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运的五大生肖男:论反诉的牵连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4:12:09


反诉制度是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它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52、126、129条几个相关条文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理解分歧意见较大,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操作程序,没有统一标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现象日趋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随之增多。这样司法实践也就对反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反诉制度的核心是反诉的牵连性问题。现有的反诉理论和立法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有关诉讼实践的需要,为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反诉制度中反诉提起的条件,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些探讨,以便为立法,司法提供参考。一、反诉牵连性要件的比较法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和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存在着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1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对反诉牵连性要件的规定则显得更有特色。1、法国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反诉或追加之诉,仅在其与本诉请求有足够联系时,始予受理。但是,请求补偿之诉,即使并无此种联系,亦得受理。”按此规定,反诉是否具有可受理性,以关联性为原则、非关联性为例外。至于何为“足够充分的联系”,即本诉和反诉的关联性如何判断,成文法没有下定义,而是将这一权力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国学理认为,凡是几项诉讼请求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达到最好一起审理的程度时,就存在关联胜。由此可见,法国法条虽然规定了反诉的严格牵连性要件,但由于其高度抽象胜,在实际中变得没有多大的约束性。2、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也规定“反诉,可以向本诉的法院提起,但以反诉请求同本诉中主张的请求、或者通过本诉请求提出的防御方法有牵连关系为限。”至于何为“牵连关系”,德国联邦法院则将其解释为“各项诉讼请求源于某种共同的法律关系时,即为有‘关联’,而若这些请求所依据的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的客观事实,使得若仅仅主张现实中一项请求而不考虑另外的请求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这一条件即得到满足。”23、日本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请求或其防御方法相关联。”对于何为“关联”,日本学者中村英郎教授将其解释为,所谓与本诉请求有关联是指,双方的请求是关于同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情形;反诉请求与本诉中的防御方法相关联是指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是关于同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情形。3按这样的解释,其实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反诉的牵连性也是很宽泛的。4、美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其反诉划分为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同时根据反诉的不同类型做出不同程度的牵连性要求。强制反诉中被告的反请求须与原告的本诉请求产生于同一事项或事件。至于如何理解产生于“同一事项或事件”,联邦和各州法院在实践中都看法各异。但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产生于同一事项或事件的要求是指被告提出的反诉须与原告提出的本诉具有逻辑联系。4可见,美国强制反诉的牵连性要求非常的高。而与此相反,其任意反诉则不需要这样的牵连性。显然,相比较而言,美国的设计更有针对性,显得较为精细和科学。5、英国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在此问题上则显得更加开放。英国的最高法院规则对反请求作出了规定,它并不要求请求与反请求之间有具体关系。反请求可以涉及任何时候、任何方式成立的诉讼标的。英国法的这种规定意味着提起反请求不受“牵连性”的约束。任何诉讼的被告只要主张他对原告的请求权或者有权对原告主张救济时都有权提出反请求。当然,如果法院认为“由于某种理由反请求的标的应分别审理”就有权把反请求勾销或命令个别审理。可见,尽管英国法规定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限制特殊情况下的反请求,但总体而言,对反请求的牵连性是不限制的。二、反诉牵连性要件存在的必要如何界定牵连关系,是反诉制度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反诉与本诉的是否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反诉制度存在的根本分歧。关于是否坚持牵连关系,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但普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牵连关系。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理由主要有:1、我国在立法传统上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许多法律制度包括反诉制度都借鉴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诉制度都要求具有牵连关系,因此从法制传统的角度来讲,我国反诉制度的改革仍然应当坚持牵连关系;2、从司法实践来讲,全国法院对反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有统一的要求,法官之间一般也有统一的认识,反诉的受理也坚持了牵连关系的审查。因此从司法的统一性及司法实践来讲,也应当坚持牵连关系;3、从合并审理的角度讲,反诉的合并审理必然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延长了审理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较短,如果不坚持牵连关系,则一个案件可能审理若干个法律关系,法官很难在审限内审结案件;4、从诉讼公平的角度来讲,反诉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赋予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使被告能够基于原告的起诉而提出反诉,以达到平衡原被告诉讼权利的目的。如果不坚持牵连关系,则被告可能提出若干个法律关系来对抗原告的起诉,这显然打破了原被告诉讼利益的平衡。如果这样,则同时应当赋予原告再反诉的权利,以达到原被告诉讼利益的平衡。如果这样构建我们的反诉制度,则必将对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的修改,比如审限制度、证据制度、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等等,这显然是不现实的。6、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上升幅度来讲,必须坚持牵连关系。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矛盾的加剧、诉讼费用的下调以及原被告诉权的滥用等等原因,我国民商事审判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己经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局势,“人少案多”已经成为审判的主要矛盾,一些案件已经不能在审限内审结,有些案件已经被老百姓称之为“迟来的公正”,因此如果反诉不坚持牵连关系,同时允许原告再反诉,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加无法适应,我们的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会更加不满,这样的改革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总之,我们的反诉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反诉的牵连关系。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在发展,对反诉的牵连关系也应当有所发展,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三、我国的规定及完善那么,什么是牵连关系各国理解不同。首先,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5我国理论界基本是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有联系出发来论述牵连关系,这种论述角度并没有抓住诉的本质,因此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要么界定的过窄,要么界定的过宽。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对其做出界定,以期反诉制度的提起要件明确化,同时也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造成反诉适用受阻。正确界定牵连关系,应忓从诉的构成要素出发。所谓牵连关系,是指本诉和反诉的请求权在诉讼标的、或者事实、攻击防御方法上有联系。当明确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请求权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权利。请求权的基础是债权、物权、侵权等,所以将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交付房屋而提起的诉讼中,诉讼标的为房屋租赁关系。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指本诉与反诉的请求权在诉讼标的或者攻击防御方法或者事实三者之一上具有联系。具体讲:1、反诉与本诉的请求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反诉与本诉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基础事实。例如,甲的车与乙的车相撞,甲诉请乙赔偿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乙也请求甲赔偿一切损失。两诉均出自于两车相撞这一基础事实。②反诉与本诉所依赖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例如,在一起殴打事件中,甲辱骂了乙,从而引起乙对甲进行了殴打。事后,甲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而乙则认为甲损毁了自己的名誉,而反诉请求要甲赔礼道歉。2、反诉与本诉的请求有法律上的牵连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所依赖的法律前提是一致的。例如,原告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租金,此时原告的请求权是租赁合同之债的债权请求权。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没有尽到修缮义务等,此时被告反诉的请求权同样是租赁合同之债的债权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是相同的,两者的诉讼标的即租赁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因此二者具有牵连关系;②虽然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源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二者对这一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矛盾。这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属于同一债权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请求支付房屋租金,被告反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第二,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属于同一身份法律关系,例如,本诉原请求离婚,反诉被告请求确认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第三,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属于同一物权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诉请确认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被告反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属自己所有。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中的攻击防御方法具有关联性从诉讼程序角度看,诉讼的运行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攻击和防御的过程。所以与本诉的攻击防御方法有牵连就应当认定该诉与本诉有关联性。这种防御方法应当单纯的理解为,被告为对抗原告在本诉当中的请求以表达异议的方式作为抗辩,诸如债务已经履行或者抵消等,而不应包括证据方法。这种关联性是指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系涉及同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情形。例如,在本诉中,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某特定物,被告以采用主张对该特定物享有留置权而拒绝交付作为其防御方法,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担保债权或者对于在本诉中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其支付拖延钱款的诉求,被告以主张在同等数额内采用相对债权进行抵消的形式作为防御方法,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钱款。由于该给付之诉与抵消抗辩之间有牵连,所以应认定其与本诉的防御方法有关联。关于关联性的内涵,有一个问题值得特别探讨,这就是被告为抵消目的向本诉法院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有关联性。例如,甲诉乙要求赔偿侵权损害,理由是乙开车将甲撞伤。在诉讼中乙诉甲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理由是甲在另外一份租赁合同关系中违约。关于这个问题, 德国理论界的主流学说对此虽认为构成反诉,但依然认为不具有关联性。而判例却认为这种情况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关联因而不构成反诉。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在提出抵消抗辩的前提下诉求原告支付余额则属于反诉,因为此时的反诉与本诉的防御方法(此处指抵消抗辩) 有关联。但如果为提出抵消抗辩而直接诉求反对债权,则不属于反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先生认为被告就其用以主张抵消之债权得提起付之反诉,因抵消之抗辩亦属防御方法。由此推知,如被告就某债权直接提起诉则因与防御方法无关而不构成反诉。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第一款规定:反诉与追加之诉,仅在其与本诉请求有足够联系时,始予受理。乙之诉与本诉的请求很明显没有“足够”的联系,因此不具有关联性。可见,德、日、法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乙针对原告甲仅为抵消目的提起的诉与本诉无关联性。而我国大陆地区则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具有关联性。如张晋红教授就认为,从反诉的目的和功能看,反诉的目的是意在吞并本诉、抵消本诉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反诉的功能指若反诉被认定为成立,就具有实现反诉目的的作用。只要具有“反”本诉的目的和功能,就说明反诉与本诉有联系。我认为,以大陆法系通行的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客观说这种情况不具有关联性。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被告单纯为抵消目的提起的诉与本诉无论在请求层面还是其他层面都不具有牵连性。4、本诉或反诉中以其中一请求作为另一请求的先决条件。例如,原告请求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中,被告以提起确认买卖关系并不存在的反诉,即以买卖关系的存在作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先决条件。再例如,本诉原告诉请离婚,反诉原告请求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在此情形下,反诉的诉讼标的是本诉的先决问题。根据台湾地区有关司法判例,认为有先决问题的情形属于所谓反诉标的与本诉标的相互牵连的情形之一,可以提起反诉。5、作为本诉或反诉标的的形成权在目的上的同一例如,在原告请求撤销婚姻或离婚的这一本诉中,被告也可以提起撤销婚姻或离婚反诉,在此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形成权发生的原因虽然互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同一婚姻关系。通过以上对反诉牵连性的分析,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是否构成反诉:原告甲、被告乙,案外人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营业用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共有,该房自购买到现在长期用于商业出租,由共有人收取房屋租金。06年原告甲写了一份“赠与书”给被告乙,将自己享有的该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予被告乙,但至今仍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甲请求法院撤销甲于乙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之后被告乙提起了反诉。被告反诉称:原被告原系单位同事,双方自由恋爱,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反诉人乙、被反诉人甲二人与案外人丙丁按50%的比例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套营业用房。后来由于甲乙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遂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甲所称的其享有的营业房产权份额连同乙所享有的份额一并归乙所有。为了证明反诉人乙已实际分割到该营业用房的甲名下投资份额,被反诉人甲还特意分别向乙、丙出具了《赠与书》,以示反诉人乙分割到并完全享有该房屋50%的权利。但由于反诉人乙法律意识欠缺,反诉人一直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反诉人认为,原告甲故意歪曲事实,将财产分割说成是赠与,实属错告。请求法院确认反诉人乙与被反诉人甲于06年11月达成并已实际履行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责令被反诉人协助反诉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是否构成反诉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本诉的请求是基于赠与协议这一合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而反诉的请求是给予财产分割这一所有权法律关系提起的,因此认为本案不构成反诉。但是根据以上分析,第一,在本案中,虽然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是源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二者的攻击防御方法存在着牵连性。本案中被告乙提出此份赠与协议只是双方财产分割的一份证明,同时提出反诉要求根据这份赠与协议确认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责令甲协助反诉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则认为该协议就是一份赠与协议,双方对于该份协议的性质的认定只是攻击防御方法的不同,所以应认定其与本诉的防御方法有关联。第二,本案中被告乙认为二者并非赠与关系,而是财产分割关系,因此本诉中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要以反诉中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成立的审理为依据,是本诉请求的先决条件,可以提起反诉。四、反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意义通过反诉将两个有联系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减少分别诉讼的成本。同时解决了两方面的争议,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达到诉讼经济的效果。)过反诉可以促使债务抵消。反诉与本诉往往是彼此对立的请求,这就为彼此之间债务的抵消提供了条件。从反诉的立法本意来看,反诉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平等地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因此,必须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反诉的牵连性要件,以使司法实践中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实现反诉制度的立法目的及任务,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参考文献】【1】参见江伟等:《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2】张卫平、陈刚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80页。【3】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4】参见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251页。【5】《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4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