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检察官柳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 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01:27: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

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2月9日印发

 

校对:纳税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