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讲啦李雪健高清:监理交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42:51

1.总则 

为了保证工程在质量、投资、进度方面得到有效的控制,合同得到有效的管理,使工程各方尽快的理顺工作关系,缩短磨合时间,现将监理的工作程序进行交底如下。

 

2.质量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说明

2.1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2.1.1  内部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熟悉设计图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报送审图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汇总后报建设单位。

2.1.2  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议

设计交底会上确认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认后分发给有关各方。

2.1.3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报审及审核

a)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7天内,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自审,并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A2表)。

b) 总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规模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c) 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d) 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确需对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定。

2.1.4  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的报审及审核

a) 承包单位应填写《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报验申请表》(A4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

b)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予以签认。

2.1.5  分包单位资质的报审及审核确认

a) 承包单位对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b) 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完成。

c) 承包单位应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A4表),附上经其自审认可的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d) 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符合性。

e) 分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予以确认。

f) 分包合同签定后,承包单位应填写《分包合同报验申请表》(A4表),并附上分包合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g) 总监对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不解除总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2.1.6  测量放线结果及其保护措施的报审

a) 承包单位填写《施工测量方案报审表》,将施工测量方案、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的鉴定证书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认可。

b) 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给出的红线桩、水准点行校核复测,在施工场地设置控制网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依据资料及测量放线成果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查验。

2.1.7  开工申请

a) 承包单位认为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A1表)。

b)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具备开工条件时报项目总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2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2.2.1  质量控制的原则

a)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供货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及工程供货任务;

b)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c) 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2.2  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程序

2.2.2.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仪器仪表等计量设备的报检

a) 承包单位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设备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申请表》(A9表),并附上准用证明、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厂家、批号等有关技术参数资料;进口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附上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设备,如塔吊、搅拌机等,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检查,达不到施工要求的不能使用。

b) 原材料和试块的现场取样需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配合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检,对可能出现问题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送交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c) 对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的书面通知后,承包单位应限期运出现场。

2.2.2.2  承包单位选用的实验室必须报审

a) 承包单位利用本企业实验室时,应将实验室的资质、实验内容、实验设备及定期鉴定证明、实验员的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部。

b) 进行外委实验时,承包单位应填报《分包单位资格申请表》,附有关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2.2.3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对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旁站检查,承包商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条件。

2.2.2.4  分项分部(隐蔽)工程报验

a)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进行自检,然后承包商填报《分项分部(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A4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检查验收。

b) 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承包商整改。承包商此时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直至监理工程师签认《分项分部(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2.2.2.5  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a) 出现事故或质量隐患后,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责令承包商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部门

b) 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c) 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或书面委托其他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签认。

d)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承包商处理,监理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e) 总监理工程师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有关部门。

2.2.2.6  为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停工整改:

a)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b) 未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人员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c) 擅自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

d)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e) 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f)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的;

g) 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的;

h) 发生质量事故不按要求进行处理或发生质量事故,不停工事故将继续发展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

 

3.投资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说明

3.1  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

3.2  每月25日前,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的工程进度,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计量核实,对现场的计量工作给予配合。

3.3  每月28日前,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A5表)附工程量清单和计算方法。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完成工程质量、进度情况,认真计量,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表》。

3.4 严格经济签证,凡涉及到合同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填报《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核实签认,总监审签后生效。

 

4.进度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说明

4.1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报验申请表》(A4表)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2  每月28日前,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时,一并提交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X月份施工进度计划报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承包商按批准后的月度季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

4.3  承包商必须保持进度的动态管理意识,若工程实际情况和计划不符,应及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提出进度调整的措施,实现进度的动态控制和调整。

4.4  参加工地定期召开的工程进度协调会,针对监理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提出的问题,限期拿出整改意见和方案,在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5.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5.1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a)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b) 承包人必须在确定工程变更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提交监理工程师。

c)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变更价款后14日内必须审查完变更价款报告,如果业主有授权,监理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

d) 当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就工程变更的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监理机构有权确定暂定价格来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和便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5.2  费用索赔的处理

a) 索赔事宜发生后20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费用申请表》。

b) 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通知后,首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查证索赔原因,核实索赔费用的数量,然后及时与业主联系,根据授权情况在10日内处理完毕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

c)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费用索赔费用申请表》。

d) 索赔事件发生20天以后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无效。

e) 监理单位对索赔要求10日内未答复视为索赔要求已批准。

  

6.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

6.1  竣工初验

6.1.1  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本企业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6.1.2  承包商应对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

6.1.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对发现的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承包商应限期整改。

6.1.4  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实验,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6.2  竣工验收的实施

6.2.1   承包商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并签署验收意见。

6.2.2   对验收提出的必须整改的质量问题,承包商整改完成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直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6.2.3   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协商,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6.2.4  验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后,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

6.2.5  工程正式移交,工程项目进入保修期。

6.3  工程保修

6.3.1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回访,对出现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鉴定,对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理。

6.3.2  对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报原施工阶段的总监或总监的授权人核实修复费用和签署支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