个工程,我想做工程,请他喝茶,钱是在接工程前送的;

我当时并不是盯着这个工地,主要是考虑以后,能够建立一个关系,以后还能再接工程。

是我随身带的,平时都有带,是散钱,一万元。

1、由他出面接业务,实际由章国锡哥哥做,收了五六千元报酬,工人工资是他出的。

2011年8月26日

中级法院

05年通过张锡苏一起吃饭时介

只做过钱湖人家三期延伸段项目;从住宅公司分包。没有做过其他工程,这是唯一的一次。

05年下半年,大约11、12月份。

江东体育馆附近的一个茶室;茶馆是二层的,我们在楼上;在惊驾路靠近体育馆那边,中兴路到朝晖路中间那一段。

为了感谢章给我介绍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防水工程做

反正是一万元,不懂什么样才叫散钱

1、 出面帮章

哥哥去接防水工程,帮助谈下来,然后给章哥哥做。实际也是由章哥哥做的。

2、 因为章国

锡先在检察院说我送钱给他,又说是在江东体育馆附近的一个茶室,所以我才想起来。你不能怪我。

2011年9月5日市检

 

在提示下:承认做过钱湖三期工程(建工集团),以及钱湖三期延伸段工程(住宅公司)。但认为均为钱湖三期工程。

 

这个茶室也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茶室,现在我印象确实不深。

 

 

工程由章国能结算;支付给我五六千元钱,实际是给我的工人工资;

 

质证意见

一、关于工程项目

周亮一直到2011年8月26日出庭作证时还在说:“只做过钱湖人家三期延

伸段项目;从住宅公司分包。没有做过其他工程,这是唯一的一次。”这完全是谎言:周亮实际只做过钱湖人家三期项目(我方有证据:人证及书证),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不是他做的。事实上他在2011年7月2日笔录中及8月26日中院出庭作证时也承认由他出面接业务,实际由章国锡哥哥做,并且收了约六千元报酬,实际已承认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是由章国锡的哥哥做(承包)的。这在沈维真的二次笔录中也得到印证。

在2011年9月5日的笔录中,由于辩方在2011年8月26日当庭出示了周

亮实际所做工程为钱湖人家三期项目建工集团的防水工程证据后,周亮在检方的引导下只好承认说做过钱湖人家三期的项目。但周亮却强辩说他认为钱湖人家三期项目与钱湖人家三期延伸段项目就是同一个工程。检方提供的合同证明,实际这是两个不同立项的两个项目,合同中非常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名称,且前者有两个代建单位,后者无代建单位,且两者时间相差一年多。另外,周亮以前连续四次所说“就是从住宅公司分包的”,这就特指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因为住宅公司没有做过钱湖人家三期项目),而他实际所做的钱湖人家三期防水工程是从建工集团分包的。与不同的施工单位谈业务,前后相差一年多,又怎会记成是同一个工程呢?因此他说只做过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这与事实是矛盾的,这分明是谎言。

在2011年9月5日的笔录中,周亮也并未说工程是他承包的,只是说“工程由章国能结算;支付给我五六千元钱,实际是给我的工人工资;”但以前他说这五六千元是他出面接业务的合理报酬。这存在前后矛盾。另外,一个十几万的工程,工人工资才五六千元吗。这也存在逻辑矛盾。其实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本来就是我与他事先说好由他出面去接,后由章国能承包做的。之所以他肯帮忙,是因为我在04年时给他介绍做过钱湖人家三期的防水工程,几十万,赚了点小钱,在05年春节前后打电话要来我家感谢,被我谢绝。

二、关于送钱时间

在第一份笔录中,他说曾在05年送钱给我,是为了“感谢他在工程上的

照顾;因为他既管工程质量、进度等,又能帮我介绍工程做,所以我为了感谢章国锡。”说明送钱的时间是在工程完成之后,或者防水工程还在做的过程中来送我的。这存在逻辑矛盾:因为住宅公司工程总包合同显示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签订日期为2005年8月份,意味着屋面防水要到2006年4月份左右才能做,他又怎能在05年工程完成或在施工过程中来送钱呢。关于这一点,我在2011年5月11日一审第二庭时提出过质证意见。

后来连续三次改说送钱时间是2005年下半年或11、12月份,这时距屋面防水工程开始时间还有4个月,也不可能在此时谈业务的。

而我自己所编的送钱时间是2005年的春节前后,这与周亮所说时间相差一年。

 

三、关于送钱原因

1、第三份笔录(2011年7月2日)说的原因与前两份笔录是根本性的调整(以前是接了工程并在完成之后,或者是接到工程以后,为了表示感谢;现在是接工程之前,目的为了接工程),也即是完全否定了以前的说法。这是重大的自相矛盾、自我否定。而周亮之所以自我否定,是因为他前两份笔录中的送钱原因已被我在一审第二庭时推翻(2011年5月11日),即:因为住宅公司工程总包合同显示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签订日期为2005年8月份,意味着屋面防水要到2006年4月份左右才能做,他又怎能在05年工程完成或在施工过程中来表示感谢呢?因此他实际是在检方根据庭审情况的引导之下才自我否定的。

2、第三份笔录的送钱理由同样是不符合逻辑的:一是05年春节左右他想到我家来为了感谢我给他介绍做了钱湖人家三期防水工程,我已经谢绝了他,他就不可能再送我钱;二是钱湖人家三延伸项目的防水工程是我主动给他打电话的,如果说我主动给他打电话的意思是介绍给他做,意味着我是极愿意帮他的,那么他就不必再化钱了。而实际情况是:我给他打电话时,我实际已决定介绍给我哥哥做,只是叫他帮忙出面谈一下价格,并在以后作一下技术指导,我就是与他这样说的,他怎会送我钱呢,就是送,我也没理由收他。

3、第三份笔录送钱原因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前后矛盾:先说“那次就是为了这个工程,我想做工程,请他喝茶,钱是在接工程前送的”,后来又说“我当时并不是盯着这个工地,主要是考虑以后,能够建立一个关系,以后还能再接工程。”

不管他怎么说,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的屋面防水工程实际不是他承包做的,他只是出面代别人接业务,这一点他自己是承认的,也有沈维真的证言证实。因此他不可能送钱给我。如果我收过他的钱,我会把工程夺过来给我哥承包做吗,他会同意吗?所以关于送钱的原因,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是根本不成立的

四、关于送钱地点

1、所谓“江东体育馆附近的一个茶室”这纯粹是我虚构的,没想到周亮对

地点的描述竟然与我一模一样,这明显是反贪局引导他倒套我的说法。关于这一点,我在一审第二庭时(2011年5月11日)质证过,我当时的质证意见是:为什么周亮对地点的描述用词与我一模一样,他为什么不说是某条街或说出茶室名称,这明显是在倒套我的说法。于是,在 2011年7月2日笔录中以及2011年8月26日出庭作证时,他虽然还是延续我的说法,但他真的有意识地作了与我有所区别的细化调整,更加具体,说“在惊驾路靠近体育馆那边,中兴路到朝晖路中间那一段”;8月26日当庭还强调说“我是骑着摩托车找的茶室,找到后请章国锡去喝茶的”。听起来好象是真有这个茶馆。可见周亮对一审庭审情况,即对我方的质证意见是了如指掌,这明显是在检方的引导之下作的调整。但是,2011年8月26日二审第一庭时,我们的有力证据,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物业管理人员证明:惊驾路这一段在05年之内从来没有存在过经工商登记或未经工商登记的茶室、茶馆或咖啡馆。我是纯属虚构,他则完全是谎言!这是一项被证据证明与事实矛盾的重大的问题,能够证明周亮恶意做伪证。

2、2011年8月26日二审第一庭,周亮的当庭证言被我方证据当庭推翻以

后,周亮又在检方的引导下又作了自我否定,在2011年9月5日的笔录中,周亮说“这个茶室也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茶室,现在我印象确实不深。”但也还是茶室,公诉人又怎能强说可能是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水晶咖啡馆喝茶呢?又怎能说可能存在未经工商登记的茶室呢?但不管怎样,我方又有证据(物业主管证词)证明在05年期间根本没有任何形式存在的茶室、茶馆或咖啡馆。周亮完全是说谎。

  因此,这是一桩没有行贿地点的“行贿”行为,也是根本不存在的行贿行为。

五、关于送钱过程:

2011年8月26日出庭作证时,周亮说:“我是骑摩托车找的茶室,找好后

请章国锡去喝茶的,就是惊驾路上朝晖路到中兴路这一段,靠近体育馆这一侧”,说得非常清楚。但当被推翻以后,如此详情,在9月5日笔录中却说确实记不清了。如此自相矛盾,如何解释。

关于送钱的来源:以前说“一刀事先准备好的10000万元现金”、“一万元钱,

一刀扎的,从银行取的,并且是用信封包的。”而现在却说“是我随身带的,平时都有带,是散钱,一万元。”这种自我否定不是记忆误差,而是谎言总是要被自己说穿的。在中院时,又说不知何为散钱。

 

史建党部分主要问题

一、关于送钱次数

史建党共作证8次,其中4次说送过二次,其中4次说送过一次。存在前

后矛盾、自我否定的情况

 

  以下针对史建党所说关于为了170万元工程款送2万元这笔的问题。

二、关于送钱时间:

笔录或作证时间

送钱时间

2010年7月21日

2010年春节前,拨款后

2010年11月10日

 

先说是09年上半年,拨款前;关于上次说到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事:“肯定是记错了,应该是2009年年初”。

2011年1月11日9:00---9:30

09年上半年,拨款前

2011年1月11日9:30---9:54

2009年春节前后,反正是上半年,拨款前

2011年5月5日

先说“09年初”,“快到春节了”,在拨款前;后又说“就是09年上半年”,“就是09年初”; “2010年我跟章国锡是没有接触过了”;

2011年7月1日

 

“09年送杨梅之后四、五个月”,又“大约09年12月份”,又“反正是2010年春节前”,肯定在拨款前。

2011年7月2日

 

“应该是09年年底或者是2010年年初”,。

2011年8月26日

 

是09年12月份,或是2010年1月份。

 

从统计表中看出,史建党对送钱时间的说法存在严重的前后矛盾、自我否定的情况。但最后三次连续固定为“是09年12月或者是2010年年初”。为何能够固定,是因为 2011年7月1日一审法院叫他回去查一下170万元的资金请拨情况,他核实了以后确认该笔款项资金请拨时间是:史建党报给监理公司为2009年12月24日、监理公司签证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审计单位签证日期为2010年1月7日、业主代表签证日期也为2010年1月7日、建设局副局长签证日期为1月8日、拨付时间是2010年1月29日。因此他确认送钱时间是“09年12月份,或是2010年1月份”,这和资金请拨时间是相符合的,是为了表达真实性。(这些资金请拨资料反贪局有意隐匿没有提供给法院,是我与律师从东钱湖老单位取的证。)

根据之前在第五份笔录中史说“2010年我跟章国锡是没有接触过了”,又根据史有两次说到“工程款拨付需要章国锡签字”,那么根据他的说法可以确认送钱时间就是在建设局签字盖章之前即2010年1月8日之前。但不管是09年12月,或是2010年1月8日副局长签字盖章之前,史建党在此时间段送钱到我办公室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此时正在在家里养伤。我的出差及养伤时间是2009年11月17日开始到2010年1月20日,达两个多月时间。这可以我的病历、工作笔记以及同事证词为证,同时170万元工程款资金请拨单上没有我签字也证明了我不在单位上班,因此,证据证明史建党说在2009年12月份或2010年1月份这一时间段送钱到我办公室根本就是谎言,不仅仅是伪证,更是恶意诬告。

三、关于送钱的地点

我的证据证明史建党说送钱的时间段我不在上班,因此他说送钱到我办公

室完全是谎言。

四、关于送钱的原因或目的

笔录或作证时间

送钱原因或目的

2010年7月21日

已拨款,表示感谢

2010年11月10日

 

“希望让他帮我解决一下还没有结清的工程款的问题。”;工程款拨付需要他签字。

2011年1月11日9:00---9:30

“希望让他帮我解决一下还没有结清的工程款的问题。”;工程款拨付需要他签字。

2011年1月11日9:30---9:54

为了部分结清工程款

2011年5月5日

“结算工程款的时间去的”,“想早点把工程款结算好”;

2011年7月1日

 

“希望170万元工程款早点拨付”

2011年7月2日

 

“希望工程款早点拨付”

2011年8月26日

 

“希望最后一笔170万元工程款早点拨付”

  

  关于送钱的原因或目的,史建党在笔录中一开始时说“已拨款,表示感谢”,后来一直说“希望最后一笔170万元工程款早点拨付”,“ 工程款拨付需要他签字”。这就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但他还是固定了后一种说法。

但关键问题是,第一:他在8月26日当庭对质时说,最后一笔170万元工程款拨付时间存在延误,我问他是什么原因,是不是业主方或我个人的原因,史建党说不是我个人的原因,但不知是什么原因。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们从最后一笔170万元工程款的拨款过程可以看出:从史建党2009年12月24日报给监理至业主签证到拿到钱,在时间上都是极为正常的,不存在他所说的什么日期延误需要我帮忙的问题,如果说有延误,也是他自身的做决算需要时间等原因导致他没有及时上报,而完全不是业主单位的原因。因此他说需要我帮忙早点拨付的送钱理由,无论在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完全是其虚构的;

第二:史建党说“工程款拨付需要章国锡签字”,一般情况是要我签字,但此笔工程款并没有我的签字,而是业主代表与副局长签字的也可拨付,史建党其实很清楚在应付款的问题上,建设局内部在签字的问题上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并不代表权力,而且他也很清楚在我之上还有谁要签字,但他在8月26日他却撒谎说不知道。因此事实证明他说我有签字权就送我钱这一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如果有签字权就要送钱,那他要送的人就多了。

 

五、送钱形式及过程

笔录或作证时间

送钱形式及过程

 

2010年7月21日

信封装,“塞给了他

2010年11月10日

 

“我当时拿出一个信封放到他桌子边上”,“然后我就走了”

2011年1月11日9:00---9:30

“我当时拿出一个牛皮信封放到他桌子边上”,“然后我就走了”

2011年1月11日9:30---9:54

信封装,章国锡“将钱收下了

2011年5月5日

档案袋装着;“我也没说什么,就把档案袋放在我坐的高脚椅边上跟他说工程款可以的话给照顾一下”,“我没留意”章国锡是否看到放在椅子上的档案袋

2011年7月1日

 

“我把装钱的信封放在椅子边上的报纸上”,“用大的牛皮信封”,“淡黄色的”,“我从裤子口袋里把信封拿出来”,“椅子旁边有一个茶几,上面有报纸,我把信封放在茶几的报纸上面”。“椅子旁边就是茶几,我随手一放就走了。”

关于第一次笔录中“把二万元塞给他了”:“我没有这样说过”, “不是事实。肯定不是我说的。我今天说得是事实。”,

2011年7月2日

 

“椅子旁边就是茶几,我随手一放就走了。”

关于第一次笔录中“把二万元塞给他了”:“我认为之前的笔录有误,思维是会出现混乱的。”

2011年8月26日

 

“我从裤子口袋里把信封拿出来”,“椅子旁边有一个小茶几,我把信封放在茶几上面,是一个大信封”。 “我好象有塞钱给他的动作,后来他不要,放旁边就走了,到底有无此动作也忘记了。”;

2011年9月13日

章国锡办公室里办公桌与窗台之间有一张长条形的跟写字台差不多高的柜子不象柜子,茶几不象茶几的东西,上面堆放着报纸,我把钱就是放在上面;今天说的是一个长条形的木质象桌子一样的东西,上面摆放着报纸。我当时说的是茶几,本身确实不准确。

我在上面按了按,是当着他的面,应该是看到的。

 

1、关于章国锡有没有收钱的问题:到底是“塞”还是“放”;章国锡到底是

“看到”,还是“没看到”,到底是“收下”,还是没收下;到底是“信封”,还是“档案袋”;到底是放在“桌子边上”、“椅子上”、“茶几上”,还是“长条桌上”?如此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反复无常混乱不堪的证词,请问是法律所允许的吗?

2、史建党自2010年7月1日以后连续三次固定说法“我把钱放在椅子旁边的小茶几上”,当8月26日辩护人当庭提交办公室没有茶几的证明之后,史建党又把茶几说成了“长条桌”,又强调放在长条桌的报纸上。而辩护人的证据证明史建党说的所谓“长条桌”其实是夹在窗台与办公桌之间的矮柜,上面也根本不放报纸,而是工程有关的方案文本。

 

综合质证意见

通过对本案相对人周亮与史建党证词中存在问题的梳理分析,他们的证词中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原因或目的、过程等要件,除了证词本身存在前后矛盾、自相矛盾、逻辑矛盾、自我否定、反复无常等问题外,这些要件被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与事实不符,完全是纯属虚构的谎言,是周亮和史建党所作的伪证!而且,证人是在检方的威胁逼迫之下,并引导他们根据庭审情况不断调整之下作的证伪!

一件事情或一桩行贿案件的构成要件无非就是人物、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过程。即时间、地点、原因与过程是构成一桩案件的基本要素,是整个案件的基础,而并不是象公诉人所说的细节问题(如果说是细节问题,也应是不能忽略的重要细节问题)。如果这些基本要素均存在前后矛盾、自相矛盾、逻辑矛盾、自我否定、反复无常等问题,在法律上就应认定其为“存疑证据”,本身就不应采信;特别是,在辩方已有证据证明周亮的“送钱”地点、史建党的“送钱”时间都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那么相对人的这些证词不仅仅是“存疑”证据,而完全是赤裸裸的伪证了。

其实鄞州区检察院的有关领导与反贪局的相关人员,都很清楚周亮与史建党是在作伪证,他们非常清楚这两人确实没有送钱给我。从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

关于周亮:一是2010年9月底时,反贪局副局长李书军曾私下以讽刺的口吻问我:“章国锡,你难道看到过周亮的钞票啦?”这说明他们知道周亮没有送钱给我,我没看到过他的钞票;二是在2011年8月26日周亮的当庭证言被我方推翻以后,鄞检副检察长埋怨张红军:“你怎么叫周亮把惊驾路划划死?”(详见陈瑛:8月26日庭审见闻)这说明他们知道周亮是在张红军的培训之下作的伪证,并在张红军的要求下把“体育馆附近某茶室”具体化,划定在“惊驾路上朝晖路到中兴路之间那一段”。没想到他们的这么一划确实把他们自己“划死”了,没有余地了,因此张红军要被责怪!

关于史建党:一是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是检方自己伪造修改日期后补的伪证,这已被录像所证实(详见姜建高律师二审第二庭辩护词);二是反贪局于2010年7月24日、2010年10月20日两次给我看史建党的笔录,让我记住后复述(以录像为证)。都说明他们实际确实明知史建党没有送我钱。

鄞检的有关人员为何如此无所不用其极,除了张红军徇私枉法、陷害报复的私人目的之外,还有就是为了他们“全国优秀”的部门利益。因此,他们决意要把冤案办成铁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请你们明鉴。谢谢。

                      

章国锡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检方意见

关于周亮部分

1、关于送钱原因: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是由周亮出面接的,是周亮

的工程。说明有行贿章国锡的原因与目的;周亮认为钱湖人家三期工程与钱湖人家三期延伸工程都是钱湖人家三期工程,这是记忆误差;

2、关于送钱地点:之前所说的惊驾路(朝晖路与中兴路之间)上的茶

室,现在周亮说:“具体位置我确实记不清,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茶室。”五六年前的事,记不清是正常的,因此茶室可能不一定在惊驾路上。你不可能要求周亮把位置用笔记下来。周亮说的是茶室,在体育馆附近,并不一定在惊驾路,五六年前的事,这是记忆误差,不能纠缠于细节。

关于史建党部分

1、关于送钱原因:章国锡没签字并不代表史建党没有送钱的意图;

2、关于送钱时间:章国锡病休时间是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月20

日,但史建党说送钱时间是2009年12月左右,并没有说刚好在章国锡病休期间送;

3、关于送钱的过程:茶几记错了,实为长条桌,这是正常的。是不是茶几

并不是关键。中心是解决被告人是否受贿、被告人是不是为行贿人谋利。这是解决受贿案件构成要件关键性的东西。

章国锡同事不能证明长条桌上是否一直没有报纸,或许刚好送钱的时候有报纸。

检方意见综合:

1、证人前后说法不一致,属于“记忆误差”。这不是说谎。比如说第一次开

庭上午是下雨,但下午是不是下雨有可能记不得了。过两天我说是阴天我就是在说谎了?每个证人的记忆及表达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每种说法在某些方面是不一样的,这是很正常的。我们调查的是行贿人是否行贿的行为,不在于那天穿什么衣服、以及天气情况怎样?这都是细节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构成要件是基本事实。证人是有不同说法,但基本事实没在变,你不能认为证人说法细节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他就是在说谎。那我认为这是在偷换概念。

2、通常说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而并不是说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一些细节清楚、并不能有矛盾。所以我们关键的事实清楚,细节对不上是正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