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没有闪送:个体道德的发生与公民道德建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5:46:24
个体道德的发生与公民道德建设
论文标题:个体道德的发生与公民道德建设

论文作者 文艺文
论文关键词 个体道德/道德内化/公民道德建设,论文来源 道德与文明,论文单位 津,点击次数 223,论文页数 22~25页2002年2002月论文免费下载http://paper.dic123.com/paper_65809891/ 个体道德的发生,是通过道德内化来实现的。道德内化的过程是社会和个体互动的过程。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应当把外部道德控制和内部道德控制、道德灌输机制与道德接受机制、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继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方略后,中共中央又颁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提到了十分突出而重要的地位。道德建设的根本和关键在于如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规范与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体的道德品质与行为。是故,弄清个体道德发生的原因、途径与特点,对于把握个体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富有成效地进行道德建设,从而达到“以德治国”的目的,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
  所谓个体道德,是指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经过后天的教育、修养与实践而形成的内心道德准则与道德行为倾向的总和。就其本质来说,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具体化,体现了道德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
  个体初生之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质朴、混沌无知的状态,善恶、是非观念尚在虚无状态,个体德性与德行也无从谈起,只是在后天的实践与生活中才逐渐成长为一个具有一定自律道德意识和独特人格的“道德人”,换句话说,个体道德是在后天的实践与生活中发生的。这种发生之所以具有必然性,其原因在于:
  首先,社会道德必然要向个体道德运动,转化为个体自觉的道德活动,只有这样它才能现实地完成自身[1]。社会道德虽然是社会共同利益、要求、意志的反映,以达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整体的共同完善为指向,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个人的性质,不能离开个人而独立存在,而是个人的道德需要的产物,是个人道德需要所蕴涵的共同性、普遍性的社会化形式,因此,它本身就包含着向个体道德运动的可能性和契机。同时,社会要有序地运行,也必须使其每个社会成员遵循基于社会共同利益、共同理想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否则,社会就会出现混乱,所谓社会有序运行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社会道德就是适应社会有序运行的客观要求而制定的。因此,如果它不能具体化到个体身上,不能内化为个体的德性,就不可能发挥它的功能,完成它的使命。
  其次,道德也是个体为实现其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的一种客观要求。人和社会产生的历史表明,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2]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另一方面,任何人又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社会的成员,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个体要获得社会的认同,参与社会生活才能存在和发展。而道德则是个体获得社会认同,参与社会生活,从而实现其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式。道德运用社会舆论,借助人们的内心信念协调人际关系,润滑社会刚性管理的机制。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普遍遵守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容忍任意践踏社会道德原则与规范的行为。不讲道德的人,在人际关系方面将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障碍,他可能会因此没有同事合作,没有朋友帮忙,没有亲人关心等等,从而产生失落感和被遗弃感;而讲道德的人,则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产生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正是这种对社会信息反馈的正反内心体验,使个体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真正意义,从而自觉地选择、践行某种社会的要求,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业准则和价值目标,形成相应的个体道德。
  最后,道德是道德个体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需要。所谓自我完善,是指个人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所采取的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步骤、方式、方法和过程。从这一角度讲,自我完善的中心问题是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即个人的各方面才能和能力的协调发展。而个人的发展,既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又不能脱离社会关系,正是在社会实践中,个体不仅满足生存需要,而且也体验到人的本质、人的力量,萌发出对前景的想像和展望,从而建立起对自己的信心,将处理好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全面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的手段。于是,道德不仅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保证,而且也成了个体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不可或缺的追求。
   二
  个体道德的发生是通过道德内化来实现的,或者说,道德内化是个体道德发生的机制所在。
  内化概念最早是由涂尔干提出的。他认为“内化”就是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观转化为个体行为习惯。认为道德是一个命令的体系,而个人良心只不过是这些集体命令内化的结果。心理学把内化定义为“主体把现实的或想像中的他与其所处环境间有规则的相互联系,以及现实的或想像的环境特性转化为内在的规则和特性的过程”[3]。换言之,内化就是使某种外部世界的样式、实践价值等转化为个体内在的精神生活,并使关于外部世界的内在表象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以此类推,道德内化就是道德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的道德教化,将社会道德目标、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内在的道德品性,形成其自身稳定的道德人格特质和道德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
  道德内化过程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与个体的动态结合。正是这种动态结合,使得道德内化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道德内化对象的选择性。在社会化过程中,随着个体的自我意识逐渐成熟,其主动性也日益增长,从而使得个体不仅按照社会道德教化的要求和内容来塑造自我,同时也按照自己业已形成的道德观念,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来选择道德刺激进行反映和内化,自觉地接受其影响,并把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内化而形成独特的道德自我。第二,道德内化模式的可变性。青少年道德心理的成熟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的丰富、交往范围的扩大,接触其他群体的增多,而日渐丰富而成熟的。在这一过程中,道德个体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各种其他道德模式的影响,会或多或少地补充、修正自己已经建构的道德模式。第三,道德内化过程的阶段性。道德内化的基本过程是从“纪律”发展到“自立”的过程,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我国学者燕国材把道德内化过程分为六个阶段[4]:(1)定向阶段。这个阶段是道德内化的准备阶段,其基本任务是激起道德内化的动机和确定道德内化的目标。(2)认识阶段。在这个阶段,主体在头脑中逐渐形成一定的道德表象或观念以及道德概念并加以巩固,最终完成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3)评价阶段。这个阶段是指道德主体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对所认识的某些道德信息、道德要求、道德行为的真假、善恶、美丑提出一定的看法,表现出一定的态度。(4)服从阶段。这是主体无条件地服从某种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或他人的命令、要求,即当主体尚未深刻了解某一规范、准则、命令、要求时,就予以遵守、执行,具有明显的他律性。(5)认同阶段。这一阶段主体在认识、情感、意志上能独立地接受他人或集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行为规则,表现出自律的特点。(6)良心阶段。这一阶段,主体似乎以自己的名义从一定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出发,有效地给自己规定道德义务,要求履行这些义务,并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当认为自己尽到了应尽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就会感到心安理得,否则就会遭到良心的谴责。道德良心的形成,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宣告了道德内化的完成。
   三
  由于个体道德的发生是通过道德内化来实现的,从而使得个体道德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受动性和主动性的统一。一方面,个体道德的发生是社会或群体对个体施加道德影响,使个体学习和认同社会道德的结果,另一方面,道德内化对象又具有选择性,个体可以通过自我意识对社会道德进行比较、鉴别与选择,并用自己的方式进行积极的加工而将社会道德要求予以内化,体现了个体的道德选择与加工上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第二,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个体的某一道德模式一经形成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并标志着主体已把一套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目标内化,用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但随着个体所处的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个体交往圈子的不断扩大,个体道德体验的不断丰富,个体道德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我们平常所说的“浪子回头”、“改过自新”、“境界提升”、“走向堕落”等等都是指的这种可变性。
  第三,阶段性和整体性的统一。由于道德内化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也决定了个体道德的发生和发展也必然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运行,并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一般来说,个体道德的发生和发展呈现为自发的道德、自觉的道德和自由的道德三个层次。自发的道德是低级的个体道德层次。在这一层次上,人们的行为标准取决于外部的规定和期望,人们把规则看成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对法律、权威、权力等有着朴素的单方面的尊重,还处于通过服从既成的规范,而履行道德义务的水平线上。道德原则和规范常以人“必须”履行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体具有外在的客观性质和强制性质。在这一阶段上,个体虽然具有承担道德义务的意义,但由于未能真正理解道德规范,未能从心灵上、情感上真诚地认同社会道德要求,因而道德所产生的力量还不是来自道德主体本身,仅仅是对社会舆论和传统风俗的粗浅呼应,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实在论的特征。自觉的道德是较高级的个体道德层次。在这一层次上,规范与个体达到统一,社会道德原则与个体道德需要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转化,形成了内在的道德需要。个体对道德的价值、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内心已经形成了深刻的道德责任感,并且个体已经具备了较强的自我评价能力,能够“推己及人”。这时,人们的道德行为是听从主体进行抉择。道德主体在对道德律令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将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诉诸为良心的要求。于是“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便上升为“实现道德良心的需要”,而道德良心则将个体意识到和自我认同的外在责任变成了理智上的自我确认、情感上的自我满足、意志上的自我坚持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自由的道德是个体道德的最高层次。这一层次以行为的自觉自愿和自主为特征。这时,个体把道德本身作为追求的直接对象和目标,为道德而道德,形成道德的绝对命令,把道德作为达到内心宁静、个体完善、价值实现的手段,表现出道德情感意志的自发性、道德判断的直接性。这时,人们履行道德不再是义务和良心的要求,而是心灵的一种内在呼唤。这种呼唤已不再是功利的驱动,也不是纯粹的自我约束,几乎是一种本能的需要。个体道德的发展的每一阶段性都是整体中的一层次,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结,依次升华,构成了个体道德境界提升的阶梯。
   四
  研究个体道德的发生理论,把握个体道德过程及特点,对于当前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和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搞好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把外部道德调控和内部道德修养结合起来。个体道德的发生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他律与自律在个体道德的发生过程中缺一不可。与此相适应,我们要把社会的道德要求,诸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规范,转化为个体的道德品质与行为,就必须把外部道德教育和内部道德修养有机结合起来。外部道德教育属于他律机制的范畴,是借助社会舆论及各种利益机制,以他律性的外在手段引导或诱导道德主体遵守和践行道德规范的形式。如对某种典型或某种行为的表彰或批评、奖励或处罚等。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种行为在社会中存在的程度,如对某种行为大加赞赏、鼓励和宣传,就会使人们趋向于该种行为。因此,外部道德调控能够强化人们在实践中对道德规范接受和践行的程度,是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转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与前面所提倡的道德制度化、法规化就是外部道德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在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中,我们应当强调,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同时,要把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尽量纳入到我们的法律之中,融入到我们的管理制度中,融入到公众的各种守则、公约之中,对那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行为和现象,都应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的东西,是人内心中对自我的自觉要求,是灵魂的善。外部道德调控虽然在个体道德发生中不可缺少,但毕竟是建立在他律基础上的。单靠道德的外部调控,不可能使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主体稳固的道德信念,也很难培养出具有健全道德人格的个体。要使个体达到道德自律的境界,从根本上来说,尚需采取各种途径培养和完善个体自身的内部道德机制,通过提高个体的道德认识,坚定个体的道德信念,升华个体的道德觉悟,来使其在自律的基础上遵守和践行社会道德规范。
  其次,要把道德灌输机制和道德接受机制结合起来。道德内化的过程,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过程。从主体客体化的角度来看,由于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及其中所包含的道理,是一种外在于主体、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和社会理性,因此,向道德主体传授道德知识,告诉道德主体应当怎样做,要求他们掌握社会所倡导的行为规范,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整个道德教育的效果最终要通过客体主体化的成效来体现。如果仅仅强调道德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只重视道德教育和外在价值取向,就容易使受教育者成为工具,而不能自主地、积极地发展其完善的个体道德,就不能提升其需要的层次,就不能培养其理想的自主性、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就不可能使其坚守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如果道德教育只能在受教育者个体道德形成的过程中起外部作用,而对其心灵无所顾及,就不能起到唤醒、激活与弘扬个体道德潜能中积极的、建设性的因素,其结果只能是低效甚至无效的。因此,在道德教育过程中,我们应当把灌输机制与接受机制结合起来。接受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之一。人类对待与自己有关的事物都有一个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接受的问题。接受标志着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认同、承认、接纳、选择的态度。一个人接受什么,不接受或选择什么、或拒绝什么,不仅体现着这个人的特点,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决定着这个人的特点。作为客体的道德原则与规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转化到主体的道德品质结构中去,取决于某种接受机制,正是有了道德接受机制这个中介才使得反映客观社会道德关系、道德要求的社会道德准则、规范能为道德主体所认识与理解、吸纳与接受,从而才真正地转化为道德品质,实现“他律”向“自律”转化。传统道德灌输模式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忽视了个体对象的接受心理、接受选择能力以及有关的思想品德状况,因而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要使道德教育富有成效,必须注重个体道德接受机制的培养。提高道德个体的道德选择能力,在个体道德接受机制的培育中,既要考虑个体的需要与心理,也要考虑个体的接受程度与差异,尤其要重视个体道德能力的培养。道德能力的高低程度如何往往从根本上决定着外在道德要求向个体道德品性内化的程度,例如,观察学习是道德内化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但是,榜样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个体所观察、仿效,往往取决于个体的道德能力。道德能力高的个体,往往能较深刻地理解榜样,并有效地模仿榜样,从而很好地将凝聚在榜样身上的反映社会道德要求的道德精神内化为自己内在的道德品质,转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
  最后,要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由于道德内化的环境、程度不一样,因此,不同个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会存在着差异,就当前阶段来讲,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处在自发境界,部分人处在自觉境界,处在自由境界的只有极少数人,正因为如此,在道德建设中,应当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