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战争电影闪电行动:为贪官求情的公函是如何发出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3 1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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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对此有人置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后,由原单位向法院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函是否合适,这样的函件是不是证据,法院是否应将该函件作为判决依据?(《中国青年报》2月17日报道)

  从本单位走出两位巨贪罪犯,原单位不以为耻,反而出具公函为其求情;基层法院对“公函求情”法理层面的“正价值”和“负价值”都不加鉴别,竟十分可笑地将其列入审判证据中。如此“双向雷人”的事,让人不禁感叹: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罪犯之一的尹春燕,在《悔过书》中“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其原工作单位竟然真的照办了。此事之所以令人称“奇”,奇就奇在这家机关对公函之“公”,似乎没有丝毫的神圣之感。记者问:“出具该函件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行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刘希山说是代表单位的意见,而单位意见,又无非是“尹春燕工作上是佼佼者,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说来说去还是单位利益。而众所周知,作为机关的正式公函,只能作为行使公共职责时沟通所用,不能在涉及单位利益与外界沟通时使用(涉及单位利益的对外沟通,只能通过下属的办公室或办公厅,用部门印章和公文)。由此可见,如果“公函求情”用的是房产管理局正式文件和公章,就是一种违规行为。

  而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被告者单位无论出具什么,价值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对本案案情是否提供有明确人证、物证,有必要列入庭审的证据,除此之外,都应作为垃圾予以排除。从原报道来看,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公函求情”,只是单位利益与同事“人情味”的综合体。这样的东西,法院竟将其列入审判证据中,令人不可思议。

  说到反腐败,我们经常听到“任重道远”这四个字。堂堂政府机关,竟然毫不掩饰地给本单位的贪官“公函求情”,让我们对这种“任重道远”有了更深的理解。两名贪官已经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其问题严重到了哪一步,想必再愚钝的人也能悟到几分。但是昏了头的单位,却似乎觉得这事没什么大不了。近百万元的受贿大案,被其单位轻描淡写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这样的认识坐标,这样的公务水平,这样的法制意识,与一个政府机关的身份,实在太不相称了。看来,改变“公共职责与单位利益混杂不清”的思维与行为惯性,比查处几个贪官难度要大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