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陷撒哈拉在线播放: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_南海网:海南出台若干意见 助推海南地方金融机构复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3:23:47
省政府出台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助推海南地方金融机构复兴

  本报讯 (记者彭青林)近日,省政府正式出台《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推动海南农信社的改革跨入一个新的阶段。

  "《意见》出台是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省政府金融办主任王年生表示,海南农村信用社是我省目前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也是全国最后一家改制的农信社。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推动其改革发展。从近期来说,《意见》是要支持和鼓励农信社改革发展,落实国家深化农信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扶持政策;从长远来说,为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通过《意见》的政策扶持,促进农信社加快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重构海南地方金融体系,推动海南地方金融机构的复兴。

  农信社改革有了指导性文件

  作为我省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自2007年8月启动改革并由省政府管理以来,其改革进程的每一步都备受全省上下关注。

  省农信联社理事长吴伟雄表示,农信社改革以来取得明显成效。资产质量大幅提高,改革稳步推进,但当前面临的困难也不少。

  近年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先后通过发行央行票据、税收减免、保值储蓄贴补息返还、代理财政涉农资金、协调纪检司法部门帮助清收、解决社保移交问题等措施扶持农信社的改革。

  《意见》是建立在过去对农信社改革的扶持政策和农信社改革近3年来的成效之上,进一步深化扶持力度,加大改革步伐,解决农信社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设立农信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

  《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设立农信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以上年度农信社缴纳的营业税为额度,实行有条件补贴,用于弥补农信社历年亏损、增加拨备和鼓励投资入股。

  据悉,由于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近年来我省一些商业银行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农信社承担了我省县域与乡镇信贷市场的较大份额。目前,农信社存款仅占全省市场份额的6.69%,但涉农贷款余额达74.6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1.08%,因而有必要设立补贴专项资金,帮助农信社健康发展,也是推动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农信社在改革过程中,依靠自身弥补亏损能力有限,自身抗风险能力依然脆弱,需要通过补贴"杠杆"手段引导资金投入。

  在帮助农信社"轻装上阵"的同时,《意见》还规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多方面促进农信社做大做强。

  有利增资扩股,走向地方银行

  今年初,海南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在相对偏远的白沙开业,让不少业内人士吃了一惊。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通过注入1000亩山地资产,帮助白沙农信社置换不良资产,化解历史包袱,从而顺利获得银监会批准。《意见》明确支持了白沙的经验,鼓励市县政府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农信社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这种做法也是全国各地支持农信社改革的一种有效经验。政府注入资源置换不良资产,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增资扩股,有利于地方金融发展。

  事实上,虽然海南农信社连续两年主要资产质量进步度在全国排名第一,但比照银监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标准,不少市县农信社仍有不小差距。从农信社到银行之路依然需要艰苦的努力,而地方政府的资产注入有望成为一针"强心剂"。

  "改革最终目的是要将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我省的新农村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王年生说,不论化解历史包袱、增资扩股或支持做大做强,都在于提高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从农信社到地方农村商业银行的变革。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1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5月7日五届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金融主力军作用,推动建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农村信用社包括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5年内,在农村信用社历年挂账亏损未全部消化前,省级财政以上年度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为额度(包括省分成部分和市县分成部分,市县分成部分由市县财政通过结算上缴省级财政)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通过信贷引导方式实行有条件补贴,用于弥补历年亏损、增加拨备和鼓励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依据省级权限,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从2010年起5年内,税务部门对有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经申请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经申请依法免征契税。依据有关规定,免收农村信用社房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从2010年起5年内,对清收省农村信用联社成立前(2007年8月10日前)农村信用社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省级财政按农村信用社上年度清收总额的2%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存款,积极引导各类财政性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

  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善支付结算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关系密切的优势,办好财政涉农资金"惠民一卡通"等涉农金融服务业务。

  七、对农村信用社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信贷服务网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信用社增设新的服务机构确有用地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规划安排。

  八、支持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对农村信用社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行业领先和成效明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收益良好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农村信用社参与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十、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机制,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加强农村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