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酷宝电话手表说明书:中国流氓学简史之二:狭义流氓学的政治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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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氓学简史之二:狭义流氓学的政治叙事(2006-07-01 10:51:40)   分类:学术探索  狭义流氓学的政治叙事 狭义的流氓学研究的对象是所有违反道德习俗和法律条文的人群。这个群体无疑是官方叙事和传统精英叙事的后果。它被限定在法学和伦理学的范畴以内。我们看到,有关流氓的庞大语词指称体系从先秦开始,一直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并且在不断扩张和删除之中。但“流氓”一词据说出自近代上海――一个典型的移民城市。它的问世终结了有关流氓的复杂的指称系统,也就是逐渐取代其它语词,成为一个主要的现代能指,用来称谓那些被国家宣判为在司法上和道德上双双“有罪”的人,并最终形成我所说的狭义的“流氓学”的语义框架。
 《现代汉语词典》的“流氓”词条明确指出:“流氓,指违法乱纪的人”。更加权威的罗竹风主编的《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是:“一是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行为。”同时,“流氓”也是政治敌手之间互相抨击的工具。例如,南京政府坚持称共产党为“共匪”,而北京政府则称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为“蒋匪帮”,等等。 中共建政之后,中国的司法定义中,流氓仍然是社会暴力和色情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流氓罪则始终是一项语义宽泛的罪行,其中包括奸淫、猥亵妇女、同性恋和街头滋事,暴力伤害他人等各种类型的罪行。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才把其中一些罪行从“流氓罪”中移走,作了单独列项。经过漫长的司法挣扎,流氓的庞大队伍终于开始减员。但流氓作为一种社会景象,却变得越来越惊心动魄。
 狭义的和作为罪犯的“流氓”的辨认主要通过其行为方式来进行。在惯常的意义上,人们把从事行骗、讹诈、抢夺、偷窃、拐口、打斗、霸市、放债、赌博游戏(斗鸡、斗蟋蟀、斗鹌鹑等等)、嫖娼、奸淫的人叫做“流氓”。其基本特征是:无耻、暴力、欺骗、淫恶和无道。
 中国历代政府对流氓通常采取严厉的惩罚。这种情形在清代尤为显著。清政府对于暴徒、棍徒、谋反、江洋大盗和所有抗拒官府的罪行,大多施以绞死、砍头以及暴尸或枭众示众等酷刑。中共建政之后,对流氓团伙的首领也大多判处死刑,这种对流氓的镇压在文革期间达到了高潮,各地经常进行“台风式”的流氓拉网围剿行动抓捕“流氓”,然后召开大规模群众公审大会,在宣判死刑之后,立即用大卡车押赴刑场实施枪决,以死亡震慑的方式重申政治威权。 邓小平时代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不断用“刮台风”模式镇压它所认为的“流氓”罪案,在“从重、从快、从严”的口号下加重司法推量,予以“严厉打击”。在国家与流氓的战争中,法律的尺度总是让位给了政治需要。对于国家体制来说,除了“现行反革命”,流氓就是它的最大威胁和敌手。流氓引发的国家主义警觉,几乎超越了一切现存的刑事罪恶。
 迄今为止的大多数传统研究,都在狭义的范围内标定着“流氓”的语义。狭义的流氓就是道德沦丧者的一种称谓,它与强暴、奸污(通奸)、猥亵、抢劫、斗殴、敲诈、欺骗等诸多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它事实上就是对人类系列罪行的一种简约化命名。 但狭义的流氓极易造成一种假象,即流氓的问题只是少数人的问题。只有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流氓,才能对中国历史文本做出合理的解释,即为什么一个据说是被儒家学说全面掌控的国家,最终却完全丧失了儒教的特征,成为一个暴力横生、充满腐败的道德涌流、并且长期陷入勾心斗角的内讧之中的“酱缸”?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民间文化在八十年代以来会成为反讽主义的天下?这些国民的精神特质与儒家教义毫无干系,而是显示了浓重的泛流氓化的特征。但大部分西方汉学家并不能清晰地看到这点。他们宁可继续逗留在所谓儒家文化领导中国的幻象之中,并就此对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做出经久不息的误判。(作者:朱大可,摘自《流氓的夜宴》) (注: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使《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来的流氓罪分解为侮辱妇女、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四种犯罪,同时增设了黑社会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罪、证券欺诈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新的项目) 本文题图:忻海洲《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