谍影重重四部曲1080p:杨支柱:自陷困境的韩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9:36:02

 

 

自陷困境的韩寒


杨支柱

    上海市普陀法院发布消息:“2012年2月3日,我院收到韩寒诉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及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的起诉材料。经审查,我院于2012年2月9日正式立案。”据说后来韩寒又撤案了,是否换个法院或变更部分当事人重新起诉不得而知。


没有公权力相助,要蒙骗数以亿计的人长达十几年之久是不容易的。拿“正龙拍虎”事件来逼韩寒拿出“铁证”自证清白是没有道理的。“正龙拍虎”事件不是周正龙消极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而是他积极地拿“虎照”获取国家奖励,举证确系虎照的责任当然应该由他承担。又从事理上看,拍照之先必有被拍之物,创作必无。不是说不能质疑,可能韩寒早期作品被其父做了较大修改,可能韩寒忙于赛事时其父为应付读者而代笔,但他们父子不承认是无法证实的,因为创作不是拍照!如果企图证明的不是韩寒的特定作品而是他的全部作品为伪,那就更不可能。


我也不赞同韩寒起诉损害言论自由的说法。对言论自由的侵害首先来自传媒垄断、书报审查和自动化网管,其次来自对所谓“颠覆”言论的治罪、非法拘禁和对散布“谣言”的治安拘留,再次来自县委书记、县长们对揭黑者的诽谤指控。积毁销骨,许多人视名誉胜过生命,名誉权的保护并非不重要,惩治损害名誉的行为并不违反言论自由原则。方舟子败诉也不是第一次了,他的行为有改变吗?


但是我仍然认为,韩寒作为名人,打名誉官司是很不明智的。


当言论被纳入侵权行为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时,首先着眼的是言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名人却很难证明自己受有某种言论的损害或者这种损害可归责于诽谤言论。诽谤所带来的损失可分为内心痛苦和社会评价降低两个方面。内心痛苦本来就很难证明,名人通常又被社会、被法官认为见过世面、经过风浪,心理承受能力比普通人强。


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涉及到名人对媒体的利用能力问题。媒体都非常乐于发表名人的言论,这使得名人很容易澄清对自己的诽谤。如果已经澄清,那么你的外在损失在何处?如果没有采取澄清措施,能够采取措施阻止损失扩大而不采取措施,加害人对于扩大的损害应该可以免责。如果已经采取澄清措施却不能澄清,那又可能意味着公众舆论认为所诉言论不是诽谤,这会对法官判决将产生什么影响?


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要胜诉还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任何人对于明显有损其他个人利益的言论应尽适当注意的义务,也就是必须就言论者自身通过言论获得的利益、言论的社会公益和该言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大小做出权衡,不能为小利而造成大害。不做权衡就胡说八道造成他人损害就被认为有过错,至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表可能有损政府官员名誉的言论和发表有损名人名誉的言论是存在监督政府或满足公众需求的公益的,而发表可能有损普通人的言论则几乎没有公益存在。因此在过错的认定上,对普通人的名誉侵权的过错认定较为严格,有一般过失就应承担责任;对名人的名誉侵权过错认定较为宽松,只有重大过失才会被认为有过错。尽管在起诉谣言制造者的名誉权诉讼中,原告是名人或普通人在对过错的证明责任上并没有区别,因为谣言制造者会被认为是故意造谣。但在起诉谣言传播者(包括媒体)的诉讼中是有明显差别的,对政府官员或名人不利。


以司法手段恢复名誉唯一的优势是对言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明确,法官通常不会像某些不懂法律的评论人那样动辄逼人自证清白。作者没有义务,也不大可能证明自己的作品是自己亲自写的,不是他人代笔的。这当然意味着加害人更没有可能证明作者的作品是别人帮他写的,除非代笔者自己出来指证并提出一些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在韩寒的官司中几乎是痴人说梦,因为被指控的代笔者就是韩寒的父亲。所以韩寒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依然受有损害,并且能够证明方舟子有过错,他应该可以胜诉。


问题是在名誉权案言论真实性或合理来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原则下,原告胜诉仅仅意味着被告不能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且没有可免责的合理来源,并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因此,这个特别有利于韩寒胜诉的因素,同时也是妨碍韩寒恢复名誉的因素。由于父亲不大可能出卖儿子,加以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本来就不强,韩寒胜诉无法解除那些质疑韩父代笔的人心中的怀疑,从而也就无法恢复韩寒的社会评价。


一方面是法院对韩寒名誉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公众由于对早已臭名昭著的判决的逆反心理而加剧的质疑,韩寒在情感上极可能在“韩三篇”(以我可能是以偏概全的理解,可以归纳为“反对革命论”、“民主不合国情论”和“贵族自由论”)之后进一步亲近政府、背离公众。这对于一个体制外作家来说绝非好事:亲近政府削弱甚至丧失思考、写作的独立性,背离公众则削弱作品的销售市场。


如果用“反报道”的舆论手段恢复名誉,不但无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跟诉讼手段还具有另外一些无可比拟的优势:速度更快、效率更高并且节省司法资源。因此一些国家对于名誉被侵害的人要求反报道的权利和媒体的义务有详细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媒体妨碍(如故意拖延)反报道、拒绝反报道或不准确地发表反报道,才能跟作者列为共同被告或被单独起诉。


其实很多人怀疑的韩氏父子两人共用一个笔名并非作品本身造假,正如余以为所说,“吃鸡蛋用不着知道母鸡是谁”,《红楼梦》的作者是一人还是两人也不影响《红楼梦》的价值。年轻人有点虚荣心没什么大不了,韩寒如果承认自己独占了父子共同作品的荣誉和利益,公众是不难原谅他的。克林顿也有一度不承认跟莱温斯基的丑闻并因此受审,但是后来承认了,公众还是饶了他。对韩寒这样一个年轻小伙子的诚实要求不应该比对总统的要求更高。如果韩父只是早期为韩寒修改作品、帮助韩寒把握敏感问题和(或)韩寒赛事繁忙时偶尔应付一下读者,那就更是人之常情,尤其易获得公众谅解。正是韩寒夸张的否认态度,导致了一些人把他神化,另一些人把他妖魔化。如果韩寒真的被冤枉了,他要对这些已经把他妖魔化的人澄清真相恐怕需要自己毕生的努力,尤其是其父百年之后的继续努力,争辩已无济于事,胜诉更无济于事。


 


(新快报2012年2月17日发表时改题为《名人打名誉权官司,不划算》,删改为不具体针对所谓“韩寒代笔”事件而是针对所有名人打名誉权官司的抽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