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个人必问的问题:赣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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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4 12:06:00 文章来源: 【繁體中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领导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职能作用,为全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县“三化”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街道、乡镇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四条 赣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文明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赣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赣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赣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决定、决议和各项任务;
(二)研究确定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五)总结、推广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典型经验,听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
(六)指导和帮助各单位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总结推广各单位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审议、命名、表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典型;审议推荐上级表彰的的精神文明先进典型;
(八)审议、命名、表彰县级文明单位;审议、推荐省、市级文明单位;
(九)组织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文明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文明委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文明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文明委的日常工作。
(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实施具体指导;
(二)签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三)批示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请示;
(四)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或由地方、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
(五)应邀参加同级直属部门和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代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表意见或讲话;
(六)听取或接受各乡镇有关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
(七)负责承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文明委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的制度
(一)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党政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把“三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级党政组织必须始终把“三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工作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继续实施精神文明建设“一把手”负责制,精神文明建设贯穿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全党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十分重视民主党派的作用。
(二)严格实施评优选先中精神文明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看领导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而且要看领导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这要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文明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整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力量,进一步发展齐抓共管态势,制定本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县文明委牵头,文明委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市县文明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做记录。文明委各成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三)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对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特别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和决策;听取县文明办关于各阶段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汇报;审议文明委和文明办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审议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命名表彰事宜;讨论决定其它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五)县文明办负责制定会议纪要报县委、县政府并印发有关单位,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文明办按照部门职能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和对口部门,并负责督办落实。
(六)联席会议要求各文明委成员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替。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四章  文明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研究完善创建文明单位标准、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四)组织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开展多种竞赛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发现、总结并宣传推广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
(五)负责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管理有关经费;
(六)完成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做好精神文明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
第五章  文明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文明委作出的有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 配合县文明委部署、制定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方案和措施任务;
(三) 深入调查研究,为县文明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决策提供建议;
(四)对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商定;
(五)带头搞好本系统、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帮助基层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与县文明办的沟通联系,认真完成县文明委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县文明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全面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制定了长期的和年度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考核办法,是否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完成市文明委部署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任务。
(二)是否做到一把手负责制,一班人两手抓,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之中。
(三)各成员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否较好地发挥了带动和示范作用,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否按规定和制度办事,规划和工作安排是否得到落实,是否总结了典型经验,并进行推广,有何成效。
(四)是否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否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并认真进行总结和表彰奖励。
(五)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政策、规章以及制度,是否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是否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
(六)是否做到了三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逐年提高,政治稳定,秩序良好。
(七)成员单位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是否存在不落实的问题,是否积极参加县文明委和县文明办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县文明委对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情况的考核办法
(一)县文明委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落实精神文明建设职责分工的情况汇报,研究安排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每个成员单位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县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要向县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三)县文明委通过听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同时组织力量,深入成员单位或其基层单位了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广泛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意见,以县文明委会议或县文明委文件等形式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不能尽职尽责、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提出批评,对不开展活动、不履行职责的,将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调整文明委成员职务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县文明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文明委成员单位须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县文明办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第二十三条 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由县文明委负责检查考核,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