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梦害怕预示着什么:龙志:专案组总指挥揭秘曾锦春“两规”始末(南方都市报 200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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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曾锦春之抓捕
专案组总指挥揭秘曾锦春“两规”始末

日期:[2008年11月22日]  版次:[AA20]  版名:[深度]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4  条   时任湖南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曾锦春。CFP供图

  曾锦春是我见过最失去理智的人,一般人多少有些恐惧,在说到几百万一笔的受贿时,他却根本不在乎。

  ———专案组总指挥陈健

  令人震惊的“一号对象”

  (“一号对象”是专案组在抓捕行动中给曾锦春取的代号)

  ○曾锦春在郴州经营数十年,关系盘根错节。专案组成立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得出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曾锦春的儿子当初说不会出卖家庭,最后却一口气说出了2800万元巨额资金的线索,让专案组大吃一惊。

  ○曾锦春“两规点”附近停满了郴州牌照的车子,对面宾馆里也长时间住满了人,有人甚至拿望远镜紧盯对面。

  ○专案组查明曾锦春实际资产6000多万,交待的受贿金额达3000多万,证据到位的有980万,另外有2100万元证据尚需落实。

  前日下午,曾锦春的弟弟曾岩春致电本报记者,“看守所通知家属,死刑犯不能关在那里。”随即,一审判决就公布了。曾锦春判刑最重,法院认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故判死刑。

  曾锦春在郴州经营数十年,关系盘根错节。在2006年“7·19”专案组成立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得出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此次,曾锦春是如何被抓捕的?案件又是如何侦破的?对于公众来说,一直是个谜团。2008年4月25日,曾案一审开庭后,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总指挥陈健,披露这段不为人知的侦破过程。

  专案组要啃一块硬骨头

  “7·19”专案组成立之前,曾锦春曾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过三次,均未查出问题

  2006年7月19日,新华社有关曾锦春腐败案的内参上报中央,中央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湖南省彻查。7月20日,湖南省纪委常委会根据批示,决定对曾锦春立案调查。

  次日上午,湖南省纪委案件检查一室主任陈健在去往湘潭开会的路上被领导电话召回,他的新任务是,负责筹建曾锦春“7·19”专案组。

  尽管口头上答应了,但心里仍没底。在当时,曾锦春到底有没有问题?有多大问题?谁也不敢讲。在此之前,曾锦春曾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过三次,均未查出问题。这一方面得益于他在郴州经营数十年,关系盘根错节。陈健意识到自己要啃一块硬骨头了。

  首先成立的初核小组一共5人,他们在省纪委办公楼找了个会议室,全封闭办公。负责鉴定曾锦春究竟有没有问题,为后面的调查做准备。初核小组的工作是收集历年反映曾锦春问题的材料,在一大堆举报信、旧报纸、传单中找出内在关联和蛛丝马迹。

  那天是星期五,湖南省纪委领导问:三天内,能不能够拿出个方案?三天后,能不能够下去开展调查?

  陈健回答,问题应该不大。

  此时,随着市委书记李大伦被两规,郴州官场系列腐败案再掀波澜,有关曾锦春的报道已经公开化,有人甚至在互联网上建起了“曾锦春祠”。举报铺天盖地。

  看到这些材料后,初核小组感到有点棘手。原因在三方面:第一,散发传单式的举报,到处都是,是办案人员最不愿意看到的,打草惊蛇,对方早已经做好充分的防备;第二,曾锦春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对办案的一些套路、调查方式非常清楚;第三,在省各个单位里都有他的耳目,很容易走漏风声。

  初核小组对群众反映曾锦春的数十个问题进行归类和分析,“按照常规的办案方式去查,肯定又会陷入前三次调查组的老路上,”看了一天多的材料后,陈健没再继续下去,走出了办公室。

  办案人员故意被“收买”

  煤矿老板黄江武果然中计,给曾锦春传递信息和纸条以期与曾串供并订立攻守同盟

  煤矿老板黄江武进入专案组视线,是一次偶然的机会,缘于湖南省公安厅正在调查的“赵德忠案”(本报于2008年4月17日,以《“三不倒”书记的垮掉》为题披露过此案)。

  在与公安厅办案人员交谈时,陈健发现涉案人员黄江武与曾锦春关系密切,经讨论研究后,黄被确定为突破口。

  2006年8月10日,湖南省纪委专案组请省公安厅配合,利用黄江武参与聚众赌博之机将其抓获。经过艰苦交锋,黄初步交待了其请托曾锦春帮忙办理采矿证、干预公安办案和从看守所“捞人”,与曾锦春密谋打击报复赵德忠,并向曾行贿37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但此后谈话陷入严重的对峙和僵持状态,并出现了异常的翻供情况。调查组分析认为黄江武与曾之间肯定还存在更严重的问题没有交待。

  针对黄江武竭力想与办案人员套近乎的举动,专案组有意安排办案或陪护人员与其独处,并取得了他的信任,黄果然中计,用许以重金和电站干股的方式拉拢、收买办案和陪护人员给曾锦春传递信息和纸条,以期与曾串供并订立攻守同盟。

  至此,专案组从中截获了其尚未交待的向曾锦春行贿73万元以及所谓借给曾锦春200万元用于在张家界镍钼矿投资的问题。该矿的暴露,为拓展线索渠道提供了条件。

  专案组由此发现了曾锦春的三个问题:滥用职权;合谋诬陷他人;收受贿赂。

  但仅凭这些还不能采取行动,在黄江武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的一个月里,曾锦春已经探知了风声,并开始与一些煤矿老板订立了攻守同盟。

  专案组又以涉嫌李大伦案为名,再次传来了郴州市国土局党组书记杨秀善、郴州市招标办主任李仕林以及一名包工头。

  十多天过去了,案情无多大进展,杨秀善没有交待曾锦春的太多问题,倒是把自己受贿300多万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专案组只有向外寻求更多突破。

  此时专案组面临的情况是:上述人员交待曾锦春涉案金额数百万,但都是单一说法,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构成“两规”条件。“在证据形成方面,至少要有两个不同的人,或者两条不同的线索,互相印证才能确定。”陈健说。

  最后定下证据的是两个建筑公司老板,安仁县安平建筑公司张扬生和安仁平背建筑公司刘显贵,两人因郴州卷烟厂打叶复烤附属工程招标,同时向曾锦春行贿。在曾锦春的协调下,确定两家公司同时中标。

  动手!抓捕“一号对象”

  门撞开后,先是曾锦春吓了一跳,大叫:“干什么,你们干什么的?”

  2006年9月,郴州风声鹤唳。继李大伦之后,郴州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落网,波及当地政商界158人。此间,7名专案组成员,以查办李大伦案为由先期进入郴州摸底。

  9月18日下午,10多辆汽车陆续从湖南省纪委出发,控制行动开始。确定控制对象7名,分别是曾锦春夫妇、子女、女婿、司机以及一名远房亲戚。行动中,曾锦春的代号为“一号对象”。

  行动要求绝对保密,不能与郴州当地任何部门联系,队员们化装跟踪监控各自对象。陈健当晚住在郴州华天酒店的套房里,一夜未眠。他身边跟着公安厅的两名特警,以及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按规定,对曾锦春这种级别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由省委书记签字,但他还没有拿到这个批示。

  “一号对象”的批示还没下来,抓捕小组都不敢贸然行动。漫长的夜晚过去,又等待了一个上午。到19日下午3点40分,正在参加外事活动的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签署了“两规”曾锦春的文件。消息第一时间反馈过来,陈健下令:开始动手。

  郴州市纪委门口,平素人流如织,进入9月后,开始变得冷清。这时,专案小组发现,市纪委门口突然出现了两名站岗的警察。陈健立刻警觉起来,抓捕小组一行五人,跳下车后,径直冲向曾锦春办公室。门撞开后,先是曾锦春吓了一跳,大叫:“干什么,你们干什么的?”

  陈健让他坐下,说:“我们是省纪委、省检察院的,经省委同意,要带你去接受调查。”随后宣读了“两规”规定和省委的批示,命他交出所有通讯设备。

  曾锦春说,我配合。

  陈健走出去给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打了电话。随后,在紧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葛洪元宣布:曾锦春已被两规。

  之后,其他六名控制对象也如期带到湖南省纪委长沙“两规”点。

  专案组大吃一惊

  曾锦春的儿子当初说不会出卖家庭,最后却一口气说出了2800万元巨额资金的线索

  在前期工作中,专案组已经做好了对曾锦春起诉前一切可能想到的问题的预演。

  “我们估计,他在一到两个月之间不会开口说话。”陈健说。

  以曾锦春的倔犟脾气,加上长期在纪委工作,熟知办案手段的特性,这样的场景可以预料得到。进入问话阶段,他总给人一副内心坦荡的样子。一方面说愿意配合组织调查,另一方面,又在极力自我标榜,“我这个人绝对没问题,无非是得罪了一些人。”

  最多的时候,曾锦春也只是透露了一些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的小问题。

  专案组把重心转向其子曾峰。曾锦春对家庭及其子女的管教极为缺失。他教育儿子时说,“工作再努力也没用,重要的是把关系搞好,如果需要钱疏通,尽管开口。”而在湖南团省委工作的曾峰,据悉在世界杯期间,五天内共花掉185万元。

  在曾案判决前夕,其六弟曾岩春对本报记者有这样一说:“大哥今日出事,是由于后院着火。大嫂唐国菊、侄女以及侄女婿雷军。这三个人是一伙的,现在想起来,所有的事情都是有征兆的。搞不懂,大哥家这么好,侄女为什么要找个混混,雷军之前是司机,开从郴州到衡阳的客车。和曾女结婚后调入派出所,后到宜章县公安局当副局长,当地人意见很大。侄儿曾峰在省里工作,找了一个开广告公司的女的结婚。大哥是被他老婆和女婿害了。”

  一开始,曾峰大声争辩,“我爸爸绝对没问题,你们肯定搞错了。”

  当专案组成员找出相关证据时,把曾峰逼急了,脱口而出,“那我不会说,我不会出卖家庭。”

  话一出口,办案人员窃喜。他们由此推断,再追问下去,曾案可以打开一个大口子。

  事实也是如此,陈健告诉记者,当初说不会出卖家庭的曾峰,最后却一口气说出了2800万元巨额资金的线索,让专案组大吃一惊。

  律师邱兴隆撰写的《曾锦春之子曾峰受贿等案一审辩护词》中显示:曾峰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纪委所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即伙同曾锦春共同受贿300余万元与掩饰、隐匿曾锦春的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了曾锦春单独的受贿数额150余万元。

  湖南省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曾峰的检举行为对突破曾锦春特大受贿案起了重大作用。

  “两规点”被望远镜盯梢

  附近停满了郴州牌照的车子,对面宾馆里也长时间住满了人

  曾峰的突破,为专案组带来了海量信息。

  在湖南省纪委“两规”点,每天都有20多个谈话对象。“这边还没谈完,新的人又来了。”陈健说。

  大量被调查人员的进入,又给专案组增加巨大压力。此时,专案组由30多个小组组成,内外围工作人员多达200余人。在专案组的指挥部,配备了10多台电脑、专线电话、打印机、传真和专车等物资,以应付集团军作战之需。

  “牵扯进来的人和线索,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两规点人满为患,指挥部也人来人往,电话响个不停。”谈话对象提供的信息,要支持外围组调查,哪些账户需要去查封,哪些人需要立即控制。而外围组又要将所获得的信息第一时间反馈过来,为谈话组提供信息支持。

  但所有的信息指向十分明确,即都为“一号对象”服务。对于曾锦春,专案组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即便不开口,在证据链确定的情况下,以“零口供”起诉。

  外部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这期间,“两规点”附近停满了郴州牌照的车子,对面宾馆里也长时间住满了人,有人甚至拿望远镜紧盯对面。而在纪委大院后面的修车厂,每天都停着一辆郴州牌照的黑色奔驰,两名年轻人爬上围墙监视里面的动静。

  曾锦春资产高达6000多万

  交待的受贿金额达3000多万,证据到位的有980万,另外有2100万元证据尚需落实

  在长达2个多月的问话中途,曾锦春心态有所变化,他意识到,不多少交待点东西是不行的。于是他透露了两个线索。其中一个涉及金额90多万元的,正是专案组约谈的第一个对象黄江武。

  “这是他精心挑选的,意在投石问路。”陈健说。通过与黄江武供述词的比较,发现曾锦春还隐瞒了更多的事实。曾锦春甚至将受贿的9万元美金说成是其爷爷在解放前留下来的。专案组根据曾的状态,不断触碰他的心理底线。进入2006年12月,曾锦春最终交待大部分犯罪事实。

  从初核组成立到移交检察院,5个多月时间内,曾锦春案最后形成了240多份卷宗。根据专案组所掌握的情况,有60多个老板和机关干部向曾锦春行贿;查明曾锦春实际资产6000多万;交待的受贿金额达3000多万,证据到位的有980万,另外有2100万元证据尚需落实。

  12月10日,案卷移交湖南省检察院。

  成也“两规”,败也“两规”

  曾锦春对不听话的对象甚至非党员实行两规,但曾锦春的案子本身也是得益于两规才破获的

  “曾锦春是我见过最失去理智的人,”陈健说,“一般人多少有些恐惧,在说到几百万一笔的受贿时,他却根本不在乎。”

  在这位总指挥眼里,曾是个霸道而倔犟的人,他推测“这是由于长期在一把手岗位上工作养成的习惯。”

  事实上,剖析曾锦春案,绕不开的一个话题是,纪委的权力疆界在哪里?前郴州市纪委副书记李香兆说,“曾锦春利用纪委权力,对不听话的对象甚至非党员实行两规,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此外,中央电视台曾曝光了郴州市30家企业挂有“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字样的镀金铜牌,该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发,此举亦成为曾锦春的敛财方式。

  郴州市纪委一名副书记告诉记者,纪委挂牌并不是郴州独创,在湖南省很普遍,优化经济环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工作。问题在于,曾锦春以权谋私,最后却把全部责任归咎到纪委头上,这是不公平的。

  今年4月,湖南省纪委书记许云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湖南省有300多万党员,几千名厅级干部,数万名处级干部,标准公务员就20多万人。在这种情况下,两规是重要的党内监督手段,不能因为个别腐败分子而停止。”

  陈健对此深有感触,他说,“曾锦春的案子本身也是得益于两规才破获的。”

  ■陈健简介

  陈健,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总指挥。曾在张家界市检察院工作,后调入湖南省纪委。先后担任省纪委案件检查二室副主任、案件检查一室主任,现任湖南省纪委委员、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采写:本报记者 龙志

  (曾锦春之后的郴州纪委状况如何?纪委内部为何没有一人受牵连?敬请留意本报明日推出报道:郴州纪委这两年:走出曾锦春阴影)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1/22/content_635912.htm  曾锦春:从农家少年到恐怖的掌权者(南方都市报 2008-11-21)  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