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家小故事大全:如何突破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5:27:03
如何突破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 杜治洲

    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评价,是促进地方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手段。系统、科学的廉政评价,有利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地方廉政建设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的廉洁水平和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开展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廉政评价在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在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工作存在的困境 

    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廉政评价缺乏统一的指标体系。尽管不少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廉政评价工作,也形成了各种廉政评价指标体系,积累了一定的廉政评价工作经验,但是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统一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截至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廉政评价体系,探索这一工作的地方政府都自造一套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廉政评价方式和程序随意性很大,从而无法实现对各地方政府廉洁状况的统一认识和整体评估,也就无法对各地廉政建设状况进行比较。 

    第二,廉政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合理的逻辑性。总的来看,目前对腐败或廉政问题的评价大致有以下几种逻辑:一是操作逻辑。例如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别设定评价指标,或者将评价体系分为内部评价和公众评价两部分,再将结果加权汇总。这种方法可操作性强,但缺乏内在的逻辑性,不易进行全面考察。二是经济逻辑。有的地方廉政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投入、产出、绩效和影响四个方面,具有较强的逻辑性,调查数据以客观来源为主,但是调查成本大是其软肋。三是统计逻辑。也就是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确立评价维度,构建评价模型。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条件下,这种方法从具体实践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逻辑性较强,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遗憾的是,这种方法很少应用到现有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中。四是管理逻辑。如有的学者提出,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状况测评指标体系由激励、防控、惩治、监督和廉洁印象等五大类指标体系构成。该种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已经完全设计好的指标体系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三,廉政评价主体单一化。所谓“评价主体”,就是“由谁来评价”的问题,也就是评价的实施者。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主体单一化的状况较为严重,地方政府重视内部评价,重视政府组织的自我评价和上级评价,而忽略外部评价,不重视发挥专门的廉政评价机构的作用,不愿意去了解社会公众的看法、感受和建议。廉政建设评价指标的确定、具体的评价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基本上是政府自导自演,尽管偶尔有外部评价,但没有制度化,不是可持续的。因此,廉政评价的公信度不高,效果不明显。这是制约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又一困境。 

    第四,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了解政府廉政建设的信息,是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得以完成的前提条件。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信息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廉政评价失真和失效。我国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工作起步较晚,政府廉政建设的信息公开也不充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行政程序透明度较差,影响了廉政建设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价信息的缺失或不真实,严重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较低导致政府廉政信息的难以获取。尽管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府建设使政府透明度大大提高,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等仍然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落实的情况下,包括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评价主体难以顺利获取地方政府廉政信息。 

    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困境的突破 

    要突破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构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体系。鉴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体系百花齐放的现状,有必要研究制定出科学的、相对稳定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体系,对各地方政府的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公正、有效的评价,从而推动地方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地方政府所处的发展阶段等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统一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其发展状况的三级、四级指标,构建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科学的廉政评价体系。但必须强调的是,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内容和权重必须保持一致,以保证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可比性。 

    第二,提高地方政府廉政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合理性。从已有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来看,管理逻辑和统计逻辑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但相比较而言,管理逻辑比较容易接受,逻辑更清晰,操作起来也更方便。所以,我们可以将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过程合理划分为激励、预防、惩治、教育等若干环节,针对每一个环节设定相应的指标。这样,既可以保障指标体系的全面性、逻辑性,也可以增强用这种指标体系进行廉政评价的可操作性。 

    第三,提高廉政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水平。廉政评价主体不仅应包括组织者及其上级或下级,还应该将公众和廉政评价机构纳入进来,形成廉政评价主体多元化的机制。地方政府要跨越“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限,尽可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信力。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更多的社会评价机构,既可以鼓励大学、科研机构成立评价研究中心参与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也可以鼓励社会成立非营利性的评价机构。这样就可以有效促进廉政建设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同时,在廉政评价过程中,使用态度认知评价方法,广泛收集各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当地党风廉政建设的亲身感受和主观认知。当然,由于社会公众分布较广,有些公众对地方政府廉政状况不知情,因此在确定调查对象时应该选择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较多的社会群体,以便较为真实地反映公众对政府廉洁状况的印象。 

    第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推进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主要表明了信息公开和透明对腐败的制约和预防作用,实际上它也可以用在廉政评价方面。信息公开可以提升廉政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可否认,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评价基础的信息收集工作很重要,要求很高。从国际有益经验来看,必须坚持长期跟踪,随时收集相关数据,使信息收集工作形成一种制度。就我国而言,要收集廉政评价的基础信息,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廉政建设信息公开,使获取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相关信息更容易、更方便。因此,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分不同的层次,将应该公开的与权力制约和监督相关的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从而方便各种廉政评价主体对地方政府的廉政状况进行客观的、系统的评价,促进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科学化。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