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主义音乐家: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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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4

  (一)养老政策

  清代养老政策的对象可分为三个部分:孤老、普通老人和致仕官员。因针对孤老的政策将在后面部分论及,这里主要讨论后面两项。

  1.平民养老政策。清代普通民众的养老以家庭为主体,但是国家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免除老人及其家庭成员差役负担。顺治元年清政府已作规定:“凡军民人等,年70以上者,免其丁夫杂差”。年过70即不必承担国家差役。至康熙二十七年,为使家庭能充分照顾老人生活,清政府又诏“军民70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16](卷68),开始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老人的家庭成员。

  (2)对老人予以物质补助。顺治元年规定,军民80以上者,政府赏给绢一匹,棉花十斤,米一石,肉十斤;90以上,加倍给予。雍正四年,又遍赏全国70以上老人钱物,共费银八十九万余两、米一十六万五千余石。每逢朝廷庆典时,清政府也通常会对老人有所赏赐,如康熙60大寿时,即79 “凡兵民男妇自65岁以上者,赐缎匹衣服及银两有差”[16](卷68)。

  (3)存问、旌表高寿老人。在古代社会条件下,高寿极不易得,故而高寿不仅为个人之福,也常被视为国泰民安的祥瑞之兆,为此,历代政府往往对高寿者有特别照顾,清代自不例外。清朝要求地方官应不时“存问”9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老人系孤寡或因其子孙贫困而不能得到赡养的话,地方官应对其采取赈恤措施[14](卷379)。因百岁老人尤为难得,清政府不仅赏给财物,还常予以旌表。康熙九年即规定:“命妇女孀居,寿至百岁者,题明给予‘贞寿之门’匾额,建坊银三十两”。康熙四十二年后,旌表的对象有所扩大,无论男女,只要年过百岁,“照例给予建坊银,并给‘升平人瑞’匾额”[8](卷314)。

  (4)法律等方面的优待。清代法律对老人犯罪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年过70以上者犯流罪以下,罪行并不严重者,可以钱赎罪;80以上老人犯罪,罪行严重须判死刑者,应由皇帝亲自裁决;90以上者,则“虽有死罪不加刑”。在其他方面,老人也享有特殊待遇。如在科举考试中,清政府对坚持参加考试的老年应试者往往格外开恩[17](卷99)。

  为提高老人地位,提倡敬老风气。康熙、乾隆两朝还举行了“千叟宴”。康熙五十二年,为了庆祝康熙60寿辰,邀请了全国65岁以上在职和退休的文武官员以及全国各地推举的贤德长者共二三千人进京赴宴。乾隆50大寿时也曾仿行“千叟宴”,与宴者达3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