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语文知识: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14:18:58

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

进行清理登记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7]287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准备工作,决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开展此类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的范围等做出了法律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培训工作,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各地要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开展此类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凡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的要逐项进行自查,并登记填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机构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规范。凡在年底前整改不到位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各地要重点清理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规定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足额支付工资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情况。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的要立即改正,拖欠工资的要立即补发。对利用人数差、费率差、险种差、时间差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的,必须于11月底前补报补核补缴到位。逾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和经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劳务派遣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若以盈利为目的的,必须在年底前与原单位脱钩。

五、各地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请将清理登记情况以市、州为单位于12月30日前一并书面报省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