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实主义绘画代表人物: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立法(5)本刊推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4:12:50
应增设“宪法监督委员会”

  中国新闻周刊:说到法律的落实,现在很多人认为“有法可依”基本解决了,但也会出现例如在立法上一些违宪的法规或者条例无视宪法的权威,能够启动违宪审查吗?

  李林:这是一个难题,包括怎样让我们的宪法更有效力和作用,这在理论的说法很多,但基本上没有实践过。我去年去芬兰,芬兰主张议会至上,实行一院制,在议会下专门设一个与其他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从芬兰的实践来看,所有违宪问题都由宪法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后,认为需要解决的,就通过议会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如果深入研究芬兰和其他一些国家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经验,其原理、原则、运作机制、实际效果等,或许对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所裨益。

  中国新闻周刊:你的意思是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

  李林: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把法治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宪法法律实施上来,尤其应当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以及审查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上,《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启动主体范围,包括任何公民个人都有权启动违宪审查,可以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社会主体,但是,是否要对公民申请人做出答复进而如何答复等问题却没有规定。在违宪审查的对象上,《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三类,但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所实施的行为仅仅为违法审查的对象,无法直接根据宪法进行审查。我认为,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眼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长远发展,在全国人大制度下增设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即“宪法监督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