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互动专员工作总结: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2011年第39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4:25:11
发布日期: 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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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扬州市: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居民收入倍增
●南京市: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苏州市:突出“五个注重”  谋划明年工作
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将集中返乡,部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更加凸现的现象,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要依法及时移送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案件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立即安排专人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业务庭提前介入,配合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力争使此类纠纷在诉前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是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工作。要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效率,对于诉前调解不成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对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全;对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当事人联系相关部门。农民工工资案件一律实行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劳动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依法及时审查并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是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机制。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判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调解、快速结案。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手段,尽可能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确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作出判决,避免因久调不决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实在春节前无法审结的,要依法采取先予执行等各项法律措施,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
四是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要切实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除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外,立案部门和审判业务庭要在结案后主动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符合启动执行督促程序条件的,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启动执行督促程序。各级法院执行部门要集中力量,优先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
(供稿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意见 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居民收入倍增
日前,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提出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加快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
意见明确,全市职工50人以上建立工会的企业,在三年内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且协商内容规范、程序标准、履约到位。职工50人以下的企业(含未建会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雇主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区域(行业)职代会审议率达到100%。企业(含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普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职工50人以上建会企业上报审查率达到并稳定在95%以上,人社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出具率达100%。
意见要求,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保障措施、歇业待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注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工资增长,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
意见强调,建立“人大检查、政协视察、部门联动、工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工资集体协商外部监督检查体系,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责令其改正。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协调。对拒不执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国税、地税、工商、物价、统计、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对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联合调查,并督促其整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地方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部署,纳入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中去规划,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体系中去考核,纳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中去推进,通过工资协商,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
(稿件来源:12月27日《江苏工人报》)
南京市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南京市在市、区县、社区、企业基本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组织网络。为适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需要,目前,该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把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体系,旨在培育更多高素质劳动关系协调人才,更好地预防及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意见》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目标任务。自2011年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资格培训。至2012年,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建制率达80%,力争使40%以上从业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至2013年,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建制率达90%,力争使60%以上从业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至2014年,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建制率达100%,力争使80%以上从业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至2015年,全市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全部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意见》明确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范围对象。劳动关系协调员一般由下列人员担任:企业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或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区域、行业、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人员;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等行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其他熟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有劳动关系协调专门知识的人员。
《意见》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参与区域、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民主管理等工作;参与区域、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等工作;接受委托参与区域、企业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的起草、签订等工作;接受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选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接受委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劳资沟通、集体协商提供专业帮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活动。
《意见》强调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管理。一是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的领导,并对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进行协调。二是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专业培训工作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市职教联合会承办。经培训合格,发放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三年一次的复训制度,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素质。三是建立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管理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给予在相关评先中优先推荐表彰;对不符合继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的人员,提请有关单位调整或停止其相关工作。
另悉,由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主办、市职业教育联合会承办的市首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近日开班,100名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参加为期了10天的培训。首期培训班课程将按照相关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要求设计,培训期结束将统一组织考核鉴定,对考核合格的学员,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2012年2月起,南京职教联合会将长期开班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按照计划,到2015年,全市各个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工会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应全部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供稿单位: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突出“五个注重”  谋划明年工作
苏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近日召开2011年度会议,提出按照“五个注重”的要求做好明年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一是注重提质扩面,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调研,推动富有地方特色的《苏州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尽快出台,从制度层面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市的提质扩面工作。同时,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人社部门要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工会组织要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完善行业、区域工会网络建设,不断提升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素质。企业方组织要指导企业加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三方合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指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
二是注重典型引导,优化和谐创建体系。深入贯彻《省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的培育力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做好A级劳动保障信誉企业与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衔接工作,形成梯度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健全对和谐企业奖励表彰的长效机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加强先进典型的示范宣传,以评先促创建,力争2013年符合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标准的企业数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50%以上。
三是注重指导服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引导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着力消除保险制度覆盖盲点。此外要做好明年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重点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企业民主管理,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多种形式,保障职工知情有渠道,诉求能表达,参与有载体,权利得落实。
四、注重纠纷化解,完善应急预警机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健全因企业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符合苏州实际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办法。以工会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内部调解机制,同时积极扩大区域劳调组织的覆盖面,按照“准备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的原则,指导企业对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化解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纠纷稳控调处工作。
五是注重协调联动,抓好三方机制建设。三方组织要主动加强联络沟通,增进理解互动,健全和完善三方机制的工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形势预判和隐患预警工作。一方面三方组织要通过各自工作渠道深入企业了解用工现状和职工思想动态,掌握不稳定因素,高度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企业实施定点跟踪、动态监控;另一方面对于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联合三方力量,及早介入,迅速处理,坚决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维护全市劳动关系的安定和谐。
(供稿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